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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张承高速公路崇礼至张承界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有效控制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第5号)、《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冀交基[2006]8号)、《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冀高办[2011]285号),同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张承高速公路崇礼至张承界段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包括主体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交叉工程、隧道工程)和沿线设施工程(房建工程、交通安全工程、机电工程、绿化工程)。所有在本项目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照执行。第三条筹建处XXX负责工程设计变更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总工办负责设计变更方案的审查;工程科参与主体工程设计变更方案的审查,并负责工程量核准工作;沿线设施科参与沿线设施工程设计变更方案的审查,并负责工程量核准工作;计划科参与所有工程设计变更方案的审查,并负责变更单2价的审定工作。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包括优化设计、完善设计、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对原设计进行优化的变更行为,其目的是保证质量、减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等。完善设计是指在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后,发现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预测失当,导致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错漏,或因项目实施过程中新颁布了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变更行为。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是指在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后,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对原批准设计规模新增和取消内容并予以实施的变更行为。3第二章变更的原则第五条工程变更原则1、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2、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审批,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类别分级进行管理,应遵循项目法人负责、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专家审查、分级审批、集体研究、先审批后变更的基本原则,严格履行工程设计变更程序。3、设计文件是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对于工程设计变更应做到合理分项,同一项变更,一般只能变更一次,无特殊理由不得进行多次变更。不得将一项工程设计变更不合理地拆分成多个细项变更。除应急抢险工程设计变更外,其它变更只有在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5、工程设计变更各有关单位应对变更工作高度负责和严格把关。46、工程设计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工程设计变更。1、由于原设计单位工作深度不够,方案不合理、缺项、漏项等原因,需要变更设计的;2、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或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或损坏的;3、在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而能节省原材料、便利施工,或者可减少占用耕地、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4、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的投资的;5、由于铁路、水利、农田、矿厂、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原因,需要变更设计的;6、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筹建处对工程项目提出新的要求。7、由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或者科技研究项目及科技推广项目需要变更设计的;5第三章变更的分类和审批权限第七条工程变更的分类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和较小设计变更。(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2、连续长度2公里(包括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3、局部技术标准(包括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设计荷载等级)发生变化的;64、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5、连续长度1000米(包括10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2000米(包括2000米)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6、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7、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8、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9、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10、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11、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12、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13、任何单项工程规模或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变更费用增减总额超过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以上的;或需要调增已批准施工图预算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2公里以内的路线方案调整的;72、在不影响路基稳定的情况下,连续长度在1000米以内或累计长度在2000米以内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3、天桥位置调整、数量增减以及结构型式、孔径、地基处理方式的改变;4、大、中桥非主要结构、基础埋深的改变;5、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任何单项工程规模或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并且变更费用增减总额在150万元(包括150万元)~500万元之间的设计变更行为。(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小设计变更:1、小桥、涵洞、通道位置调整和座数增减以及结构型式、孔径、地基处理方式的改变;2、排水工程位置、断面型式、材料的改变;3、防护工程、调治构造物结构、数量、位置的改变;4、对使用功能和运营安全影响不大的其他工程技术方案变化;5、其他一般性对施工图设计的完善、调整等行为;6、除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以外单项变更费用增减总额在150万元以内的设计变更行为。8第八条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1、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按照《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2、重大工程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查后上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3、较大工程变更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审查后上报省交通厅审批。4、一般工程变更由筹建处审查后上报高管局审批。5、较小工程变更由筹建处审批,并报高管局备案第四章变更程序第九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筹建处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需由监理单位的签字确认)。筹建处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筹建处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对超出筹建处审批权限的工程变更上报高管局。高管局或筹建处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9第十条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较小设计变更建议,由筹建处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同意设计变更的决定。(二)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筹建处经调查论证确认后,向高管局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由高管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调查论证后作出是否同意设计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筹建处。(三)较大、重大设计变更建议,由筹建处调查论证确认后,向高管局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经高管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一步调查论证确认后,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由省交通运输厅作出是否同意设计变更的决定,以书面通知高管局,高管局及时通知筹建处组织实施。(四)设计变更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2、对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3、设计变更工程量计算(估算)书、增减费用计算表、设计变更后施工组织安排等;104、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材料,应由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并签字确认。所有设计变更材料都应该由设计单位的项目代表签字确认。第十一条在省交通运输厅、高管局或筹建处同意设计变更后,由筹建处及时组织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高管局或筹建处也可以选择其他具体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材料:1、设计变更申请表(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设计变更工程名称、位置、费用、论证结论、相关各方签署的意见等):2、设计变更说明(主要阐述设计变更提出过程、变更理由和论证材料);3、原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4、工程量和费用变化清单、合同价变化情况,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应编制概、预算;5、其他资料(计算书,原勘察设计单位意见等)。第十二条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应当及时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批或审查。11(一)对较小设计变更文件,筹建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完成相应工作。(二)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经筹建处审查后,高管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完成相应工作。(三)对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经筹建处初审后,高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上报交通运输厅,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或审查上报。第十三条对于施工现场突然发生的不可预见事件,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设计变更,在征得筹建处主要领导(对超过审批权限的设计变更需征得高管局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承包人按筹建处的意见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在开始发生变更10个工作日内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第十四条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或能力时,高管局或筹建处将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第十五条由筹建处XXX建立设计变更台帐,随时对所有设计变更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并于每季度末定期将汇总情况上报高管局。高管局于每季度末定期将审查后的汇总情况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第十六条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未经筹建处或高管局审批,擅自决定工程变更的筹建处不予认可,12且由擅自决定工程变更的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筹建处可追究其相关责任。第四章变更费用规定第十七条设计变更工程建设费用的调整:(一)重大设计变更的费用变化按照现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30号)有关规定编制,并调整概算;(二)较大设计变更的费用变化原则上只计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征地拆迁费,确需发生第二、三部分其他费用的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执行;(三)一般设计变更、较小设计变更的费用变化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第十八条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13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筹建处承担。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并对工程造成损失的,该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并对工程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费用。第十九条按照本细则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第五章奖罚第二十条筹建处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筹建处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一条筹建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
本文标题: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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