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 论WTO的国民待遇原则
1论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摘要:国民待遇原则是WTO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在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促进世界经济的繁荣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它是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重要体现。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历史渊源在资本主义时期,正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不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它必须到处落户,到处开发,到处建立联系。此时,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不仅要求在一国境内通商自由,而且也要求通商的国际自由。因而,资产阶级要求打破闭关锁国、自给自足的封闭状态,力求改变外国人的无权地位,使其与一国国内的自然人、法人享有的权利无多大差异。为此,在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1条中宣称要实现“人类……在权利上是平等的。随后,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卷第1编第11条中规定“外国人在法国享有与其本国根据条约给予法国人的同样的民事权利。它明确规定对外国人民事权利方面实行相互平等待遇原则,亦即所谓“国民待遇原则。《法国民法典》对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希腊、卢森堡、奥地利、挪威、瑞典等国产生巨大影响,这些国家的民法典和阿根廷的宪法均规定了类似的“国民待遇原则。1826年荷兰民法典第9条第2款,1868年葡萄牙民法典第36条,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第27条,1878年南美八国的《利马条约》第1条,都有类似规定。国民待遇在1883年订立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中被列为首要原则,到二十世纪,国民待遇成为国际公认的准则,《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将国民待遇原则作为成员方应遵守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由于国民待遇原则既有利于排除歧视外国的现象,也允许各国在不歧视外国的基础上保留与别国的不同之处,因而可以较好地处理不歧视外国与照顾国情的关系。换言之,国民待遇原则是一种在尊重各国国情前提下实现非歧视的原则,它为各国在复杂的国际经济关系中和平共处提供了一个基本理念。二、WTO中国民待遇概述2WTO中的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缔约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相同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人所享有的待遇。”WTO国民待遇原则调整的是外国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等方面与本国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等在本国市场上的竞争关系,这表明了它们在内国的地位问题。WTO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各缔约方不能通过国内税、费,国内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政策、措施等,来限制外国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国际投资等在国内的销售及服务,也不能通过其他限制措施来剥夺、限制关税减让给外国产品、服务带来的与国内产品、服务同等的竞争机会。也就是说,不得对外国产品、服务及知识产权进行歧视,从而使他们处于比本国产品、服务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不利的竞争地位。由此可以看出,WTO国民待遇强调的是“内外平等”,这一点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不同,最惠国待遇原则强调的是“外外平等”。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同为GATT/WTO体制的非歧视待遇原则的支柱。最惠国待遇即一成员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另一成员方的优惠和豁免,也将给予第三成员方。与国民待遇原则不同,它解决的是不同的第三国成员在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平等待遇问题;而国民待遇则是解决任一外国或地区与内国的某种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问题。正是借助于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实现了内外不同地域的法律主体在特定领域的法律地位平等,体现了非歧视的精神,有力地促进了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流转和自由开展。三、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一)GATT1994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GATT中国民待遇条款具体适用于如下三个方面。第一,国内税收及其他各项费用。国内税收指政府对进口商品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及各种附加税等;其他各项费用指对处于流通过程中的进口商品应承担的仓储费、运费和保险费及有关服务费用。按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各成员政府在对进口商品的征税和收费方面,都必须将适用于国内同类商品的税种、税率、征收方法、征收程序和减免税优惠等同样适用于进口商品。凡对进口商品设置了更高的税率或收费标准,或更繁琐的征收程序,或更为不便的征收方法等等,都会提高进口的成本,使其与国内同类商品处于不同等的地位上,导致不公平的竞争。第二,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某些进口商品进口后有必要经过混合或加工后才能投放市场,这就必然3涉及到原材料或配料的供应或购买。依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各成员不得制定条例以限制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的原材料或配料的供应数量和供应渠道。违反了这一规定,即会对有关进口商品的进口形成数量限制。第三,进口商品流通的各环节。首先在商品销售方面会涉及到销售渠道、销售方式、销售价格等;其次,在推销环节上则会涉及推销方式、推销手段问题,其中包括广告的制作,如制作标准或要求及制作费用;其三,在运输方面会涉及运输工具的安排、装运要求、运费等;最后,在购买、分配或使用方面则会出现对购买行为的限制,商品的市场投向分配、市场数量分配、消费数量分配,或对使用某商品加以条件限制等现象。依国民待遇条款,各成员在对待进口商品的各流通环节中涉及的诸方面,均应与国内同类商品同等对待,即对国内商品与进口商品适用相同的规定或采用相同的措施,以避免对进口商品的正常流通形成各种障碍。(二)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适用。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诺表所列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根据该表内所述任何条件和资格,给与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就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而言,其待遇不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服务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不作为普遍义务,而是作为具体承诺与各个部门的开放联系在一起,这样可以使分歧较小的国家早日达成协议,否则就加重了他们在服务贸易和国际收支中的负担,这是有悖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的。因此,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是以WTO成员间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谈判方式达成协议,在协议的基础上确定不同服务行业中不同程度地履行国民待遇。(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适用。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总则和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了有关知识产权的国民待遇原则。它规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成员一方对其他成员方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对本国国民所提供的待遇。这一规定将GATT仅适用于外国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扩大适用到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版权等内容的知识产权领域。(四)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适用。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中明确而又具体地规定了使用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即任何成员方都不应使用与关贸总协定第3条或第11条不一致的任何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并在该协议中列举了与国民4待遇不相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第一,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或来源于国内渠道供应的产品,不论这种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购买与使用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的比例;第二,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与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五、国民待遇原则的意义我国已是WTO成员国,必须按照WTO的游戏规则实施国民待遇原则。为了确保外国人能在中国正常地生活或开展事业,我国法律如《宪法》、《民法通则》、《对外贸易法》、诉讼法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国民待遇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涉及到投资权、一般民事权利、对外贸易、税收、知识产权及法律诉讼等多方面。我们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以WTO各项基本原则为指导,制定、完善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具体措施,指引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持续快速发展期,WTO规则给我国经济建设提出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只有正确、适度地适用国民待遇原则,才能使我国经济步入良性、健康的发展轨道。参考文献[1]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2]曹建明,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张之光、陈春燕.国民待遇的产生、演变及实质透视.当代经济研究,2000.[4]刘凯湘,任颂.论我国外资立法中国民待遇原则之确立.北京社会科学,2001.[5]王允文.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中国政法大学,2004.[6]王传丽.国际贸易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修订版.
本文标题:论WTO的国民待遇原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87181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