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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托马斯•索维尔(ThomasSowell)的论文《知识与决策》(1980年)②获得了广泛和公正的喝彩,他在该文中明确承认,他在思想上受益于哈耶克,而该文可以解释为是哈耶克论题的应用和发展。索维尔着重强调,在社会相互作用的全体参与者中,有限的知识是呈现出分散性,只有信息结构和制度结构恰当配套,才可能获得利益。他认为,由等级制构成的假定是存在的决策制度对完全不存在的知识集中化的要求。二者之间的相互不配套,是无效率的根源,这种根源是可以辩识出来并加以改革的。哈耶克对知识或信息的分散性的强调,是从哈耶克的第三个重大论题推导出来的。该论题源于18世纪,它着重强调分散性制度结构市场)运行所产生的结果的自然协调性。当然,该论题包含在看不见的手的原理中,这个原理也许是整个经济学说史上的主要学术发现,它构造和捍卫了自由放任主义的规范戒律。这种协调是作为由各种有分歧有局限性的目的所驱动的人类行为的一种无意识结果出现的。对这种协调原理的理解,使经济学能够摆脱对“结构”或“计划”一体化的世俗偏见,并且表明自由放任主义不只是要使自由极大化,而且还要使国家财富极大化。这种自然秩序原理——用迈克尔•波拉尼的贴切的语言说,是“自由的逻辑”,成了经济学家的拉克托斯核心定理,他的研究课题就是从这一核心定理中产生并围绕这一核心定理进行的。我完全赞同这两个哈耶克一索维尔中心论题,并且不向任何人隐瞒我对哈耶克远见卓识的贡献,以及对索维尔富于想像的应用表示钦佩。可是,在哈耶克最近的著作中,还有变得日益重要的第三个论题,而这个论题完全没有在索维尔的论文中出现,这引起了我的关注。这个论题涉及到在其规范意义上把自然秩序原理延伸应用于制度结构的产生问题。在市场经济中,凡是所产生的制度结构,都必定是有效率的制度结构。这种结果便正确地意味着不干预政策戒律。没有任何必要去评价(的确也没有任何可能去评价)存在于过程之外的被观察的结果的效率;不存在任何在客观上测量效事大小的外部标准。如果这个逻辑被延伸到在某种历史进化过程中产生的制度结构(包括法律)上,含义是清楚的:我们观察到的那套制度结构,必然包含了制度上的或结构上的“效率”。如前面所指出的,这便指定了制度结构产生过程中的不干预政策。没有给经济学家或其他寻求改革社会结构的人留下为保证总体效率增长而改革法律或规则的余地。任何设计、构造和改革制度的努力在这种严格解释的逻辑内必定导向无效率。因此,要慎重地避免对“自然”过程进行任何“结构上的理性”干预。意思很清楚:在历史的缓流面前,你且放宽心。黑格尔哲学的神秘幽灵!哈耶克在他最近著作的某些部分里已几乎提出了以上概述的这种令人绝望的劝告。③可是在他的著作的其他部分里,哈耶克自己似乎明显是一个“结构理性主义者”,或者是一个“理性结构主义者”,因为他终究还是提出了制度一立宪改革的特定主张。他的受到广泛讨论的货币发行非国有化主张④,以及两个分别选出的议会之间职能划分的主张⑤,就是两个例子。我在本章的目的,是把哈耶克对结构理性主义的批评同他对制度改革的提倡,调和起来。在一篇早期的论文里,我批评哈耶克将自然秩序原理延伸到制度和法律结构。⑥在那篇论文中,我只是指出哈耶克的论点存在内在矛盾;我没有做出任何努力去排除或解决这个矛盾。我在本章所作的试图调和这个矛盾的努力,主要是为维克托•范伯格一篇初期的但极令人兴奋的论文促成的,他不只是试图调和哈耶克本人著作中的矛盾,而且还试图把哈耶克的观点同我的观点调和起来,他把我的观点称为“契约立宪主义”。⑦我在本章提出的思想,同范伯格的论点完全一致,并且已在范伯格的最后作为专著出版的这篇论文的序言中作过阐述,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该思想没有很多我自己增添的东西。二市场秩序与自然选择那些能够理解并且高度评价由一个竞争市场过程产生的自然秩序的经济学家,在审美观点上为生物学家阐明的自然选择理论所吸引。在市场机制作用下所发生的择优汰劣选择过程,和在生物进化中所发生的择优汰劣选择过程,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类似。现实生存在两种情形下都成了效率的证明。可是,差异也许比类似更为重要,而这些差异往往容易为经济学家们所忽视。引导市场选择过程的,无疑是那些要努力改善自己地位的人的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以及那些相当审慎的除非看到潜在的现实性才据此行动的企业家。在这个市场选择过程中,有些企业家成功了;另一些企业家失败了。但是,如果不是不可能,也是很难把市场相互作用过程构造成一个类似于自然选择的模型。在一个没有企业家的经济中,怎么能出现可测量性变化?作为生物的人类如果依赖变种式的更替,即使终于能生存下来,也注定停留在或接近于动物的生存水平。如果人类仅是一种能作出反应的生物而不是一种能作出选择的生物,有什么证据能证明他能够在进化链中生存下来?由于人类脱离动物的生存水平已很久,人类依赖于他的企业家才能、他的智慧、他的聪明,以及他的方向明确的对环境变化的适应性而生活。在人类历史的某个阶段,某些人“发明”了用来处理他和伙伴之间关系的各种规则,然后使他的伙伴们确信(通过强迫或说服)要去遵守这些规则。这些规则(制度、习俗及其余)有些存留了下来;另一些没有存留下来。我这里关心的关键问题是:存留下来的制度和有效率的制度,二者是否完全等同。不人类在文明社会中的生存水平,显然比人类作为一个动物种属时的最低生存水平高得多。从而在我们自己巳达到的生存水平,和我们作为一个种属,生存受到威胁时的生存水平之间,存在一条非常宽阔的“缓冲带”。如果我们把社会制度(规则)的整个复杂结构作为一个单位,那么仅仅是存留这个事实全然不能告诉我们,这个作为一个整体的结构同各种可供选择的结构相比,是有效率还是没有效率。我们可能做到的一切,同我们生活在一个继承下来的特定制度结构中所做的一切比较起来,可能好得多,也可能糟得多。事实是我们没有机会去试验各种可供选择的制度结构;在一个多种产品、多种劳务的竞争经济中,无法对选择过程进行任何近似模拟。在这种经济中,人们面对的是同时被观察和评价的各种可相互替代的制度结构,选择是通过以“较好“替代“较坏”进行的。相比之下,在一种制度范围内,人们在某一时间只能面对一种结构;对各种可供选择的制度结构只能去想像,不能去“品尝”;各种可供选择的规则描绘的与其说是什么,不如说可能是什么。在不同的制度结构同时存在于不同的社会(国家)的范围内,某种较类似于市场选择的现象可能是存在的,人们确实注意到各种社会的限制,而各国确实筑起壁垒以防止竞争选择过程脱离运行轨道。但即便是那些最坚定地坚持制度进化论观点的人,也不会极大地依赖于国际间的迁移来保证制度效率。相反,他们依赖某种渐进的、重实效的、通过时间逐渐引起制度结构改善的调整过程,这种过程是不为那些追求协调或非协调的总体计划或总体模式的人所注意的。他们强调的重点是有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无意识结果,因为他们确信这些结果会是良好的。在他们看来,许多企业家的小规模的选择行为,总是会将制度的边界趋向改善效率,无论是小规模还是大规模效率。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以及英国的普通法的发展过程,都同属这类情形。当然,在逻辑上是可以接受这种观点的:应用既定的、必然为人们采用的有限信息观察方法,富于想像的人们总是寻求改善约束他们行动的各种规则。不过,当效率是由只存在小规模改善的可能性来严格衡量时,包含较大无效率的制度大概是不存在的。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小规模效率与大规模效率或者整个制度结构秩序的效率,二者之间是否可能一致。那些或许反映局部最优活动的变化,难道不可能使整个系统偏离某种总体最优吗?如果承认这种可能是存在的,那么认为企业家活动能产生大规模变化效应,企业家能作为“理性结构主义者”行动,能讨论整套现存规则的各种可选择的宏大设计,其合理根据不是被排除了吗?在这一点上,回想这个结论——就提供普通商品和劳务来说,市场过程产生的协调结果的确比其他任何组织结构的结果更为“有效率”——背后的中心逻辑是特别有用的。市场之所以能实现这种“奇迹”,是因为那些假定其人身和财产受到法律结构保护的追求个人利益的人们,如果不排他地处在不受其他交易中的直接当事人的溢出效应的影响的分离状态或孤立状态中,是能大规模从事交易的。用稍有不同但更为熟悉的语言说,由于帕累托相关的外基因素或者是不存在,或者是无意义的,追求小规模效率的结果是保证了大规模效率。所有权制度和契约制度被认为只具有最小第三当事人效应或最小邻居效应。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这种逻辑向后延伸,好比说假定对于“制度交易”组织,任何这种分离状态都是存在的。一种制度或规则,几乎完全是通过规定来约束在一种相关的相互作用中许多当事人的行为的。在真正的意义上,“公共因素”的必然依次介入,使得“交易”如果要满足任何类似于市场的效率检验,就必定是包括了所有受影响的当事人的复杂交易。这种制度的公共因素表明,小规模效率和大规模效率之间的一致是不存在的。企业在制度边际上进行的小规模企业家活动,可能代表了小规模效率收益,但并未意味着这些个别进行的活动会提高大规模效率,这是由于根据限定并非所有受影响的当事人都被带入已达成的一致同意的“交易”。哈耶克似乎反对改善整个制度结构的企图,他称这是危险的“理性结构主义”。但与此同时,哈耶克却主张对社会秩序的制度-立宪结构进行基础改革。他依然不愿对制度采取一种自由放任主义立场,而他对理性结构主义的批判似乎又指定了这种自由放任主义的立场。三哈耶克的文化进化论哈耶克与其说是一个天真的进化论者,还不如说是一个世故的进化论者。他并没有沦入按照严格的生物学基础来构造社会制度进化的谬误。他明确承认,从生物学意义上来说,人类有效地适应环境变化历时代是极短的,而整部有记载的历史只不过是这个极短时代中的一部分。哈耶克是一个文化进化论者,不是一个生物学进化论者。在历史可理解的时间即文明人时代,所出现的人类行为模式,已经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条件。在范围更广大的动物大范围内,“人性”已经过了修改。文化进化已经形成或产生了非本能行为的抽象规则,我们一直仅靠这些抽象规则生活,但并不理解这些规则。这些规则显然反对人类本能倾向,但我们以同个人选择密切相关的个人标准,是无法评价和理解这些规则的作用方式的。哈耶克对理性结构主义者的谴责是针对这种想像中的学者改革家的,他们忽视了由这些文化进化形成的抽象行为规则所确立的界限,他们极为认真地企图制造“新人”,他们要推翻18世纪的这个发现:对社会相互作用的任何理解,从而对社会相互作用的任何改革希望,都必须建立在人性本质的一致性这一基础之上。四人类行为规则:在行为规则描绘的行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制度本章强调的唯一中心论点是我所提出的应该把文化进化形成的规则同制度严格区别开来。前者是指我们不能理解和不能(在结构上)明确加以构造的,始终作为对我们的行动能力的约束的各种规则;后者是指我们可以选择的,对我们在文化进化形成的规则内的行为实行约束的各种制度。文化进化形成的规则对制度是明显地有约束的,但它们并不必然地只规定—个唯一的和特定的制度结构。⑧存在着许多规定人们行动范围的可能的制度结构,人们可以通过相互参照,对这些结构(各套制度)作出规范评价。对与人类正常生存时的人性不相符的制度结构进行讨论,是很容易受到哈耶克的藐视的。这种在慈善意义上被解释的讨论,大约只是一种关于不可知的乌托邦式的浪漫讨论。不过,严肃地说,这种浪漫的妄想是对结构性对话的大混乱的惩罚。在各种可供选择的制度按照文化进化形成的规则对人类行为并未提出过分苛刻的要求时,在既定的正确分析以及可辩护的评价标准下,就可以对这些制度分别冠以明确的“较好”和“较坏”的形容词和副词。哈耶克关于立宪一制度改革的主张,可以解释为他认为现存的制度较之他所主张的那套制度确是“更坏”的。在他承认体现在规则一制度中的内在公共因素并正在考察整个相互作用的复杂结构的意义上说,他提出的这种改革主张,可以解释为是理性结构主义的。在提出这种改革主张时,哈耶克并不直接寄希望于类似于自然选择的制度选择过程会产生大规模效率。他并不相信,目光有限的企业家在制度变化的边际上的活动,一定会朝着理想社会的方向进行。在这方面,哈耶克的观点完全
本文标题:布坎南:文化演进与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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