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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第三条公司及子公司原则上不为公司以外的单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和个人提供担保。第四条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相互提供担保。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单项担保额及其使用,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二章担保的审批程序第八条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做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第九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同意。超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需遵守如下审批程序:(一)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担保金额、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力以及风险),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担不限于下列情形: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其中,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第十一条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三章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第十二条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订立担保合同。第十三条担保合同必须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合同事项明确。第十四条担保合同订立时,签订人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对于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的风险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更改。第十五条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担保的方式;(四)担保的范围;(五)担保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终止该担保行为。第十七条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结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快速做出反应采取一切合法措施主张权利。第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按上述规定履行程序。第四章担保风险管理第一节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第十九条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办理。第二十条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审核公司或子公司的担保申请,并向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汇报;(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跟踪做好对被担保人的监督工作;(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人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第二十一条外担保过程中,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起草对外担保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第二节日常管理第二十二条担保的日常管理(一)建立担保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担保业务的全过程。(二)明确审批人对担保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担保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三)建立严格的担保业务评估制度,确保担保业务符合担保政策。(四)建立担保业务检测报告制度,对被担保、被担保项目资金流向进行日常监测,定期了解被担保的经营管理情况并形成报告。(五)建立担保财产保管制度,妥善保管担保财产和权利证明,定期对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六)建立担保业务记录制度,对担保的对象、金额、期限,以及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权利及其他事项进行全面的记录。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跟踪、掌握被担保人资金使用及其相关情况,特别是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公司财务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第二十四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第三节风险管理第二十五条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六条公司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第四节档案管理第二十七条公司对外担保档案管理应当与对外担保同步进行,全面收集、整理、归档从申请到实施各环节的相关文件资料,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有效。第二十八条担保合同订立后,由公司财务部指定专人对主合同副本、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等担保文件及相关资料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登记备案,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整理归档、统计分析和检查清理,并及时通报监事会和董事会秘书。第二十九条子公司经公司批准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的,应将担保合同复印件及时交公司财务部备案。第五章相关人员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担保管理制度的责任(一)公司董事、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二)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三)公司担保合同的审批决策机构或人员、归口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由于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者,应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1、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欺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2、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徇私舞弊,致使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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