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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汇编兴文县万寿镇兴龙煤矿二零一八年一月1目录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9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2四、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14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18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20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22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25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28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32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34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36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38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2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提高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规定了从矿井领导到各职能科室以及生产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的职责,明确了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生产单位,将以本制度追究其责任。二、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人事、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三、各单位和人员的职责(一)领导小组的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职业安全,煤矿主要负责人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3及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3、定期研究、总结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等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4、定期召开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审核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5、组织建立、健全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体系。6、监督矿井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7、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资金投入。8、组织建立并实施矿井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二)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负责矿井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2、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确保专项经费的落实和使用。4、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及职业知识的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5、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4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6、听取各单位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的有关意见,并及时采取措施。7、对矿井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9、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等工作。10、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11、对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管理责任。12、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检查活动。13、做好职业病危害的宣传工作,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1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各类档案和资料,对各类职业危害人员健康档案分类管理。(四)安监科职责1、监督管理矿井职业卫生各项措施的落实。2、监督各类防护设施安装是否完备、设施是否完好、日常管理是否到位。3、参与职业卫生检查和验收。4、定期检查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责任制的落实5情况。(五)安全培训机构职责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制定培训制度、计划,抓好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人员的岗前、岗中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按《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执行。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教育档案。(六)综合处职责(调至办公室职责或改为矿办公室职责)1、做好受职业病危害威胁人员的管理、核定工作,及时落实个体防护用品的计划汇总、上报以及劳保用品审批工作。2、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载明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七)通风科职责1、结合我矿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危害治理现状和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预防和治理制度(措施),落实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维护,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和《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申请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工作。62、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标准,并配合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档案。3、针对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危害因素一旦失控,制定应急预案(是办公室还是通风科或协助),负责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治及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温度的检测工作。4、加强现场管理,实行生产性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定点挂牌管理,坚持正常使用降尘装置,确保防尘效果。5、积极探索利用新工艺、新设备,减少煤尘、降低噪音。(八)工会职责1、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计划(与办公室职责重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宣传要有主题、有记录或影像资料。2、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开展群众监督活动。3、充分发挥群监员的群众监督作用,对矿井出现的职业卫生隐患及时发现、排查和整改。(九)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1、贯彻落实职业卫生各项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矿井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2、组织参与对职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7职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等工作。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定期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职业健康隐患,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7、负责建立矿井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十)科室负责人职责1、把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2、组织对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使用个人防护用品。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4、定期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及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6、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十一)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1、积极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认真学习职8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3、当工作场所有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时,应及时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9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岗前告知1、综合处组织员工签订合同(聘用合同)时,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或单独签订告知书)。2、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综合处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二、现场告知1、在矿井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2、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必须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10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及粉尘职业危害告知卡;(2)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及噪声职业危害告知卡;(3)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3、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三、检查结果告知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时及时告知本人。劳动者离开本矿井时,可以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矿井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四、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定期培训和考试,使每位职工牢固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知识。附:岗前告知内容:1、煤矿常见职业危害11(1)粉尘:煤矿作业产生的粉尘主要有煤尘、矽尘,如果防护不当,长期吸入高浓度粉尘可致尘肺病。(2)噪声:煤矿作业可产生不同程度的噪声,长期高分贝噪声刺激如果防护不当可致噪声性耳聋。2、职业健康监护煤矿从业人员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查体,发现职业禁忌症时严禁上岗;诊断为职业病时立即调离原岗位,并将职业健康查体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3、职业健康防护严格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为劳动者配备防尘口罩、防护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4、职业卫生培训为了使职工强化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认识,对新工人进行不少于4学时、对在岗工人进行每年一次不少于4学时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5、职业病待遇一旦确诊为职业病,一切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2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为规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工作,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制度。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由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二、煤矿在申请、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如实向四川省煤监局川南监察分局进行申报,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资料: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煤矿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四川省煤监局川南监察分局。四、煤矿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13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煤矿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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