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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县白坡彝族乡卫生院价格公示制度为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提出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三、本规定所称价格公示是指卫生院对常用药品、医用材料和主要医疗服务的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一种方式。公示的具体药品、医用材料品种及医疗服务项目,遵照《四川省非赢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四、卫生院对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情况。五、卫生院对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价格等有关情况。六、卫生院对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号、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格等有关情况。七、卫生院门在诊大厅等显著位置,可通过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方式对所提供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公示。八、实行价格公示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在执行新价格前,及时调整公示内容。并按照价格公示的实际项目和价格进行收费。九、卫生院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情况的查询服务。推行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十、同时公布价格举报电话,方便群众进行监督。
本文标题:卫生院价格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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