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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粤外艺职院财〔2007〕70号2007年5月10日颁发)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完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经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和经济效益,维护我院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二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措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监督。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三条我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具体内容包括:(一)财务处是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和理财的职能管理部门,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二)财务处应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下,根据学院的财经方针政策,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并颁布实施。院内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制定与学院财务规则、财务制度相违背的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制度。(三)财务处负责编制学院财务收支预算,集中管理学院的经费,院内各部门各单位应按财务收支计划积极组织收入,按事业进度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安排无计划无预算的财务开支,也不得超预算超计划开支,更不得随意调配学院的资源。(四)财务处负责统一领导院内各岗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工作、业务培训、业务考核,并参与财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集中管理学院的会计事务。(五)学院的办学经费或资金,除独立法人核算的院内单位可以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自行管理和使用外,其他院内单位的资金不论其来源如何,都必须由学院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第四条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由院长全面领导学院的财务工作,分管财务处的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日常管理工作。财务处长负责带领财务人员依法开展各项具体会计事项的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和修订学院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机制。第五条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院的财经工作,提高学院对财经工作的统筹调控能力。第六条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财务处应履行以下职责:2(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拟订院内财经政策,制定适合学院具体情况和实际的院内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学院的财经行为。(二)参与编制学院各项经济计划(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重大设备购建计划和院办产业计划等)和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和经费分配方案,努力做好综合平衡。(三)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积极组织收入,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院;根据财权适当下放、财力相对集中的原则,集中管理学院的财务收支,合理调度、运筹资金,保证学院的资金实力;贯彻执行勤俭办事的方针,严格控制各项财务开支,杜绝浪费,把学院的有限资金落实到实处,以提高学院资金的使用效益。(四)加强学院各类资产的管理,定期开展清产核资,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五)积极开展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如实反映学院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地提供各种财务会计信息,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六)对学院的会计事务实施管理。对所属二级财务机构进行业务领导,监督其严格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经政策和规章制度;对全院财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考核;会同院内有关单位对财会人员的任用、职称(职务)评聘、继续教育、奖惩等实施管理;管理学院的会计档案。(七)组织全院的财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定期监督检查学院各级各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和财经制度执行情况,配合查处财经违纪问题,维护国家和学院的财经纪律,堵塞漏洞,规范学院经济秩序。第七条学院的后勤、校办产业(公司)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机构时,须由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经学院财务处、人事处按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论证后,提请院长审核,并按学院机构设置的有关程序审批。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院的二级财务,其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是学院财务处。院内设置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必须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财务收支活动必须按规定纳入学院年度收支计划,实行预算管理,每半年向财务处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院内二级财务机构可制定本级财经的具体管理实施办法,但不得与上级或学院的财经规定相抵触。第八条学院设置的财务会计机构,须相应配备财会人员。院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需通过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九条学院预算是指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第十条学院的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总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财务处应根据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预算年度事业计划,以及增减变动因素,提出学院收支预算建议数,并呈报院长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学院财务处及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根据预算确定的收支项目、范围、额度安排各项收支,其它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随意调整预算,以维护预算的严3肃性和权威性。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学院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学院的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还须由财务处提出调整建议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对于预算收入,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组织收入,将取得的收入及时、足额地收缴入账,并在组织收入的过程中,监督各项收入的来源是否正当,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截留、坐支、挪用或拖欠行为。对于预算支出,要认真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方针,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务部门按照预算和事业进度及时、合理地拨付资金。财务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随意改变资金性质和支出规模。财务处要重点审核财务开支项目是否有预算、开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学院的规定。财务处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定期追踪、检查和分析,及时掌握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调整,每半年一次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就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分析报告。第四章收入和支出管理第十二条学院的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院从由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转拨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1.教育经费,省财政部门的教育事业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性经费。2.科研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等,但上级主管部门拨来的代管科研经费属于事业收入。3.其他经费拨款,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政府特殊津贴等。(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专项补助与非专项补助。财政部门通过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转拨的教育事业经费,应作为教育经费拨款,不能作为上级补助收入处理。(三)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1.教育事业收入,即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本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教学实验室、计算中心、电教室、图书馆等开放收入和其他收入等。2.科研收入,即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等。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作为负债入账,并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四)经营收入,即学院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是指由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院内部门、单位利用闲置资产等开展社会服务活动获得的收入,如学院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将闲置的设备、场地房屋等出租出借或维修队、车队取得的收入等。凡实行法人独立核算单位的收入不应计入经营收入。经营收入应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部门或二级财务机构进行统一核算,经营收入还必须依法缴纳各种税、费。(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包括院办企业(公司)上缴的利润等。附属单位返还的由学院垫付的各种费用、补贴,应冲销学院相4应的支出,不作为收入处理,回收的工资应计入事业基金。(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学院直接向校外其它单位投资而取得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第十三条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保证各项收入来源正当,合理、合法。学院的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内容要分类立项,并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批准后的项目要实行亮证收费制度,并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要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建立健全票据购买、保管、领用和核销制度,院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在外购制票据,收费票据由财务处指定专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在各类收入中列支,做到收支两条线。第十四条学院的支出是指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一)事业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基本工资、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其他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助学金、离退休费、公务费、业务费、专用材料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购建和维修、专项支出等。(二)经营支出,是指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三)自筹基建支出,是指经批准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是指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第十五条学院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学院的年度事业支出预算取消预算内外的界限,确立“大支出”的概念,全部支出统一按经济性质、用途、内容分类,学院的各类支出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合理编制支出预算,加强预算管理和控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学院的财务及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预算,根据预算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额度安排各项开支。重视专项资金支出的管理。实行经营收支匹配,准确反映经营成果。第五章结余及分配第十六条净资产是学院拥有的资产净值及出资者所拥有的产权,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包括:(一)事业基金是指学院拥有的非指定用途的净资产,包括历年滚存结余资金等,具体分为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事业基金是学院开展各项事业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学院必须合法、合理的组织各项收入,加强内部经济管理,逐步扩大事业基金的来源,以促进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二)固定资金是指学院因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接受捐赠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与固定基金相对应的是固定资产,对固定基金的管理实际上是通过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来实现。(三)专用基金。(四)结余。第十七条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一)经营收支结余,是指学院从事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形成的收支差额。经营收支5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院结余。(二)预算外资金结余,是指预算外资金收入减去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和相应的支出之差。(三)专项资金结存,是指将年度专项资金拨款数扣除年度专项资金实际支出数。结存资金应按规定继续用于指定项目或用途。(四)事业结余,将学院各项收入扣除经营收
本文标题: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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