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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运用自有资金、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资产收益权等资产和其它融资,投入股权、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转让产权或股权,追求经济效益的行为。投资的方式包括:(一)投资参股或新设企业;(二)增资扩股;(三)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投资(含技术改造);(四)产权、股权收购与出售;(五)有价证券投资;(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七)国家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第三条投资的原则(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2(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活动。第二章投资的审批权限第五条公司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第六条公司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第三章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第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投资的决定。第八条公司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总经理是公司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第四章投资的审批、决策与管理3第九条投资项目必须进行项目立项申请,由投资管理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第十条立项申请报告必须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如下:(一)项目提出的背景;(二)项目的市场分析与技术分析;(三)项目总体方案;(四)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五)经济效益预测;(六)对推进项目的有关建议。第十一条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批准立项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报送总经理。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如下:(一)项目背景;(二)市场需求预测;(三)项目内容与实施进度;(四)建设条件与公司(厂房)地址的选择(产权、股权转让除外);(五)人员编制与机构设置(或人员安置);(六)投资总额与资金筹措(或出售款用途);(七)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八)不确定性分析;4(九)综合评价。第十三条投资项目申请报告附以下材料:(一)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投资资金来源说明、相关实物及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合规性审核文件;(四)有关协议(送审稿);(五)企业近一年损益表、资产负债表以及最近一期现金流量表;(六)其他投资方的资信情况;(七)广弘控股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十四条由总经理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组成投资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总经理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总经理权限的,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总经理办公会议权限的,提交董事会。第十五条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第十六条已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由经营班子授权公司相关部门或下属公司负责具体实施。第十七条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及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5第十八条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正式签署。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门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的实物、无形资产,在投资前,必须选择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第二十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二)因工作严重失误,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三)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投资项目情况的;(四)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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