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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院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会名称为广东省医院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HospitalAssociation,缩写为GDHA)。第三条本会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愿组成的省一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的团体组织。第四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加强医疗行业管理,依法维护会员、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管理、指导、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促进管理学术繁荣,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为增进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五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卫生厅,依法接受其业务指导;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接受其监督管理。本会接受中国医院协会指导。第六条本会会址设在广州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医疗业的规范性、自律性管理,促进医疗机构的现代化建设与发展。(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有序的经营环境和秩序。(三)开展医疗行业管理相关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医院的现状、要求和愿望,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围绕医院管理、改革与发展的重点学术课题组织研究和成果推广。(四)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医院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医疗安全。(五)受有关部门委托,协助对医院建筑及常用仪器设备等进行管理规范化建设和质量分析与评价。(六)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制订行业规范和管理技术标准,开展相关评审、认证和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七)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研讨,指导省内各市医院协会(管理学会)的业务活动和学术活动。(八)宣传和普及医院管理学知识,培训提高医院管理专业人员的管理水平;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管理人员开展岗位培训,建立考核体系,接受委托进行医院管理人员的资格认证。(九)编辑出版学术刊物、书籍及学术资料。(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兴办相关业务的经济、技术实体,开展咨询和新技术推广等服务。(十一)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医院管理干部、优秀科研成果、优秀学术著作及论文作者。(十二)接受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办各项有关工作。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九条各类会员条件。(一)单位会员:1、获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卫生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民营门诊部(诊所)。2、解放军、武警和边防部队主管的医院及其医疗机构。3、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愿意参加本会活动,与医院管理有关的科研、教学单位及医药企业。4、本省各地市医院协会(管理学会)是本会的当然单位会员。(二)个人会员:1、本省各级各类医院的领导及相关职务者;2、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从事本职工作三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五年以上者;3、其他科技学会、协会、研究所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凡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由本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审核批准,并发给单位会员证书。(二)凡加入本会的个人,由所在单位或当地医药卫生群众团体推荐,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各地级市医院协会、管理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或由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分会)常务委员会审核批准,报本会备案并发给会员证书。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个人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本会会员合法权益受本会维护;(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四)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学术活动或培训班;(五)优先在本会举办的期刊上发表论文和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及声誉;(三)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本会会员退会应写书面通知本会(寄省协会办公室收),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其他重大事宜;(三)选举理事会或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四)决定终止事宜。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章程须经全体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其它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长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卫生厅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各专业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计划、总结;(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列席理事会议。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六条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聘请。第二十七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卫生厅审定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卫生厅和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审批本会财务开支;(五)审定本会人事任免事宜;(六)代表本会对外联络交流事宜。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专业管理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一)医疗单位会员会费每年三级医院5000元,二级医院3000元,一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1000元;(二)企业单位会员会费每年5000元;(三)个人会员会费每年20元。(四)会费应在届内按年数一次缴交。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卫生厅和广东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本会的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东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卫生厅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卫生厅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卫生厅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宜。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本章程修改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讨论通过。第五十条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2006年2月13日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文标题:广东省医院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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