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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教学管理制度【2005】119号目录一、广东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二、广东药学院学年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三、广东药学院学年制学生成绩考核实施细则四、广东药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五、广东药学院学分制学生成绩考核管理规定六、广东药学院学分制学生重修实施细则七、广东药学院综合素质学分管理暂行条例八、广东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九、监考须知十、考场规则十一、考场巡视制度上一页回目录下一页广东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改革与发展需要,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条我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学校一级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一)组成人员由9~15人组成,任期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主席由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学校负责人以及从教学、科研、政治思想工作部门人员中遴选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者组成。委员会的组成及成员名单,需报省教育厅批准。(二)主要职责1、审定本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根据学位条例规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各专业名称(新开办的专业,在该专业有毕业生的当年进行审定);3、审议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4、撤销违反规定授予的学士学位;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条学校在未设立学位办公室以前,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工作暂由教务处统一负责,其职责是:(一)拟订本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委审定后组织实施。上一页回目录下一页((二)审核本校各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提出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委审批。对没有学士学位授予的普通高校推荐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初审,提交学校学位评委审议决定。(三)根据学校学位评委主席的指示,布置和处理有关学士学位的工作。(四)根据学校学位评委的决定,制发学士学位证书。(五)负责学校学位评委会议的组织和会议记录,以及学位授予工作的计划和总结等日常行政工作。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学士学位只授予符合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当年不符合授予条件,没有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再补授。(一)思想政治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二)学术水平标准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一)不符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者;(二)在校期间受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处分及以上者;(三)在校期间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四)学分制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0者;上一页回目录下一页(五)学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五年制专业毕业生曾有7门、四年制专业毕业生曾有6门、本科插班生曾有3门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因考试不及格,需要补考或重修才能及格者。以上课程按照课程教学计划设置的课程门数计算,同一门课程分在两个学期以上开设,作一门计算,包括体育课;(六)因其它原因,经学位评委审核认为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六条评定学士学位的程序(一)由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负责审核本科应届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并按符合条件和不符合条件分别汇总名单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教务处。(二)教务处会同学生工作处对各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提出的名单,进行审核和汇总后,提交学位评委审批。(三)学位评委对各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提出的名单进行全面审议,并以表决等规范有效方式通过。(四)教务处根据学位评委会批准的名单制发学士学位证书。第五章附则第七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八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上一页回目录下一页广东药学院学年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实现学年制到学分制的顺利过渡,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他们德、智、体全面发展,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注册要求第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回校注册:持学生证及学费缴费凭据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的注册工作由二级学院教学秘书负责安排,每学期第3周之前,各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必须将学生注册情况和各班级学生人数统计数据报教务处教务科汇总。第三条遗失学生证、校徽等证件,学生应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级(班)主任核实,由二级学院教学秘书集中分别于每学期第6周和第15周两次交教务科办理补发,其余时间不予办理。学生离校(含毕业、退学、转学等),要将学生证等证件交回发证部门注销。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一、考核与成绩评定第四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一)课程考核门数:上一页回目录下一页1、1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课,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个学期按1门课程计算。2、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设置的实验、实习和其它实践教学环节,各按1门课程计算。3、临床实习、毕业实习按科类作为主要课程计算门数。(二)考核类别及要求。考核主要有考试和考查2种。必修课和限选课一般为考试科目,其考试系列环节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任选课为考查科目,主要考查学生综合分析、应用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创新能力,其考查形式可灵活多样,具体由教研室自定。实践课的考核一般采用综合测评的方式进行。(三)考核纪律要求。1、缓考申请。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二级学院申请,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分,若不及格,不再给予正常补考。2、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予参加学期补考,并注明“旷考”。平时测验擅自缺考者,其成绩以零分计算,不给予补测验。3、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本学期教学时数(包括实验实习时数)1/3者,或缺交作业(含习题或实验报告)、实验课缺课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或实验课总数的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并根据缺课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在成绩登记时应注明“旷课重修”字样。4、学生考试违规,按《广东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第五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第六条考核成绩评定及上报、成绩更改和管理等,必须严格按照《广东药学院学年制学生成绩考核实施细则》操作。上一页回目录下一页第七条学生成绩通过级(班)主任向学生公布。学生对成绩评定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向级(班)主任报告,由级(班)主任会同主讲教师查阅试卷和评定情况,1周内向学生做出答复。二、缓考、补考、重修及其考核第八条缓考、补考和重修成绩评定要求。(一)缓考。缓考时间统一安排在开学初与补考同时进行,其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二)补考(做)。1、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不及格,必须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2、经第一次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但尚未达到留、降级门数者,可以随班升级,该不及格课程可在毕业前安排补考。3、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含预防医学专业的临床实习)考核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必须补做(毕业实习可以补做其不及格科类)。(三)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予参加学期初补考,并注明“旷考”。如事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补考机会。(四)体育课和军事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可限期再补考一次,因缺课不及格的不予补考,必须重修。(五)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本学期教学时数(包括实验实习时数)1/3者,或缺交作业(含习题或实验报告)、实验课缺课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或实验课总数的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六)学生考试违规,按《广东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该课程考核成绩应记为无效,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七)缓考、补考和重修的考核成绩,要相应标明“补考”、“缓考”和重修次数(“重1”“重2”)字样,其中补考在学期综合测评和毕业时在校历年平均成绩计算时为60分,缓考和重修按实际得分计算。上一页回目录下一页三、免听、免修及其考核第九条免听、免修及其考核要求。(一)免听。允许学习成绩好(上学期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自学能力强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开课教研室同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可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但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跟班考试。(二)免修。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或自学过的课程,成绩及格,开课教研室同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可以申请免修。1、学生以前已修读过的课程,如果所修读的学时数及课程的层次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基本一致,必须提交相关材料及考核成绩证明,申请获准后,可以免修。2、学生通过自学申请免修下一学年的某些课程,须提交课程的自学材料,由开课教研室审核,申请获准后,参加免修考核,成绩及格,可以免修。(三)政治理论、德育课、体育课以及各种实践课和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不得免听、免修。学生因伤病残经学校附属医院证明,体育部批准后,可以免参加部分或全部体育项目的训练和测试(或换测其它项目)或者免予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但体育部应为学生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的,可视为体育课的成绩合格,体育部在上报此类学生体育成绩时应注明原因。《体育免考申请表》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表由体育部存档,在学生毕业时与《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放入学生档案。(四)本科插班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规定修读插入年级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不得提出免修或免听。(五)免听申请必须在开学第1周提出,逾期不再办理;免修申请者必须在该门课程开设的前一学年开学后第3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免修考核一般安排在相同专业上一年级的期末考核同时进行,考核成绩及格者,可免修该课程,考核成绩要注明“免修考核成绩”。上一页回目录下一页第十条学生留、降级前所学课程,考核成绩(包括理论与操作考核)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准予免修。留、降级学生学有余力,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准予学习部分后继课程,考核及格的,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不计入不及格课程,可补考或重修。四、跳级、留(降)级及考核第十一条跳级。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上学期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主要课程成绩达到80分以上,其它课程70分以上的,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跳级课程的考核,参照第九条要求处理。第十二条留(降)级。(一)学生经过第1次补考,1个学期或连续2个学期累计有3门课程或2门主要课程不及格,予以留级或降级:凡在学年的第一学期处理的,应降入下一年级的第二学期学习,凡在学年的第二学期处理的,应留在同一年级的第一学期学习。(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退学处理,如果学生本人申请留(降)级重修,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和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可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留(降)级重修,并按留(降)入班级标准缴纳学费。在编入班级中如因跨年级而未能重修到的课程,可申请跨年级重修或安排在毕业前补考,在以后的学籍处理过程中该课程不再作为补考不及格科目累计。体育课和军事课的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选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要进行考核,其成绩登记入册,不记入留、降级课程门数。第四章转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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