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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09年12月30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09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室日常处理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和由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http∥)上正式公开的事项。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五)董事会就分配股利、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六)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八)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九)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一)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二)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三)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知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四)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关联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关联人;(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第四章登记备案第八条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室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第十一条涉及重大并购重组、发行证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三条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职能部门、机构负责人)需于次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董事会秘书室应同时告知该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二)董事会秘书室应在内幕信息发生的五日内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三)董事会秘书室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进行报备。第五章保密及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十六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十七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第二十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核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并做出处罚决定。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第二十二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简称:韶钢松山公司代码:000717内幕信息事项:(注1)报备时间:年月日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个人填写姓名)内幕信息知情人企业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账号内幕信息知情人与上市公司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信息获取渠道信息公开披露情况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本文标题: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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