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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穗交办[2001]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路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养护和大中修等类别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设施和附属工程。从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到竣工工程质量等级鉴定,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期。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在职权范围内具体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公路建设工程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第六条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须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中心的抽验结果为工程评价的主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量鉴定工作。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监督手续并缴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第二章申请程序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并到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向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有关管理部门批复该工程项目的依据性文件;(二)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三)水文、地质勘探报告资料、全套的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概(预)算;(四)《施工合同》副本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自检设备和人员清单,参加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质量自检体系和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五)《监理合同》副本、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质证明、监理工作计划、监理试验室的装备和试验室人员清单;(六)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第九条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受理质监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第十条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从发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发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计划通知书》。第十一条对未办理质监申请手续的公路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单位从收到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催办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办质监手续。第十二条工程基本完工之后,交工验收前,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对交工工程分别向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监理执行报告、施工执行报告和质量评定申请书。建设单位还应填写《公路工程质量评定申请书》,及报送施工单位已整理好且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质量保证资料。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收到本条第一款所列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已完工程的各项质量保证资料,并按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作必要的抽查、检测及核验工作。在核定主体工程质量合格后,签发《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书》。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质量鉴定申请,填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对交工时未完成的工程或应返工处理的工程,经监理检验合格并经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定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对缺少工程技术重要资料和不按有关规定送交竣工资料的工程,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不签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证书》。第三章质量监督第十四条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配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试验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检测手段应当符合交通部公路试验检测机构的规定要求,并通过省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和交通部公路试验检测机构的认证。第十五条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和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在通过省质监机构考核认证后,方可从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十六条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和检测工作;(二)对承建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总承包、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进行资质审核;(三)检查、督促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总承包、施工和监理单位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其人员的工作;(四)对受监工程进行检查、监督,核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提出竣工质量检验和评定报告;(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公路工程质量争端;监督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执行情况;(六)参与受监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审查、交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七)协助省公路质监机构做好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考核工作;(八)协助省公路质监机构做好全优工程项目的质量论证工作;(九)协助省公路质监机构做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检测技术培训工作;(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其它职责。第十七条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行使以下职权:(一)对未按监督程序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应当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办手续。在限期内仍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其停工;(二)对无证或超越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和试验检测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单位,或未经审查同意的分包、转包工程,有权责令停工或停业,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三)对违反规范、规程和不按设计图施工、无质量自检体系而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责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或建议清退出场;(四)对鉴定不合格的工程,责成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补救或返工,必要时依法通知银行停止拨款;(五)调阅受监工程的管理文件、技术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报告、测试记录、监理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以及参加受监工程的施工方案讨论会、质量事故分析会以及一切有关工程技术方面的会议;(六)进入与受监工程有关的场所,调查了解与受监工程有关的情况及对受监工程的各个部位拍照和录像;(七)对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或未办报批手续而对设计作重大变更的项目,责令工程停工;(八)对不称职的监理、检测和施工人员,责成相关单位作调整;(九)依法对受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执法检查。第十八条质监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法规、规范、规程和本办法,制定和实施监督计划;(二)严格按照质量监督的内容、项目、频率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通知相关单位处理;(三)认真做好各项监督检查记录,及时向上级汇报质监情况;(四)质量监督人员应及时完整地收齐并整理好各种监督检验资料,对受监工程作出正确的等级鉴定,及时做好资料的存档工作。第四章其它规范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和从业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各负其责,服从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执法。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规范和验评标准规定的方法、频率全面完成各检测项目自检工作;监理单位应按监理规范和验评标准规定的方法、频率进行抽检。在每个独立的工程项目中,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自检体系,制定自检方案;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理体系,制定监理实施细则。施工、监理单位在接到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将自检方案和监理实施细则交到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第二十一条对需作检查的工程部位,施工单位应当提前两天将《工程现场请验通知单》送交质监人员,并做好准备工作。对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发出《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提出的意见,相关单位应认真落实。第二十二条凡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对受监工程项目作重变更的,均应在变更被批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填写《工程变更通知书》,并连同有关变更资料报市质监机构备案。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并在24小时内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质监机构。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签发的整改、停工等指令性文件应当抄报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出现的质量事故应当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做好调查配合工作。在工程基本完工之后,交工验收之前,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当向市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各自的竣工资料。第二十五条较大型、非常规性的桩基检测、超声波探伤、钻探抽芯、取砼芯样、路面承载板试验、路面连续式平整度检测、路基沉降观测、单梁静载试验、桥梁静动载试验、机电工程检测,以及交、竣工验收检测和仲裁性试验检测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六条对于质量监督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之外所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建设和监理、施工单位应当拒绝接受,并向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反映。建设、设计、总承包、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作出的决定有异议时,可提请省公路质监机构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第二十七条凡未经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选题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能组织交、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广州市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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