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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我市创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担保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贷款基金,委托担保贷款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担保贷款放贷银行发放,以解决符合贷款条件的我市各类创业群体从事个体、合伙经营企业资金不足的一项贷款业务。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政府建立,由担保贷款机构代管,实行专账专户封闭管理,专项用于担保贷款机构向放贷银行提供的,为符合条件的担保贷款借款人给予担保的基金。本办法所称担保代偿是指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义务的一种行为。担保人代偿后取得对被担保人的求偿权,取得对相应担保抵质押物的处置权。-2-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筹集和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协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全市担保贷款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全市担保贷款工作。包括我市担保贷款的政策制定、资料审核、监督指导、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借款人申请资格进行认定和管理;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和初审借款人申请认定资料,按规程出具《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认定表》和做好贷款申请流程指引。担保贷款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主要负责受托管理担保基金工作。协助放贷银行对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核实放贷银行提供的借款人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出具同意担保意见转放贷银行办理贷款;对贷款后续进行跟踪调查和代偿债务的追收;定期将核实情况和追收代偿债务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和放贷银行。按要求将放款、贴息、还款等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市财政部门。担保贷款放贷银行(以下简称放贷银行)主要负责借款人的贷款管理。受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及贷前调查,将初审结果报送担保机构,发放贷款和贴息;向-3-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协助代偿后的追收;将借款人逾期归还情况录入个人征信系统;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借款人应如实提交申请担保贷款的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按规定程序办理贷款担保手续;配合放贷银行进行现场核查工作,在贷款期间内,对发生的个人重大变化(如家庭地址、电话、经济状况等),应及时向放贷银行和担保机构报告;按规定使用贷款,履行贷款合同,按期付息、还本。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对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第五条申请担保贷款的个体、合伙经营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由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合伙经营营业执照,并在放贷银行开设账户;(二)三年内无不良信用或违法行为记录;(三)提供担保及反担保措施或符合免除反担保条件;(四)个体经营项目需提供具有可在本市相关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的不动产(动产)或本市户籍自然人作反担保(免除反担保项目除外)。反担保人应为本市户籍自然人,且不能与借款人为夫妻关-4-系,需在本市财政拨款单位工作或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工作,月收入达到借款人申请贷款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以上的在职人员。反担保人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正式的反担保合同,并与放贷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明确反担保人的责任与义务。(五)合伙经营项目只能采取不动产(动产)抵(质)押的反担保措施。第六条对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担保贷款,提供参加区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业培训机构出具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可免除反担保。第四章贷款额度和期限第七条个人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合伙经营可依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持有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按合伙经营项目条件受理)。免除反担保项目申请的贷款额度最高控制在10万元内。第八条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若确需延长的,由借款人提出展期,经放贷银行同意后,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对展期部分不贴息,展期期间利息与逾期-5-罚息由借款人自行负担。第五章贷款程序第九条担保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借款人自愿申请,借款时应填写《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认定表》,提供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副本、《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广州市就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前往户籍所属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担保贷款人员认定。创业后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大学生应到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下称“市高指中心”)申请认定。(二)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借款人申请资格认定进行受理;区就业中心进行初步认定;市就业中心进行复核认定。大学生的申请资格认定由市高指中心进行受理和初步认定,市就业中心进行复核认定。上述各经办机构认定工作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认定后的《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认定表》由受理机构通知借款人取回。(三)借款人持《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认定表》向放贷银行网点提出贷款申请,并按银行要求提供如下资料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1.借款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副本。2.借款人提供婚姻证明材料。已婚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6-3.借款人从事特许经营的,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能确认经营场所产权和租赁关系的材料。5.反担保人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须加盖工作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若反担保人单位规定不得开立单位证明,可使用工作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三至六个月工资卡的银行流水等证明代替。6.担保机构及放贷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四)放贷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提交的上述资料和查询征信报告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会同担保机构到借款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后,担保机构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出具同意担保意见转放贷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作书面回复说明理由,并通过放贷银行退回借款人,同时由放贷银行向借款人解释不借款的原因。【对借款人提供不动产(动产)反担保的,应通知借款人办理不动产(动产)抵(质)押手续,办理时间按实际办理天数掌握,不受4个工作日限制】;放贷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及相关人员办理借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不动产(动产)抵(质)押需与担保机构首先签署相关手续】,并向借款人放款。第十条本市户籍借款人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继续经营,经-7-营状况良好,无欠缴利息,且反担保措施继续落实的,可在贷款到期日前1个月向放贷银行提出展期申请。第六章贴息与代偿第十一条贴息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财政贴息行为。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市财政部门以年度新增担保额为基数对担保机构补贴担保费,补贴率另以协议形式约定。借款人申请的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在贷款合同期内的利息由财政部门全额补贴,逾期利息不予补贴。财政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即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根据贷款合同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后,再由放贷银行将财政贴息一次性发放给借款人。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银行的相关要求办理,财政贴息按实际发生的时间给予补贴。微利项目是指借款人从事国家限制性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个体或合伙经营项目。放贷银行在借款人归还本金7个工作日内,填写《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并附上微利项目贷款金额、发放-8-金额、发放时间、贷款期限、贷款计收利息清单等资料,送担保机构核对、确认,担保机构核对、确认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放贷银行拨付贴息资金,放贷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申请人。第十二条当发生代偿时由政府、担保公司、放贷银行按照3:6:1分担贷款风险,即贷款损失由政府分担30%、市担保公司分担60%、放贷银行分担10%。当借款人在贷款合同期内连续三个月未按合同归还利息或贷款合同期满三个月未归还本金或利息时即为代偿。代偿金额指代偿产生的本金,符合代偿条件的由放贷银行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放贷银行承担10%,担保机构按照自有资金承担60%,政府担保基金承担30%的比例安排资金进行代偿。代偿后,担保机构和放贷银行应穷尽上门、发放书面催收通知、律师函及起诉等追收形式,对无法追收的,实施必要程序后,可认定为呆账,呆账中政府应分担部分的核销必须遵循从严认定、账销案存的原则。由担保机构每年1月前提出核销申请,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核,由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担保机构和放贷银行的损失核销按照其内部管理规定办理。追收资产先归还银行正常利息,再按本条第一款的比例归还本金,剩余部分归还银行罚息。第十三条担保贷款贴息和核销的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现行-9-财政体制市区专项资金分担比例分级负担,市财政部门每年对各区进行清算。第七章担保基金管理第十四条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预算建立,专项用于本市担保贷款的担保资金。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担保基金委托担保机构运作,实行专户专账封闭管理,担保基金利息计入担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当担保基金总代偿率达到20%时,担保机构立即通知放贷银行暂停受理新的担保业务,并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财政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放贷银行;当担保基金总代偿率降低至20%以下时,担保机构立即通知放贷银行恢复受理新的担保业务,并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上述部门。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及放贷银行应及时予以公告。当担保基金不能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就业状况提出增加担保基金的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补充。第十五条担保机构和放贷银行应建立事前风险等级评价和风险预警制度,对借款人的申请项目进行贷前实际调查和科学合理评估;建立贷后跟踪和代偿债务的追收机制,对借款人获得-10-担保贷款后的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贷后检查,并采取措施对代偿债务进行追收,做好风险控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配合做好贷后跟踪管理及追收工作,对已代偿但未按协议约定进行还款的,要配合担保机构及放贷银行入户追收及法律诉讼前准备工作。第十六条借款人按期还款的,市财政部门对市担保机构按还款金额给予1%的贷后管理手续费,对放贷银行按还款金额给予0.5%贷后管理手续费;追回的款项,市财政部门对市担保机构按追回贷款金额给予1%追偿手续费,对放贷银行按追回贷款金额给予0.5%追偿手续费。第十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担保贷款政策的宣传工作,引导借款人申请担保贷款;放贷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做好贷款申请的具体操作和宣传指引,解释贷款相关政策并提示贷款存在的风险。第十八条担保机构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等方式,通报工作进展以及存在的问题,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担保贷款核实及追收代偿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和放贷银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等其他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第八章监督管理-11-第十九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等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第二十条建立项目综合评估机制,每季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召开综合评估会议,对不予放款的项目进行分析研究,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相应完善措施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为防范信贷资金风险,准确了解借款人的信用
本文标题: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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