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定稿(粟老师)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四章物业的管理主讲:粟勤生物业资质与证书第二十三条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接物业服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1、对企业资质的要求:1)目的是实行物业市场准入制度,通过资质动态管理,及时清理、整顿管理水平低、经营不规范、社会形象差的企业。事例:南宁市注销46家物业企业资质2)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适用时应注意不同级资质可承接项目规模不同、同时注意二级资质以上的物业类型和管理面积要求的计算方式2、对物业人员的要求: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对职业资格证书的理解:经营管理人员:(注册)物业管理师;普通管理人员:物业员;特种岗位证书:电工、电梯证、保安员证等物业企业的选聘第二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诚信记录。物业服务企业接受聘请从事物业服务,应当与聘请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1、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接管项目时杜绝前一个物业企业还没退出就仓促接管的现象※2、诚信记录的主要内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服务项目情况、主要业绩及良好行为记录、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问题、不良行为记录、受到通报奖惩、公众投诉及处理情况等※3、物业服务企业接受聘请从事物业服务,应当与聘请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注意尽量避免所谓的“事实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物业管理的区域范围;(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三)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范围、收益分配比例;(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公共区域的保洁;(五)公共秩序的维护、车辆停放的管理和安全防范的措施;(六)物业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收费方式、标准;(七)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使用、维修和管理;(八)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九)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十)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十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二)合同期限;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1、物业服务合同的重要性:确立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2、物业服务合同基本要求:依法订立、内容详细、可操作性、★3、注意要点: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户手册等文件有机联系★4、物业合同示范文本:1)合同示范文本的特点:权威性、公平性、示范性2)合同示范文本的适用:参照而又不宜照搬照套,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补充条款予以完善物业服务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实施物业服务;1、物业服务标准:投标书、服务合同、服务规范、服务承诺、服务细则等2、相关规定:《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二)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告知义务的告知方式有:(临时)管理规约、住户手册、公示、通知、提醒信等.(三)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提供所需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四)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发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1、定期养护的义务、措施得当的义务、依约维修的义务2、注意相关证据或档案的保留(五)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和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收支情况,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账册;1、如实记录的义务、定期公布的义务、妥善保管的义务2、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六)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认真听取业主意见意见形式:口头与书面;意见范围:个别意见、会议意见、调查意见等(七)发现违反本条例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作为的义务、报告的义务、配合的义务(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物业项目的退出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二)物业服务合同解除;(三)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1、“解除”和“终止”的理解,§2、不得继续服务的情形§被依法撤销资质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或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等第二十八条终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告知义务;合同未约定告知期限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告知。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日内,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当办理下列交接事宜:(一)移交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全部物业档案;(二)移交物业服务中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场地和财物;(四)移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五)清算预收、代收和欠收的有关费用;(六)其他交接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1、告知的时间2、移交的主体:业委会或建设单位3、移交的内容4、特殊移交方式:提存或移交行政主管部门临时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形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业主大会未及时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临时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禁止行为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一)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二)擅自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三)擅自设置营业摊点;(四)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费用;(五)擅自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独家经营并收取费用;(六)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七)擅自提高公共车位停车费标准;(八)其他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1、“擅自”的理解:违反法律规定、行政部门规定、合同的约定2、“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费用”的理解;3、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诚信档案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诚信教育,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物业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诚信---物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立身立业之本,企业必须以“诚信守信”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及精神核心,为业主或客户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让他们感到交纳的管理费享受的服务有所值而且是超值的,讲诚信是物业管理企业上档次、上规模、走品牌化道路的必然要求。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要求第三十二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建筑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由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共同划定。建设项目已经按照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独立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和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影响消防通道、避难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楼宇通道、电梯使用以及共用设施设备共有功能的,不得分割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1、区域划分的基本原则2、划分区域的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程序第三十三条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以图文形式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买受人明示并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明示的内容包括:(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二)地上地下物业共用部位名称、位置和面积;(三)公共场所、公共绿化的面积和位置;(四)公共车位数量和位置;(五)地下室、底层架空层面积及其权属;(六)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的面积和位置;(七)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其权属;(八)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1、申请区域划分的时间和所需提交的材料:2、区域划分后的告知明示义务物业服务用房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报建图中明确标明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并纳入建设计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且不少于八十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使用的房屋,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简单装修等使用条件。1、建设要求:2、配置标准:3、交付条件:4、物业服务用房的理解:一般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等物业招投标的范围第三十五条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并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经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1、所有商品房前期物业管理均须招投标)2、可以协议选聘的条件3、现行规定:1)《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2)《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十六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与买受人签订物业销售合同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
本文标题: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定稿(粟老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8825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