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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合理使用政府资金,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建设项目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大项目稽查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榆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列入《府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类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含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投资的项目)。第三条经济发展局下设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办),对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实施稽查。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按隶属关系管理所属建设项目。第四条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项目推进、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和配合。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五条项目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第六条各部门和乡镇必须于每年的9月底前将下年度的项目计划报经济发展局。项目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二)合理安排可用财力,集中力量上重大项目;(三)统筹兼顾,关注民生,保持投资结构合理;(四)支持国家配套项目和社会筹资项目,优先安排续建项目;(五)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方式。第七条新(续)建项目由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报经济发展局,经济发展局平衡汇总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各分管县长意见后,将修订后的年度投资计划(草案)汇报书记、县长,经书记、县长同意后在县内媒体公示。在充分吸纳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有关程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县政府下发执行。第八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包括企业投资项目),由经济发展局请示主管县长后按有关规定直接上报上级发展改革委员会或直接审批(备案)。第九条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和概(预)算完成后,连同设备预算、拆砍占迁等前期费用一并报基建办。县长或县长委托主管副县长召集经发、财政、审计、建设、项目推进、设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会审、会签建设方案。项目概(预)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审批立项时批准的投资额,财政局和审计局根据建设方案同步审查、审计,经县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审定后,建设单位将概(预)算和年度计划申请一并报经济发展局,经济发展局请示县长同意后下达项目年度计划。第十条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得突破批准的概(预)算。如确需变更设计、增加投资,由建设单位向基建办提出申请,提交变更方案,经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审核并请示县长同意后,进行设计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然后由财政局和审计局进行审查、审计,报县长批准后,由经济发展局下达变更调整计划。单项工程变更(增加)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间断工程施工,但应由基建办派员现场核实后,补办相关手续。单项工程变更(增加)5万元以上的必须事先报批。不按程序办理的,决算时不予认可,资金不予拨付。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建设项目必须在完善前期工作,下达年度计划后方可进入招标投标程序。工程招标投标方案经基建办、招标办联合审查,设备材料采购计划和招标投标方案经财政局、基建办和政府采购中心联合审查,并请示县长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标投标。第十二条建设项目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由基建办牵头,并由基建办对验收结论审查后备案。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项目推进单位和基建办共同对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及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验收标准》和《陕西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执行。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四条项目概(预)算单价每年确定一次,按照统一的单价进行概(预)决算,概(预)算、决算审查与审计同步进行。第十五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审查批准,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资金(包含中、省、市投资补助资金、政府融资和自筹资金)应设立专户,保证专款专用。第十七条项目推进、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设资金。自筹资金务必按概(预)算中承诺比例足额到户,中、省、市投资补助资金应积极争取。投资补助资金、自筹资金到户的项目,原则上先使用到户资金。第十八条财政局、基建办必须对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运行。第十九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资金来源合法性和中、省、市投资补助及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四)管理费开支情况;(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第二十条实施项目的财政投资按月集中拨付,每月建设单位按进度申请使用建设资金,经项目监理、项目推进单位主要领导签注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主管副县长签注意见,基建办核实后集中报县长审批,财政局按拨款单给予拨款。第二十一条年度投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前期费,前期费由经济发展局按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分批次拨付,拨付程序按本章第二十条执行。对未开展工作或未完成计划任务的前期和实施项目,经审查、审计后,基建办、财政局拒付或抵扣相应投资。第二十二条年度投资计划按财政投资1%的比例安排预留资金,用以解决设计变更和概(预)算调整增加的投资。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撤换项目负责人等措施,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二)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三)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的;(四)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六)未按规定报送报表或者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七)建设单位未督促施工企业按时发放民工工资。第四章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按照高效、精干的原则,组织项目实施机构,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管理,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撤换项目负责人,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理:(一)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出现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暂停拨付资金;对从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二)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延报告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且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工报告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四)项目法人指定分包或采购,侵权施工单位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建设或暂缓资金拨付。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责令施工单位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建筑材料、安装构件或设备,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擅自使用或安装,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对不合格的工程、构件和设备合格签认的,责令改正,撤换驻地监理,并给予监理单位警告或通报批评。第二十八条项目推进单位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充分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参与调度管理。第二十九条基建办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督管理,采取现场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调度会等形式,及时掌握情况,协调解决问题。第五章社会监督第三十条项目建设活动要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开工要设立公示牌,对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基本情况,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等单位名称和负责人、监督机构、举报电话予以公示。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由经济发展局受理承办。经济发展局对所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后,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提交县政府有关会议决定。基建办应对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跟踪了解,直至问题完全解决,填写《重点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案件报告表》,并回复署名的举报人,对处理结果登记归档。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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