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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管理,提高环境检测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的规定及省环保厅(粤环函〔20131204号)的授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以及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检测业务的机构。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认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接受排污者委托从事排污检测的,其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该排污者向环2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的依据或者作为排污者自行检测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布。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检测活动出具的检测结果,环保部门予以认可:(一)咨询服务类检测,包括施工期环境检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保科研项目监测等;(二)辐射检测,包括相关工作场所的辐射检测或者个人剂量检测,以及与电磁环境相关的监测;(三)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的比对检测。第二章能力认定第五条市环保部门按照书面初审、现场评审、初评结果公示及名单公布的程序开展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认定活动。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以向市环保部门申请能力认定:(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取得国家或者广东省的计量认证有效证书;(三)持有环境检测上岗证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20名;从事辐射环境检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四)检测人员所持环境检测上岗证的检测范围应当覆盖本机构检测业务范围,每个项目持上岗证人数不少于2人;3(五)具有与环境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六)具有相应的质量控制体系。第七条市环保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发布通知,公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申请能力认定的时间、地点、受理单位、具体程序等事项。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环保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国家或者广东省的计量认证证书;(三)从业人员环境检测上岗证;(四)实验室和仪器设备清单;(五)质量控制体系文件。第八条市环保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初审。申请人通过书面初审的,市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深圳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评审技术要求》(见附件)对其进行现场评审。第九条书面初审和现场评审后,市环保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申请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第十条经公示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环保部门确定最终结果,并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名单。4市环保部门应当为通过能力认定的申请人发放《深圳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环保部门应当对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一)环境检测样品采集、输送、制备、储存、处臵、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活动与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符合性;(二)采用的环境检测方法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方法的符合性。区环保部门发现辖区内检测机构违背环境检测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等从事环境检测业务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市环保部门。第十二条市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对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检测机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限期整改期间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环保部门不予认可。第十三条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到排污单位现场检测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如实记5录环境检测状况;发现排污单位有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举报。举报经查实的,环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为其保密。第十四条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环保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环境检测工作报告。第十五条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名称、机构、授权检测范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质量保证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市环保部门更新。第十六条受检单位对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原检测机构应当对副样重新检测。受检单位对重测结果仍有异议的,由市环保部门指定具备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作检验,检验结果为最终结论。第十七条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环保部门应当撤销能力认定,并在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予以曝光;造成损失的,由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依法赔偿损失:(一)超出能力认定范围出具检测报告的;(二)整改期限届满仍达不到要求的;(三)编造数据或者与客户串通影响检测的客观性以及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将检测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机构的;(五)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的;(六)未得到委托方授权向社会公布或者泄漏有关检测结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检测机构及相关检测人员有前款第(三)、(五)项情形,涉及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市环保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本文标题:深圳-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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