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张店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张店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公司运作,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以及《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张店区人民政府授权区金融证券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在省、市金融办指导和监督下,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处置和防范风险。第三条区金融办牵头,并协调其它监管成员单位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营运的综合监管工作。工商部门做好公司登记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强化年度检查,监督公司按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银监部门要对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严密监控,配合做好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查处工作,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金融业务的监管等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和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公安部门要在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打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试点期间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委托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经营批复文件列明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将省金融办核定的列明经营业务范围的批复文件正本置于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70%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不得在张店区外经营业务。区金融办对50万元以上大额贷款实行逐笔业务备案制度,由小额贷款公司按时逐笔向区金融办报备;对5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实行总量控制原则,由区金融办不定期进行抽查。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商业银行依法开立基本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开立银行基本账户的银行名称、帐号等基本情况向区金融办备案。其现金收付和转账业务可以委托开户银行办理,并在业务发生后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小额贷款公司基本开户银行有义务配合区金融办监控资金流向,并定期提供相关资料。区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开户银行要签定三方服务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权利、责任与义务。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参照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资产损失准备金充足率不低于100%。小额贷款公司应把不良贷款率控制在2%之内,对不良贷款率超过2%的小额贷款公司,区金融办应督促公司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按照《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小额贷款公司按月向区政府金融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每年4月30日前,小额贷款公司负责向公司股东、有关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调查统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的监督管理。根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后,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做到合规查询。向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利率监测报表及信贷资金投向、期限结构等情况。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的信贷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应报区金融办审查备案。小额贷款公司各项制度不完备的情况下不准开展业务。第十八条区金融办派驻一名政府监督员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现场监控。监督员列席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审贷会,并享有公司监事的其它知情权。第十九条区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营运监管主要通过非现场监控和现场稽核检查方式进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连续的监控,随时掌握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状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因素,及时采取防范和纠正措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区金融办可责令其限期纠正。小额贷款公司若有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行为,报省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区金融办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其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如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违规行为,须及时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张店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8883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