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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汤刑》:《汤刑》是指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泛指商朝的法律法令和刑罚。需要指出的是,《汤刑》不是一部成文法典。在商朝的法律规范中,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有很大的比例。2、炮烙:是商朝的一种刑罚,为商纣王所制。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柱上走,坠入炭中烧死。3、墨刑:是商朝的一种刑罚。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4、《吕刑》:《吕刑》是西周的法典,至今已失传。西周统治者为了缓和社会的矛盾,巩固周王室的统治地位,接受了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作修刑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为是吕侯主持修订,故称之为《吕刑》。5、圜土之制:这是西周时期的一种刑罚。所谓“圜土”是西周时期的监狱。这种刑罚是指将犯罪的人关在监狱里劳动改造,并取消其正常人佩戴的冠带,以示耻辱。这实际上是一种限制受刑人自由并强迫其服劳役的有期限的刑罚,也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的有期徒刑。6、“五刑”:这是在夏商等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这五种刑罚。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脚;宫刑,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大辟,指死刑。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7、“五听”:指西周时期形成的审理案件的制度。五听指的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听要求在审理案件时,要特别注意观察当事人在陈述时的语言表达、面色、喘息、听觉、目光这些方面的情况。五听实际上是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8、非眚: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所谓“眚”指过失;非眚,即故意。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故意犯罪,也得杀头。9、惟终: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所谓“惟终”指惯犯。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惯犯,也得杀头。10、质剂:是西周的买卖契约。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质”,指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指买卖兵器、珍异之物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由专人保管。11、傅别:是西周的契约。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12、“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西周的“六礼”对后世的影响很大,中国古代的聘娶婚嫁源于此。13、“七出”:是西周解除婚姻关系的七条理由,也可称为“七去”。男子可以以七条理由中的任何一条休妻。这七条理由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14、“三不去”:是西周维护婚姻关系的三条理由。指男方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能休妻:无娘家可归的、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前贫贱后富贵的。二、春秋战国(一)、名词解释。1、“铸刑鼎”事件: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23年后,晋国的赵鞅把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这是中国古代第二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2、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史称“商鞅变法”。商鞅把法家学派的思想主张与秦国的“富国强兵”的目标结合起来,以法律发令作为基本手段,把各项改革措施贯彻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社会领域,使秦国迅速强大起来,“商鞅变法”是中国封建社会初期的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革命。3、竹刑:公元前530年,郑国的邓析综合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竹刑”在社会流转后最终被官方接受,成为郑国的正式法律。4、《法经》:《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战国时期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法经》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三不去”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三、秦朝(一)、名词解释。1、云梦秦简:1975年,在湖北云梦县的睡虎地11号秦墓中出土了一千余枚竹简,史称“云梦秦简”。其内容包括《编年纪》、《语书》、《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及《日书》等。其中,除《编年纪》和《日书》外,其它均是法律文书。2、“髡刑”及“耐刑”:是秦代刑罚中耻辱刑的主要刑罚。耻辱刑是带有侮辱性质的刑罚,在秦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征肉刑的刑罚。“髡”是一种剃去头发和鬓须的刑罚;“耐”是只剃鬓须的刑罚。3、“封诊式”:是秦代的一种法律形式。从“云梦秦简”中可以看出,“封诊式”是秦代主要记录法律文书和司法案件的法律形式。4、“公告室”及“非公告室”:秦朝根据告诉状的不同,把犯罪分子分为“公告室”和“非公告室”犯罪两类。所谓“公告室”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力和义务向官府告发;所谓“非公告室”是指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凡是犯“非公告室”的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官府也不受理。四、汉朝(一)名词解释。1、汉代读狱:指汉朝的一种判决方式。指经过审判的各项程序,事无可疑,法官可依据法律条文作出判决。并向被告及其家属宣读,称之为“读狱”。2、录囚:是汉朝的一种审判制度,称为“录囚制度”。是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便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3、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汉代以董仲书为代表儒家学派为了改变法家思想主宰司法领域的现状,通过皇权的力量要求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文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时,根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上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4、九章律:是西汉的法典。萧何在参照、借鉴《法经》和《秦律》的基础上制定的。《九章律》继承和保留了《法经》六篇的体例结构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故称为《九章律》。5、“约法三章”:早在楚汉相争时期,刘邦为了争取民心,在入咸阳后,宣布废秦苛法,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命”。6、《左官律》:汉代除《九章律》外,还有许多专门的“律”。《左官律》就是汉代有关严禁擅自仕于诸侯的专门规定的“律”。五、三国两晋南北朝(一)、名词解释。1、曹魏“新律”:又称《魏律》,是魏明帝时期制定的主要法典。魏明帝即位后,鉴于汉末律令繁杂,刑罚苛重,于是下诏改定形制,作新律18篇,史称《曹魏律》。2、明例律:明例律是中国封建时期法律体例结构上的一种形式,首先出现在《北齐律》中。《北齐律》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统帅其余11篇。这种体例为隋唐以至明清封建法典所相沿不改。3、《张杜律》:《晋律》完成后,著名法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4、《北齐律》:北齐建立后,在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完成了《北齐律》。《北齐律》共有12篇,它将“刑名”与“法例”合为“明例律”一篇,充实了刑律总则,并精炼了刑律分则,使其成为11篇。《北齐律》在中国封建社会刑律发展史上起到了承先启后的重要作用。5、“官当”:“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北魏律》规定,每一爵位可抵当徒罪二年;《陈律》规定,凡以官爵抵折徒刑,同渎刑结合使用。这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了进一步发展。6、“八议”:《魏律》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史称“八议”入律。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至此以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主要内容。7、“重罪十条”:北齐为了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并将其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这十种重罪分别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六、隋唐(一)、《名词解释》1、《开皇律》:随文帝时期,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出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于开皇三年颁布。《开皇律》共十二篇,共500条。《开皇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篮本。2、《永徽律疏》:永徽二年,唐太宗下令以《贞观律》为蓝本,稍加修改制定出《永徽律》。后又对其进行了注解,附于律文之下,于永徽四年颁布。这部法典史称《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是我国迄今为此完整地保存下来地一部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封建成文法典。3、《唐六典》:《唐六典》是记载唐代封建国家行政制度的一部重要文献。是仿照西周《周官》一书依官职分类的体例编篡而成。《唐六典》共30卷,分理、教、礼、政、刑、事六个部分。也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4、区分公罪与私罪:这是唐朝的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唐律规定,官员犯罪首先要分清私属于公罪还是私罪,然后根据犯罪性质及主观恶性的不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原则是公罪从轻、私罪从重。所谓公罪是指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所谓私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一是指利用职权徇私枉法。5、“十恶”:隋朝在《开皇律》中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所谓“十恶”是:谋反、某大逆、谋叛、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作为封建法律集中打击的对象。规定,凡犯此“十恶”者,不仅对本人施以最重的刑罚予以严厉制裁,而且要株连家族,没收财产。即使是贵族官僚,也不能享受“八议”和赎刑的优待。6、“化外人”:唐律中的“化外人”就是外国人。“化外人”是唐律中的一种处罚原则。它规定凡属一个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依照该国的法律处理;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则适用唐朝的法律。7、加狱流:是流刑中的一种,为唐太宗时创设。是作为处理死刑减等的一种刑罚。服役时间为三年,妇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劳役三年。九、清朝一、名词解释:1.《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清统治者以明律为蓝本,历经顺治等四朝修律,至乾隆完成。共七篇四十七卷436条,篇目仍是名例律、吏户律、礼律、兵律、工律七篇。2、九卿会审:这是由明代“九卿圆审”发展而来的。清律规定,凡全国性重大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吏,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官员组成全审机构合同审理并奏请皇帝裁决。3、热审:热审是清前期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夏天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快放在监笞杖“轻刑”案犯,以体现所谓“恤刑”。4、秋审: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奏制度,号称“秋审大典”。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被看成是“国家大典”。秋审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共同审理。5、朝审:朝审是清朝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的组织方式大体与秋审相同,时间晚于秋审。6、理藩院:7、监候:是清朝的一种死刑执行制度,称为监候制度。在斩绞两种死刑里,清代又将其分为立决与监候两种。一般罪名判死刑时,可在当年法定刑期内立决绞或斩。如罪有可疑,则监候至来年秋审时分别处理。
本文标题: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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