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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读书报告李瑞政管院公共管理一班2010405003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读书报告这本书是由姚玲珍编著的系统的介绍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书,2011年初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在读这本书之前,我常常思考这样一个问题,西方人信奉自由竞争的开放市场经济体制,反对政府干预,为什么私人市场就不能提供“社会保障”这样的产品呢,而市场经济体制十分发达的资本主义德国最先创立了由政府强制干预的社会保障制度呢?对此,我找到了一些答案,或许可以用来说明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合理、必要。逆向选择(1)。一些人认为,提供某些保险的私人市场无法形成。考虑当你处于疾病或年老而不能工作时,谋求保险以弥补收入损失的问题。私人保险公司的确出售这样的保单,为丧失工作能力的投保者提供一项固定的年金收入。但这类保单一般只出售给较大的团体。拥有很多工人的雇主可以为雇员集体购买,保险公司通常不向个人和非常小的团体出售这些年金保单。探其原因,可以某一个公司为一个大团体办理年金保险为例,这个大团体中有些成员可能患心脏病,而其他人则可能不会。只要这个团体相当大,保险公司就能够较好的估算出有多少人会患心脏病,尽管它无法确切知道谁是患者。然后公司就可以据此来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如果保险公司考虑向个人出售这样的保单,那么情况就大不相同了。我们可以预期,如果一个人知道自己很有可能获取保险补偿,他对保险的需求就会特别大,这种现象成为逆向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保险公司要求他们做体格检查,情况也往往是个人比公司更了解其健康状况。由于逆向选择及个人比公司更了解其健康状况,保险公司必须对个人保险项目收取比团体保险项目更高的保险费才能保本。这种较高的保险费又使的逆向选择更加严重。只有知道自己面临较大风险的人才会支付高额保险费。这反过来又使得保险费进一步提高,并且这种情形还会继续下去。这样,许多不属于大团体的人觉得保险费用太高而不去投保,市场就不能提供有效率的保险量。从根本上说,社会保险就是通过强迫所有人都加入国家这个大团体来解决这个问题的。逆向选择以外的其他考虑也可用来说明社会保险方案的强制性是合理的。家长主义(2)。通常认为个人缺乏远见,以致不能为他们自己的利益购买足够多的保险,因此政府必须强迫他们购买。例如,人们普遍的认为若没有社会保障,多数人不会积累足够多的财产以维持退休后的适当消费。这种看法引出了两个问题,首先,没有社会保障,人们是否真的不能为自己留下足够的储蓄?二是情况即便真的如此,也并不意味着必须要政府插手。那些信奉高度个人主义的哲学观点认为,应让人们自主作出选择,尽管有时人们会选择错误。一种相关的考虑是,有些决定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可能会认为,当他们处于极端困境时社会有义务给予帮助。例如,社会可能会觉得让老年人贫困潦倒衣食无着是难以忍受的。有这种想法的一些年轻人可能就不会储蓄防老,而去冒险期待依靠别人帮自己度过困境。实施强制制度的部分理由可能就是要杜绝这种冒险。节省决策成本(3)。保险和年金市场是复杂的,对个人来说,选择适当的报单可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如果公共决策者能为每个人选择合适的方案,个人就不必为作出决策而浪费资源了。收入分配(4)。社会保险方案的补偿金部分由过去的缴纳额决定,但就某些保险方案来说,受益和以前的缴款联系很小。与购买私人保险相比,,社会保险使有些人受益较多,有些人受益较少。在某种程度上,社会保险方案可以说是收入分配方案。这有助于解释为什么这些方案是强制性的。如果不这样的话,那些受损失的人可能会不参加这些方案。在说明了一些支撑社会保障必要、合理性的理由后,我就来简要说一说书中的内容。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1881年黄金诏书的颁布标志着其以社会保险立法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数百年来,历经多次军事经济以及政治斗争的冲击,在曲折的历程中日益发展完善,成为目前世界上社会保障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是100多年来伴随着其工业化进程而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其核心是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全.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对那些由于种种客观原因不能参加市场竞争的人提供一定的保护,这就要求国家通过社会保障体制进行收入在分配,同时对因竞争而出现的社会不公平和偏差予以合理校正。从本书内容看,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社会补贴、和社会救济三大部分构成,具可总结为下表: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构成一览表项目分项目子项目社会保险养老保险1正常养老金5失业养老金9全部工作能力减退养老金2国家补贴6孤寡养老金10部分养老金3遗孤补助金7教育养老金4女性养老金8部分工作能力减退养老金医疗保险1门诊手术8恢复健康的药物保障14救助器械2牙医手术9药物早期诊断15往来医院交通费3补牙10死亡金4药物与包扎11手术材料5住院手术12急救材料6家庭医疗护理13患病儿童医疗补助及7生病补助护理、患病儿童假期补助母亲保护(生育保障)1母亲金3保护期5医生护理与咨询2孕妇保护工资4辞退保护金6生育金就业促进(失业保险)1失业津贴5破产补助9培训津贴2失业救济金6冬季补助10生存基本保护津贴(对不享受失7工作转移补助业津贴者)8老年人部分时间3就业措施补助工作补助4短期劳动者津贴工伤事故保险1职业生涯缩减4伤残保障7遗嘱养老金保障5伤残养老金8死亡金2医疗手术6护理补助9孤寡养老金3共同生活能力降低保障10养老补偿金护理保险1门诊护理3部分住院护理5短期护理2住院护理4假期代理护理社会救助社会救济1特殊生活阶段救济2生活费救济社会补贴家庭负担补贴1儿童金3教育金2儿童免税抵扣额4父母产假补贴住房金1租金补贴2购建房抵押贷款补贴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指以国家为主体,通过立法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社会成员在遭遇老年、失业、患病、工伤、生育等风险时能够享有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属于法定义务保险。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全体劳动者,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雇主和雇员缴纳的保费,政府给予资助并承担最终责任。社会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劳动者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收入补偿权利。由于造成劳动者失去工资收入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因而收入补偿形式即社会保险项目也是多样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社会成员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它是由法律规定的,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其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德国社会保险体系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障、护理保障、工伤事故保险以及就业促进。其中生育保障具有较大的特殊性。社会补贴制度。社会补贴也称社会促进制度,包括家庭负担补贴、住房金以及儿童救助和青年救助。按照使用目的,就业与培训补贴、儿童与青年救助可包括在家庭负担补贴和住房金制度中。家庭负担补贴制度是指政府必须承担对家庭的特殊保护,其目的是降低抚养孩子成长的家庭经济负担,并使家庭实现其对孩子的教育和保护功能。该制度内容包括儿童金、儿童免税抵扣额、教育金以及父母产假补贴等。由联邦劳动部在各州建立的家庭保险机构实施该制度,免税抵扣额由财政部统一办理。住房补贴的目的,也是为了降低家庭过重的经济负担,所以住房补贴制度可以定义为:政府对居住负担进行补贴的一系列政策安排,具体包括负担补贴(即购建房抵押贷款补贴)和租金补贴。该制度是由县、市、镇的住房补贴管理机构执行。社会救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也叫社会救济制度,是指当公民阿紫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法定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无偿救济制度。社会救济是最早产生的一种社会保障,也是保障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救济的目的,是为了使那些处于特殊困境的人们通过接受救济,能够维持一种符合人的尊严的基本生活。德国社会救济的对象主要是针对有特殊困难的人,包括收入或养老金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人,或者是遇到特殊需要的人,如需要专人照料或长期特殊护理的残疾人和老年人。社会救济是为了“避免或降低贫困”,其资金来源于政府的税收,由德国最低一级行政机构及城镇负责管理,无偿发放。社会救济主要分日常生活补助和特殊情况照顾两类。前者主要是向贫困线水平以下者提供的生活补助,即生活费救济。后者是对公民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困难提供救济,即特殊生活阶段救济,具体包括确保基本生活的救助、教育救助、卫生预防救助、医疗救助、生育救助、家庭计划救助等。社会赡养和赔偿制度。社会赡养和赔偿是政府对抚恤战争的受害者或是因为暴力行为而受损害者进行补偿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该制度在特殊时期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成部分。在一战和二战中,身体受到损害得人有权利得到赡养,供养资金从税收资金中支付。救济署是战争损害的赔偿机构。另外,自1975年5月15日起,战争损害赔偿法对因暴力行为受损害者及其家庭给予救济。受损害者的福利待遇与战争致损害供养范围一样,但是财产损失不予补偿。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干预性强,以综合性社会保障为核心,并逐步走向福利国家。除社会保障制度的一般特征外,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还具有这样的特点:以促进经济效率为优先原则,以高额税收为前提,以完善的法规为保障,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德国社会保障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国家财政支出压力大,老龄化造成的职工负担日益加重,优厚的社会福利造成的社会资源浪费。看完这本书后,我觉得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有两个亮点,一是其工伤保险采取第三方赔付的基金模式,二是成立有专门的社会法院来裁决有关社会保障的纠纷。德国工伤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雇主支付的保费,由行业工伤保险联合会统一负责工伤确认、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一切事宜。由一个独立于事故当事人的第三方负责事故的确定和费用的支付,有效降低了事故纠纷的概率。并且,对于伤残、死亡的雇员,第三方的参与可以缩短获得赔偿的时间,有助于当事人及早得到更好的治疗和经济补偿。对雇主而言,保险费是长期的、小额的、相对固定的成本积累,不是突然的、一次行动大额支付,使企业不至于因为事故造成的难以预期的财务负担导致破产或者雇主逃逸。在德国,社会保险司法权由社会法院单独执行,德国还制定了专门的《社会法院法》,这不仅表明德国非常重视司法,也说明德国社会法院在保证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社会保险的司法权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官员依法对具体的社会保险案件进行裁判,并由此将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规范具体应用到个案之中,解决社会保险利益争议。社会法院由三级机构组成,即联邦宪法法院、州社会法院和地方社会法院。联邦、州及地方三级社会法院均由若干“评议庭”组成,每个评议庭只处理社会法院司法权中的某一个具体领域。地方社会法院各自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障方面的争议案件的审理,它的评议庭由一名职业法官和两名名誉法官组成。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关于社会保障的理论研究几乎是空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建设经验又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实践有迫切需要理论的指导和经验借鉴。社会上频发的矿难,蜗居蚁族,运动员冠军摆摊等等这些现象,究其深层原因,是我国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我觉得,这本书中关于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介绍,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实践和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参考资料:(1)、(2)、(3)、(4):参见哈维·罗森《财政学》第四版第10章《社会保险Ⅰ》
本文标题: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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