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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律师制度概述一、律师和律师制度二、我国律师的性质、业务和工作原则三、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四、律师的权利与义务(一)律师的概念我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二)律师制度的概念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业务范围、资格等有关律师执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总称。其特征为:1.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制的确认为前提2.律师的业务活动是服务性质的,不带有强制性3.确立律师制度必须明确律师的性质、资格、执业、权利义务、管理机构、业务范围、惩戒规则、法律责任。(三)律师制度的沿革1.律师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奴隶制时期。在罗马共和国时代,诉讼中有一种被称做“保护人”的公民帮助被告进行诉讼,陪同被告人出席法庭,在法庭审理时,为被告提供意见和帮助。保护人一般由被告的亲戚或朋友担任,但必须是身份显赫的公民。它类似于现代的诉讼代理制度。2.律师制度的确立近代律师制度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取得胜利后确立起来的。资产阶级在同宗教、封建特权、封建专制的斗争中,在刑事诉讼方面,针对封建专制审判制度中的“纠问式”、“审问式”审判方法,提出了辩论式——给当事人辩护权和在法庭上进行自由辩论的民主审判方法。同时还针对封建专制的“有罪推定”,刑讯逼供等野蛮的刑讯制度,提出了“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产阶级法制原则。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立法上相继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英国在1679年,美国和法国在1791年,日本在1867年分别在法律中规定了被告人可以得到辩护,从而进一步确立了律师制度。3.律师制度的发展律师制度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以美国为例,美国律师人数居世界第一。美国人占世界人口的10%,律师占世界律师人数的70%,注册律师达70多万人。参众两院中有60%以上的议员有律师资格,法官、检察官也是从律师中产生的。历史上的50多位总统中,有20多位是律师出身。(四)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1.旧中国律师制度的由来的发展。清末:《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1906年、未颁行,1910年编成刑事诉讼法草案和民事诉讼法草案等,未及审议颁行。南京临时政府:《律师法》(1912年3月)未及通过。北洋军阀政府:1912年9月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律师登录暂行章程》,中国开始实行律师制度。武汉政府:1926年重新颁布《律师章程》《律师登录暂行章程》南京国民政府:1945年制定了《律师法》、《律师法实施细则》,奠定了国民党律师制度的基础。2.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破:1949年2月废除《六法全书》;1950年12月,取缔黑律师;1952年开展司法改革运动。立:1950年7月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通则》规定被告人有辨护权;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的说明中首次提出了“合法辩护人”的概念;1956年1月10日司法部向国务院呈送了《关于建立律师制度的请示报告》,得到了批准。否:1957年整风反右运动的后期,出现反右斗争扩大化,很多律师被认为立场有问题,被错划成右派,律师工作夭折了律师制度被否定了。恢复:1978年3月5日的宪法,恢复了被告只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1979年7月1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辩护的问题;1980年8月26日颁布了《律师暂行条例》;1996年5月15日颁布了《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又对律师法进行了修改。二、我国律师的性质、业务及活动原则(一)我国律师的性质,有三种观点: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暂行条例)律师是自由职业者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法)(二)我国律师的业务范围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代理各类案件的申诉;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的其他文书。(三)律师开展业务应遵循的原则1.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和执业纪律。2.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4.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三、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一)律师资格律师资格是指国家确认的、准予从事律师职业的资格。律师资格是公民从事律师职业必须具备的的条件和身份,是律师执业的前提物基础。1.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1)基本条件2001年12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改后的《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2)特殊条件《律师法》第七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学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2.取得律师资格的途径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1)报名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藉,学历条件如前所述。《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三)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2)报名程序:由司法部公布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7月份前后,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名。报名时,需持本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本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并交纳报名费。(3)考试:近年来一般都在十月中旬。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以大学法学本科的14门主干课为主。(4)考试成绩的通知与资格证书的颁发:评卷工作结束后,考生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将考试成绩通知考生。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司法部审核颁发证书。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省(区、市)司法厅(局)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复审中发现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或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资格的,将由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该应试人员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确认无效。具有《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前述情形,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已经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效。(二)律师执业1.律师执业证书的申领律师执业证书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规定颁发的确认律师身份的证件。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持有律师执业证书方可以律师名义从事活动。(1)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①具有律师资格;②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③品行良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除外;③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2)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①实习。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必须要在律师事务所中实习1年。②申请。律师首先要受聘一个律师事务所,申请人应先申请将材料转交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③审核和颁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天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通知申请人。2.律师执业证书的注册律师执业实行年度注册制度。律师执业证书每年注册一次。年度注册时,律师应当填写《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同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①年度工作总结;②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律师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40天课时的培训;③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④律师协会出具的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证明。律师申请注册的材料由律师事务所报送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逐级报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过程中,发现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注册:①因律师执业纪律受到停止执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②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③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暂时不能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3.律师执业证书的管理①律师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停止执业的处罚时,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律师执业证书,处罚期满后再予以发还;②律师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时,司法行政机关收缴其律师证书予以注销;③律师由一个律师事务所转往另一个律师事务所时,执业证书应交回原律师事务所,转所后重新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④律师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由律师事务所收回;⑤律师执业证书损坏或遗失的,由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领或补发。律师执业证书损坏的,应交回原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在报刊刊登遗失声明;⑥律师应妥善保管律师执业证书,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四、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一)律师的权利1.阅卷权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2.会见和通信权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3.调查权就所承办的案件调查访问的权利4.发问权在刑事诉讼中经审判长许可,律师有权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直接发问,有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有物证,并可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5.律师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和授予的权限,可以享有民事诉讼当事人所有的权利。6.律师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有权拒绝担任他的辩护人。7.法庭宣判后,律师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或者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8.律师因案情复杂,开庭日期过急,无必要准备时间的,有权申请法院延期审理。(二)律师应履行的义务1.律师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是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3.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取委托人的财物。4.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5.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6.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7.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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