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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草案)(2011年10月15日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宗旨,促进我校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青年志愿者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院系分会以及各种开展关于青年志愿者活动的组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均适用本章程。第三条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我校在校学生组成的群众团体,是由我校各院系大学生青年志愿者组成的非盈利性学生组织。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校志愿服务活动,为学校、社会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青年的综合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积极贡献。第四条协会在校党委和厦门市青年志愿者联合会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二章工作内容第五条我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依据国务院社团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成立。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协会承担以下任务:(一)改善校园文化生活、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配合团中央关于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三)培养青年学生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四)为城市发展、社区服务、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五)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学生、社会成员提供服务。(六)规划、组织全校各院、部青年志愿活动,协调、指导其开展活动。(七)与校外志愿组织和团体的交流、合作,共同开展有关活动。第六条协会按照本章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登记、培训、考核;(二)组织实施审核协会及各院分会开展的志愿服务项目;(三)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四)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协会及各分会招募志愿者,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服务内容等。第八条建立校内志愿者登记制度,鼓励我校大学生志愿者长期参加志愿服务。第九条协会向登记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证明,每年度在我校登记志愿者中评选优秀志愿者并给予表彰。第十条协会审议并通过各院分会或其他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并对全校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协会管理有关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财物。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二条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简称青代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审议协会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制定和修改青年志愿者服务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会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三条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志愿者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四条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即秘书处)是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三)向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协会成员的加入或除名;(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协调协会与各院分会的工作,使其保持紧密联系;(七)听取、审议各院分会的工作报告;(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宜。第十六条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第十八条协会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过硬,热心为同学服务,有牺牲精神,不怕苦,不计名利;(二)必须为在校青年志愿者;(三)乐于奉献,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四)未受过学校处分;(五)懂得科学管理方法,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能合理安排工作、学习、生活。第十九条协会秘书处1.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即协会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机构,下设四个部门:招募培训部、管理服务部、项目联络部、网络宣传部。具体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开展。2.协会秘书处享有以下职权⑴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和活动的管理、协调,人力资源调配和志愿者培训工作;⑵负责协会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提供志愿服务项目;⑶负责协会的企划和宣传工作,扩大协会的影响力;⑷负责对外联络、交流,拓展志愿服务领域,加强与兄弟院校的交流合作。第二十条各院系分会部分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分会是协会的下级机构,在各院系团总支或学生会、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在协会的指导监督下自主地开展志愿服务工作。第二十一条各院系青协分会要积极配合协会的工作,认真完成协会所交给的任务,同时各分会要立足于自身开展的各项有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进一步开拓创新。第二十二条各学院分会换届改选必须向理事会报告备案,并且各分会的工作情况要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每学期开始前各分会应将学期工作计划提交秘书处,由理事会审议通过。第四章登记志愿者第二十三条登记志愿者是本协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登记志愿者有权参加有关会议和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第二十四条登记志愿者的条件:(一)有志于青年志愿者事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在校学生,以及热心公益事业的在校教职工;(二)具备经常性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技能要求;(三)接受规定项目的培训并通过考核;(四)主动接受本协会的监督和管理。第五章志愿者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五条志愿者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青年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与我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我校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三)获得参与本协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我校青年志愿者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五)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向协会推荐会员的权利;(六)获得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权利;(七)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的权利;(八)参与评选优秀志愿者的权利;(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十)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宣传和推广青年志愿者活动;(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声誉和形象,不能以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功德的活动;(三)参加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四)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八条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或有损协会荣誉的行为,由协会依照有关规定撤消其会员资格。第六章志愿服务范围第二十九条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扶弱助残、帮老助幼、支教助学、抢险救灾、环境保护、科技传播、医疗卫生、治安消防、社区服务、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等社会公益服务。第三十条青年志愿者协会、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或者志愿者的名义、标识进行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第三十一条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时应佩戴志愿者标识,或者其他可以证明身份的物品,完成志愿服务后,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如实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证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我校青年志愿者在协会组织的志愿服务中,因主观过错给志愿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由协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协会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第三十三条在志愿服务中,志愿服务对象因自身过错给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志愿服务中,志愿者因其他原因受到损害的,协会将会协助其依法获得补偿。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章程规定利用协会或志愿者名义、标识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协会和志愿者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五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六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校团委审议同意后生效。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青年志愿者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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