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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才办、人事局,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沈阳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沈阳市人事局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沈阳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速全面振兴、构建和谐沈阳、实现“三大目标”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领军人才在我市率先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中的核心引领作用,推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科技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以实施“创新年”活动为主线,以创新型团队建设为重点,围绕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各项任务,努力建设一支能在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切实发挥引领和支撑作用的领军人才队伍,为加速全面振兴、构建和谐沈阳、实现“三大目标”,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二、工作目标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面向所有在沈的企事业单位,在各行业进行选拔并面向国内外引进。选拔及引进的重点是围绕重大科技专项、重要领域技术攻关、现代装备制造等支柱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文化体育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新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重点学科发展建设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业绩的领军人物。全面构建政府、行业、单位和社会共同投入、共同培养的领军人才开发模式,形成市、区县(市)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相关单位紧密协作的领军人才工作联动机制。具体目标是:2007年选拔(含引进)百名领军人才、300—500名中青年科技骨干和领军人才助理,组建百个创新团队。“十一五”期间,每年开展领军人才选拔和引进工作,到2010年,造就一支由500名领军人才、1000名中青年科技骨干和领军人才助理组成的领军人才队伍以及500个创新团队。三、领军人才条件(一)在沈两院院士、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或“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并率领其创新团队承担重大科研课题和项目的直接命名为沈阳市领军人才。(二)其他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道德素质较高、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具有发展潜力”的基本条件,并组建或率领至少一个创新团队,在人才培养、凝聚团队、科研开发、创新创业等方面具有核心作用。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学术造诣高深,对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2)在科技开发与科技推广领域、工农业生产一线,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积极推进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突出工作业绩,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在教育工作领域,对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教书育人成效显著,为业内同行所公认。(4)在医疗工作领域,医术高超,在治愈疑难、危重病症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业绩为同行所公认,特别是在较大范围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社会影响大。(5)在社会科学研究及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体育等领域,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成绩卓越、享有盛名,是本领域的学术带头人。(6)在现代管理及其它领域,工作业绩突出,所取得的现代化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等具有较高的推广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为同行公认、业内影响广泛。3.创新团队应由3人以上组成,并且多数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其中45岁以下中青年科技骨干不少于2人。创新团队主要成员应曾参加过国家、省、市或本系统的重大项目并起到骨干作用。四、申报材料申报人员需填写《沈阳市领军人才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近几年在人才培养、组建团队,承担国家、省、市重点科研项目,获得奖励及荣誉称号,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学术水平及影响等方面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合订成册(A4纸版面)与电子文档一并于6月底前报送市人事局(原件审核后返回)。五、领军人才选拔和引进选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2007年结合“创新年”要求和全市专业技术人才状况特别是高层次人才的行业、专业分布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选拔,重点考虑在科学技术、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中的专业技术人才中选拔。具体选拔程序是:(一)按照领军人才条件,通过个人申报、单位推荐、行业、社会团体、同行专家举荐等方式,向各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专业技术人才也可通过在沈阳人事网()个人自荐(申报),由市人事局受理并将自荐人员材料转给相应区县(市)或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可通过专家评审、人选打擂、组织考核等多种形式,对申报人选进行评估,确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军人才并提出市级领军人才推荐人选,报市人事局。驻沈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在确定的本单位领军人才中选拔符合市级领军人才条件的人选报市人事局。(二)市人事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按工作领域进行分类,并根据领军人才条件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从人才培养,组建(率领)团队承担国家、省、市重点科研项目工作开展情况,获得奖励及荣誉称号,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学术水平及影响和其它业绩等方面进行审核,并按领域进行综合排名,同时征求相应领域有关专家和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评定出沈阳市领军人才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经公示无疑义后,由沈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命名为沈阳市领军人才。(三)对经有关单位、各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未被命名为沈阳市领军人才的,各单位、区县(市)及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本单位、本地区、本行业的领军人才,部分市级领军人才团队的主要成员,将从中挑选出300—500名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优秀人才,作为中青年科技骨干和领军人才助理,由市人事局备案,作为市级领军人才“后备队”,纳入培养计划实施梯队式的管理与服务,使其早日成为市级领军人才。(四)各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具备领军人才条件的可按领军人才选拔程序申报。六、领军人才培养各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周期为2—3年的提高其综合能力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要充分体现针对性、个性化的特点,使领军人才更好发挥作用、使领军人才“后备队”尽快进入到领军人才队伍中来。培养计划主要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团队建设目标、工作成就目标、学术技术成果目标及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目标等,并重点落实以下培养措施。(一)积极促进领军人才事业发展。鼓励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团队积极申报承担国家和地方的重大科研项目,领衔承担重大工程建设任务,对领军人才承担的项目优先列入沈阳市科技计划,在立项、资助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二)发挥领军人才自主领衔作用。鼓励领军人才打破所有制限制和地域限制,采用“柔性流动”、兼职等方式聘用助手和其他科研人员,自主组建团队。在团队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经费使用等方面充分尊重领军人才的自主权。(三)发挥领军人才的咨询作用。鼓励领军人才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充分发挥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在政策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和重大工程立项等方面的咨询作用。(四)拓展领军人才培训渠道。充分利用国内外相关机构,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选送领军人才到国内外著名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进修深造、参加学术技术交流等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不断提高领军人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专业理论水平,提升领军人才创新意识及创新能力。(五)为领军人才创造良好的科研和生活环境。针对领军人才的特点,在政治上爱护、在生活上关心、在工作上支持,使其作用得到极大发挥,努力营造尊重个性、鼓励创新、信任理解的良好科研工作环境。(六)搭建领军人才培养与开发平台。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市级重点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示范基地和文化团体、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和高新技术园区,充分发挥其在领军人才培养中的载体作用,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成员能力素质提升创造条件。(七)为领军人才个人发展创造条件。领军人才在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市优秀专家等候选人时,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给予优先推荐。对领军人才参加出国(境)培训、国际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给予适当经费资助。(八)将领军人才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数据库,对领军人才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上遇到的困难要及时帮助,解决后顾之忧,提供良好、个性化的服务。七、领军人才考核各级考核部门应根据培养计划进行季度、年度、中期和最终目标考核。考核要突出人才培养、团队建设、创新能力、业绩贡献等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资助、奖励等主要依据。(一)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季度、年度考核,并向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考核情况。(二)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期和最终目标考核,并向市人事局书面报告考核情况。(三)市人事局每年年底对全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做出重大贡献、业绩突出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给予奖励并对其今后主持的项目给予更大的支持。对存在的问题,其所在单位要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八、领军人才开发与服务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增强抓好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逐步建立政府引导、社会支持、用人单位为主的领军人才工作服务机制,形成支持有力、配套齐全的开发、培养与服务体系。(一)各有关单位、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要把领军人才开发作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核心和抓手,大力推进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形成多层次的领军人才工作体系。(二)各有关单位、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我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需要和本地区、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区、本行业的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区、本行业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资助、服务、考核、管理等内容,开展本单位、本地区、本行业领军人才开发工作并报市人事局备案。(三)建立领军人才的激励机制。根据创新能力和业绩贡献,实行向领军人才倾斜的分配制度,鼓励知识产权、人才资本等要素参与分配。(四)建立领军人才年度体检和学术休假制度。各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及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充分发挥现有高层次人才服务机构的作用,为领军人才国内外学术休假、医疗保健等方面创造条件。(五)建立领军人才联系制度。各级人事部门要指派专人,采取多种方式与领军人才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掌握领军人才的工作、生活情况和发展需求,对遇到的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六)加强舆论宣传。大力宣传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在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贡献,提高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知名度和社会地位,树立领军人才团队品牌,不断增强领军人才的成就感和责任感,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环境。九、组织领导全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统一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市人事局负责市级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承担起组织落实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附件:1.沈阳市领军人才申报表2.领军人才创新团队主要成员情况表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沈阳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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