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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苑农民土地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次成员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由刘怡云等123人发起,于2010年5月25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社定名为怡苑土地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71.489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刘怡云。本社地址:宁乡县巷子口镇枫园村新建组20号。邮政编码:410629。第三条本社采取专业合作社形式经营。成员共同认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货币作为成员出资。第四条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按成员出资额分红,为确保成员土地收益,本社保证按成员入股土地每亩每年不低于13.5元标准分红。第五条本社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土地经营可以采取出租经营,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出租经营就是本社将农户入股的承包土地,再以租赁方式出租给其他农业生产组织或企业经营,出租土地取得的收入,扣除管理费用后按成员入股份额进行分配。第六条本社成员认购的股金和确认的入股土地,归各该成员所有。本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按照成员认购的股金和确认的入股土地,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按照国家规定处理。第七条本社成员以第六条规定取得的财产为限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第八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销售等企业;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第九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成员第十条依法取得农村承包土地的农户,自愿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参加本社生产经营,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第十一条加入本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一)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申请书,确认章程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方式;(二)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第十二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本社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三)按本章程规定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三条本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对本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对认购股金较多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1票的附加表决权。第十四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规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或认购成员股金;(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成员,须履行相应的承诺。第十五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声明退出的;(二)因承包农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终止承包土地资格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十六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3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出手续,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成员退出后,其股金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份额值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2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承担的本社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第十七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6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第十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所购股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九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第二十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第二十一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批准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七)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八)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九)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十)决定聘任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的人数、资格、任期;(十一)决定本社生产经营方式;(十二)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15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5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二)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提议;(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或监事可以在5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第二十四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1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理事4名。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六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五)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七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3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第二十八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股权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卸任理事须待本期理事长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三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情况;(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作出答复。第三十二条本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长、理事、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三条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本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本社的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本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第三十四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五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一)遵守本社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社及成员利益;(二)不从事与本社业务相竞争的活动;(三)不得侵占本社及成员的利益,不得挪用本社资金或者擅自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四)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社资产为成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五)不得将本社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三十六条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社成员有权向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举报。第四章财务和盈余分配第三十七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三十八条本社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5日或每季度第1个月的5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三十九条本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股金和应当折股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第四十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等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的15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四十一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认购的股金,每股13.5元;(二)本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三)未分配盈余;(四)金融机构贷款;(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六)社会捐赠款;(七)其他资金。第四十二条本社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为主,也可以用货币出资,还可以其他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货币出资认购的股金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股金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社人员。第四十三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股本金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
本文标题:怡苑农民土地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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