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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房发〔2011〕74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及人员名册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1年9月26日经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及人员名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房屋使用安全,根据《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及其从业人员名册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及其从业人员名册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进入名录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具备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二)以上单位应当有不少于十人的从业人员,其中结构专业高级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三人以上,其余人员中,工程师应五人以上;(三)配备相应的检测、鉴定仪器设备。第五条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名册。进入名册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结构工程及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五年以上;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接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第六条纳入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需如实提供下列材料:(一)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及其从业人员名册登记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三)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从业人员的鉴定资格证明、职称证明、身份证明、从业业绩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五)仪器设备清单及有效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第七条凡在我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中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第八条上述单位,如发生下列变更事项,须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布:(一)单位名称;(二)法定代表人;(三)办公地址;(四)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一)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及其从业人员名册变更登记表;(二)变更事项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三)其他需提供的材料。第十条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信用监督体系,对纳入名录名册管理的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信用信息管理。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对纳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的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配合。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使用规定的专业术语,制作鉴定文书,并由鉴定人员、技术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签名后,加盖单位公章及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三)鉴定结论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报告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报送房屋所在地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鉴定结论为非危险房屋的,应当注明鉴定文书的有效时限。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房屋安全鉴定汇总表。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
本文标题: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及人员名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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