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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学号:15212837011姓名:郭男平工作单位:河南省尉氏县实验初级中学内容摘要:教师首先是一位公民,所以享有宪法所规定的每一位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义务。教师作为一个特定的职业群体,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本法,并于1994年1月1日执行关键词:教师权利义务正文:从教二十年有余,前十五年在农村任教,对《教师法》一无所知。直至参加郑州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学习,才有幸了解到《教师法》的具体内容。让我明白了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教师首先是一位公民,所以享有宪法所规定的每一位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义务。教师作为一个特定的职业群体,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本法,并于1994年1月1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师的主要职责就是教育教学,要完成此职责就必须赋予教师相应的权利。取得教师资格并受聘于学校任教的教师方可享有这项权利。如果教师没有违反其它规定,学校不得随意制止其授课。有些校领导根据教学成绩排名,最低名词次的教师被下放到后勤处打扫卫生,实际上是侵犯了教师的授课权。为了更好的完成教学任务,为社会输送更多的优秀人才,教师就要不断尝试新的教学方式,所以有权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比如杜郎口中学搞起来的高效课堂,就是一种改革和实验,当然,实验是可能失败的,只有开展起来才有成功的可能。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教育教学是一门科学,教学活动的开展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因材施教。如何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需要教师们进行研究交流。校方应定期组织教师开展教研活动,鼓励教师发表不同见解。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多媒体技术开发、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依法成立参加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在学术研究中有发表自己观点,等等。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教师有权利对学生的操行做出公正的评价,并通过平时考查,以及学期、学年、毕业考试及其他方式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做出客观的评价。当今的素质教育已经实践出“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育模式,教师在教学中有指导学生的权利,但不是管束学生,没有强制执行权。对不服从教育的学生只能说服教育,不得对其体罚会变相体罚。在此规定下,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合理利用其主导地位,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慎用强制性手段,实现师生关系的良性互动。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是教师维持个人及家庭生活、保持其工作体能的基本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为保障教师的工资报酬权,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及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性收入。实际上不同地区教师工资标准不同,依据当地的收入和消费情况而定;许多地方出现实发工资远低于档案工资的情况;同一学校也出现同工不同酬现象。原有的工资标准出现诸多不合理现象,已经不能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目前的绩效工资的改革正在使教师的工资收入水平更趋于合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教师有权享有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除必要的培训,教育行政单位不得随意占用教师的假期时间。当然这个寒暑假不一定和学生的寒暑假期时间一致。假期期间,教师是一位自由的公民,在遵守宪法的基础上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情。通常会有家长上门,请求教师为孩子补课,为占用教师的休假时间给予经济补偿。对此请求教师有权接受或拒绝。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依照我国有关教育法律的规定,学校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其目的是为了强化行政指挥功能,提高工作效率。但是不能忽略教师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学校一些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征求教师的意见,或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传授知识是教师的重要职责,而当今社会知识的更新步伐越来越快,终身学习理念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教师只有参与进修培训,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才能适应这种挑战。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遵守宪法、法律是每一位公民的职责,教师教书育人,要在学生中树立模范形象,带头遵纪守法。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而且影响着学生思想品德的形成,因此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比其他方面的职业道德要求更高、更全面。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师实行聘任制,期间如有违反规章制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的还会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师的职责不仅是“教书”,还要“育人”。教师应有意识地结合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中。特别是中小学教师,应该结合学科教学内容,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有意识的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遵纪守法、道德高尚的公民。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也作了相应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对学生有指导批评权,但不能侵犯学生作为公民的人身权。对于身心还不够健全的中小学生,教师有义务关心爱护他们,师生之间建立一种和谐的友爱关系,会更利于教育教学的开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学校教育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的主要力量,教师对学生的成长更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这种责任既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也来源于教师的职业良心。有第三方进入校园加害学生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教学履行保护学生的义务。对于校园的不良现象或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教师有义务予以批评并自觉加以抵制,引导学生分清是非,努力塑造一个相对纯洁的教育环境。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要求教师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的更新,要求教师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品德修养、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把握知识更新的脉搏,调整自身的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以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章[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3]靳政德《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标题:试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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