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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必须提供一些有价值的东西由每一方的合同为了诱发另签合同。这可以被称为交换价值对价的法律领域。交换价值能表现为货币、实物、服务、承诺的行动,一个未来的行动,耐力和更多(Beatsonp88,2002)。本文的目的是要找出为什么对价是很重要的在合同,是否有任何替代它。本文是有组织的如下:对价的定义,规则的对价,对价的重要性及其关系不得反悔原则。什么是主要认为本文是对价在合同中扮演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尽管它有一些问题,它不能取代的其他学说像不得反悔原则(梅恩,2009,p4)。介绍主体定义据库里vMisa(1875),对价被定义为:一个有效的对价是由要么输给承诺人或利益的契约者。然而,这个定义有一些缺陷当合同是仅仅基于交换的承诺。例如,如果一个承诺买一辆车从£2000B和B承诺出售汽车到£2000,对价为本合同提出的交换自己的承诺。定义因此变得毫无意义。因此,一个更好的定义是由先生总结弗雷德里克·波洛克(1950):“一种行为或忍耐的一方,或承诺之上,是价格的承诺的其他购买,从而给出承诺值是可实施的。”这个定义被批准更代表概念相比,利益和损失由上议院(理查兹,2011中提到,p.61-62)。规则的对价尽管定义的对价是直接和简单,这是错误的认为这是一个连贯的原则。真正的教义作为我们知道今天对价由一系列的子原则及其例外(理查兹,2011年,p.62)。的子原则可分为三个主要类别如下(部长,1998年,p.86)。(1)。对价可以执行或未生效的,但它不能被过去的(理查兹,2011年,p62)。(2)。“对价必须移动从受约人”(Beatson,2002,p95)。(3)。必须对价足够的但它不需要足够的(利连撒尔,2011)。当谈到例外,它可以得出结论,无论是契约者或受约人已经有法律义务支付有关费用的,它不应被视为在法律的角度对价(利连撒尔,2011)。为什么对价很重要吗?对价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的一个“可强制执行的合同”在英国法律(理查兹,2011年,p60)。它有许多功能使它不可或缺的合同。首先,对价的教义有很多功能。最重要的功能是连接两个对价的承诺。这主要功能是在谈论少因为对价已经被视为一个有效合同的先决条件(机械舞,没有日期,p21)。其次,对价的原因是如此重要是因为它的开放和弹性。它给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当被用在特定的情况下。这也是为什么对价必须包含在每一个有效的合同。(机械舞,没有日期,以至最后,对价是必须形成的每一个简单的合同。没有对价的合同是没有可控告的。此外,它还可以用来区分“约束力承诺”,这可以被视为“无偿”(梅恩,2009年,第1页)。在每个案例中,它成为不可缺少的问是否收到任何利益的契约者或承诺人承担任何损失,只要它是相关合同。如果答案是没有,这个承诺是“无偿”而非“绑定”(Beatson,2002,p.92)。对价,不得反悔原则之间的关系它可以看到从定义的对价,需要对价在大多数协议如果他们想成为强制执行的法院(利连撒尔,2011)。然而,在实际情况下,有一些无偿赠与合同,这意味着捐助者承诺,给点东西给受赠人免费。如果这个契约者违反诺言,没有法律依据来补救的损害受约人。这是极其不公平的受约人谁遭受损失的契约者的依赖(Beatsonp112,2002)。然而,可以认为这一问题的对价得到减轻通过法律的发展领域的不得反悔原则(梅恩,2009年版,页)。根据丹宁J(引用在部长2003年,p.117),不得反悔原则可以被定义为:当一个人作出一个明确的声明,他的未来行为无论通过文字或行为,显示该声明是可靠的和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其他的人改变自己的法律地位,因为依赖的承诺,第一个人将被禁止做什么是与英超语句。然而,什么都能看到的定义是,有不得反悔原则五个重要元素包括,如承诺未来的行为,信实和它必须不公平的契约者违反他的诺言。只有满足所有这些元素可以不得反悔原则生效。更重要的是,免费的合同是在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下毕竟,这意味着使用不得反悔原则仍然是有限的,它并不能满足所有人的需要合同(部长2003,p117-118)。因此,鉴于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尽管不得反悔原则并解决了一些问题的对价,它不能被替代的对价。它只能被视为补充对价(梅恩,2009,p4)。结论总之,虽然对价的作用并不像之前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在现代契约法由于减轻影响的现代法律领域的发展和其他的教义,不得反悔原则仍然是非常重要的对价来确定法律关系是否已经建立(梅恩,2009,p4)。
本文标题:对价在合同中的重要意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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