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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理论文章 > 浙大商法讲义——第4章-合同法(商事合同)
2020/6/151第四章合同法(商事合同)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担保法第六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八节违约责任第九节涉外民商事合同2020/6/152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包括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国家合同、劳动合同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即民事合同。包括债权合同、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人格权合同、知识产权合同最狭义合同指债权债务协议,即债权合同2020/6/153《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上的合同,包括(1)债权合同(2)物权合同(3)人格权合同(4)知识产权合同2020/6/154二、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2.合同是双方或数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且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法律行为4.合同均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5.合同须具有合法性、确定性和可履行性2020/6/155举一个实践中的例子,这就是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2020/6/156我们看到,审理本案的法官正是根据法律的逻辑性解决了这一难题: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是特殊性。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共性。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构成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律行为的规则是一般法,合同的规则和婚姻的规则,均属于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则应当适用一般法的规定。2020/6/157因此,法官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2020/6/158三、合同的分类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是否双方互负义务)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获得利益有无代价)3.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意思表示、交付标的物)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是否有法律规定特定形式)5.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法律规定合同名称)合同法规定的15民事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4类担保合同2020/6/1596.主合同和从合同(是否以其他合同存在而存在)7.预备合同和本合同(负有在某时订本约的义务)8.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9.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10.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11.计划合同和非计划合同12.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2020/6/1510四、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合同法“三足鼎立”时期(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12.13颁布,1982.7.1实施,1993.9.2修改,共7章47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3.21通过,1985.7.1实施,共7章43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6.23通过,1987.11.1实施,共7章55条“三足鼎立”三部合同法总条款只有145条,立法条文设计大量重复,且条文内容简单,许多交易关系缺乏法律规范调整2020/6/1511(二)统一合同法时期狭义合同法指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实施广义的合同法除《合同法》外,还包括《民法通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国际公约(1986年12月11日我国政府正式加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涉及合同的法律规范。《合同法》分总则(8章129条)、分则(15章298条)、附则(1条)三大部分,共23章428条2020/6/1512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律制度之中的总的指导思想和为合同法所确认或体现的根本法律准则1.平等原则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合同自由)原则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公平原则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020/6/15134.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则,被称为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和“帝王规则”或“帝王条款”。简称为诚信原则。诚实信用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信原则要求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2020/6/1514〔案例分析题〕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机电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长期矿山机电产品供需协作单位。某年8月,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机电购销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供应20千瓦电机10台。合同未注明电机是直流电机还是交流电机,但根据价格和双方以往的交易,甲方购买的电机应是直流电机。甲方强调因技改急需,该批电机必须在20天内交付,为此双方约定逾期交货由乙方支付违约金6万元。合同签订后,乙方即四处寻找货源,至19天时尚无着落。乙方经理王某为逃避支付违约金,便准备了20千瓦交流电机。在甲方开车提货时,乙方即将10台20千瓦交流电机装车让甲方运走。因双方系长期合作单位,装车后甲方也未细看。2020/6/1515在卸车开箱时,甲方发现乙方所供电机不是自己所需的直流电机,于是指责乙方以假充真,要求支付6万元违约金并交付10台直流电机。双方为此争执一月之久。此时乙方已购进20千瓦直流电机,遂给甲方换了电机,但拒不承担逾期交货,称原合同并未注明电机系直流或交流,致使发货人产生误解,其损失应由甲方自行承担。问:(1)乙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哪一项基本原则?(2)甲乙双方的纠纷应如何解决?2020/6/1516法理分析在本案中,乙方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其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同时,诚信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在合同订立、履行的各个阶段均有体现。2020/6/1517本案中,虽然双方所订合同没有明确是交流电机还是直流电机,但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可以明确买卖标的物应是直流电机。同时,乙方调换电机的行为也可以证实这一点。本案中,乙方对甲方所购货物的用途应有所了解,且两种电机的价格相差甚远,乙方以不知合同中的标的系直流或交流电机为由,以交流电机顶替直流电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有明显的过错,应负违约责任。2020/6/1518最后的处理:机电公司的供货显然是知道甲公司的需要,没有按时交货,造成煤业公司的损失,损失一定要有承担,除了主动承担之外由过错方承担,主动承担是自己承担,如果不愿意的话就看谁有过错,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就按过错大小承担,在这里乙方的过错比较明显所以得承担甲方的损失。乙方有明显的过错所以得承担民事责任。2020/6/15195.公序良俗和合法性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法律约束力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020/6/1520〔案例分析题〕包“二奶”打欠条王某因妻子几年前患病无法陪伴而备感寂寞。2005年3月,经朋友介绍,他与比自己小18岁的舒某相识,且开始同居生活。为赢得舒某信任,王某对她许诺:“如果你与我长期同居,我可以补偿你青春损失费6万元。”并向舒某出具此款欠条。此欠条载明:“今欠补偿舒某现金6万元。”同年8月,王某与舒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舒某持“6万元欠条”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欠款”。2020/6/1521王某却辩称,虽写欠条属实,但欠款却不属实,写此“欠条”的目的是作为补偿舒某与我长期同居的青春损失费,现我与舒某已发生矛盾,不可能再同居了,因此,该欠款无须支付,请驳回舒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出具的“欠条”虽属实,但写欠条的“条件违法”。王某与舒某约定“长期同居”,纯属包“二奶”,既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也背离了《婚姻法》规定的“须登记结婚”的基本要求。他们这种“长期同居关系”是法律所不允许的。2020/6/1522关于舒某向王某诉讨“青春损失补偿费”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舒某要主张王某支付青春损失补偿费的权利,必须是合理合法的,否则,法律不予保护。但为享受这种权利而要履行的义务,也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否则,构成违法。显然,王某要求舒某“长期同居”的行为因违法而不受法律保护,由此而派生出的王某给付舒某的所谓“青春损失补偿费”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而不应受法律保护。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舒某的诉讼请求。2020/6/1523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资格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代订合同指一方(代理人)以他方(被代理人)名义,在他方授权范围内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其权利义务直接归属于他方的一种法律行为2020/6/1524代理人指在代理制度中以他人名义为他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本人)指在代理制度中其名义被他人使用,被他人代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第三人指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委托代理人代订合同的有效条件:1.代理人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委托证明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3.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4.代理行为须不与法律禁止性规定相抵触5.代理人须具有相应的意思能力6.须有被代理人存在2020/6/1525二、合同的形式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合同书(2)信件(3)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3.其他形式——视听、默示、公告形式等2020/6/1526三、合同的一般条款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数量,是衡量标的大小的尺度,即度量标的的基本条件。标的的数量应当确切,选择双方当事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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