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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发展战略张韬略-1-英美和东亚三国(地)专利制度历史及其启示张韬略目录一、前言二、英美的专利制度史(一)英国的专利制度沿革及特点(二)美国的专利制度沿革及特点(三)小结三、东亚三国的专利制度(一)概说(二)专利法律保护的特征四、结语一、前言回顾过去数百年的世界历史,我们可以下一个肯定的结论:世界上最进步的国家无一不是具有强大的技术力量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没有例外的都对发明创造活动提供专利制度的保护和激励。18、19世纪的大英帝国是近代工业革命的发源地,它工业化水平远超当时欧洲大陆的其他国家,而那时候专利制度已经在英伦三岛植根了三百来年;美国无疑是现在最强大的经济、技术大国,和这一地位相匹配的是它那被誉为世界最为先进的专利制度,以及那罕见的将激励发明创作的专利制度纳入制宪议题和写入宪法的远见卓识;我国近邻的大和民族,在短短的时间里创造性地移植了西方世界的专利制度,同样建立了世界一流的专利体制,极大地影响了它的现代化进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国法学家伊凡(EvanJ.)指出:在过去一百年内,世界最进步的国家,是以专利制度鼓励发明者的三个国家。1但是,专利制度固然重要,专利制度本身却并非我们追求的目标,它仅仅是达到我们促本文从资料收集到写作,都直接受益于我的导师张平教授的悉心指导,在此谨致以我深深的敬意。感谢英国朋友DavidMorgen为我提供了狄更斯小说“Thepoorman’staleofapatent”的全文以及英国专利历史的部分数据。当然,本文的一切错误,皆由本人承担。北京大学2001级民商法学知识产权方向硕士研究生。E-mail:ztl_3@263.net.1引自曾陈汝明:“美国专利制度之理论与实践”,载于《专利商标法选论》,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论丛(13),国立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1977年版第九页。专利发展战略张韬略-2-进国家技术进步、提高民族工业实力和增进社会财富的一种手段而已。因此,一个外表华丽结构完整的法律文本、一套自诩可以与国际最新最高标准接轨的专利制度并不足以成为衡量一国专利制度优劣的标准。而且,专利制度作为一国法制的一部分,从来都无法游离于特定社会的法制环境、经济文化发展状况之外。我们发现,大者如一国的市场发育状况、政治民主程度往往从根本上决定了一国专利制度最终的运作效果,小者如一国的贸易政策、反垄断政策等等也能极大的影响专利制度的运作。这种工具性和依附性决定了专利制度自身难以独立地成为一国发展战略,它只有紧密地与本国科技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保持协调,并成为维护本国产业经济发展和促进产业技术水平提高的制度时,其为民族经济而存在的价值才能得到最终的体现。因此,立足于为本国的经济、技术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供给,是一国政府在知识产权的战略制定和制度建构上义不容辞的责任!鉴于此,本文从历史的角度考察了英美和亚洲的日本、韩国几国专利制度的历史,分析其成败的经验教训,以期有助于我国的专利发展战略的制定。二、英美的专利制度史(一)英国的专利制度沿革及特点尽管最早的专利制度并非出现在英国,但是英国无疑是具备最悠久专利传统的国家。2出于介绍之便,以1852年英国专利局的设立为界限,我们可以粗略地将英国专利史划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者是其确立和初步发展的时期,后者则为逐步迈入现代化时期。1、1852年之前:作为技术引进策略的英国专利制度(1)制度演进大约在16世纪中期的都铎王朝时期,对贸易、制造行业以及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渐渐成为英国国王(Crown)较为经常的事务。依照英国专利局提供的数字,在1561年到1590年30年的时间里,在位的伊丽莎白一世共授予了50件专利,覆盖了包括肥皂、毛料、制盐、纸、铁、硫磺等十二个项目的商品生产和流通部门。3不过,专利授权得以经常化受益于当时在任的首相威廉·赛西尔(WilliamCecil)实施的政策,其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专利的垄断来吸引欧洲大陆的能工巧匠,希望这些技术移民能够促进英格兰技术和工业的发展,提高英国的竞争力。4这实际上类似我们今天的技术引进策略,不同的只是它与移民政策结合到了一起。52为避免某些先进技术外流,14世纪的英国就曾个别地授予某些工匠艺人“专利权”,如1331年英王爱德华三世授予佛兰德工艺师约翰·卡姆比在缝纫和染织技术方面“独专其利”的权利。见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28页。但是对发明授予专利则最早出现在1449年,由亨利六世授予生于佛兰德的约翰(Flemish-bornJohn)对一种玻璃制造方法20年的垄断权。见英国专利局对英国专利发展的介绍“Fivehundredyearsofpatents:Origins.”,见英国专利局对英国专利发展的介绍:“Fivehundredyearsofpatents:TudorsandStuarts.”,最后访问时间:2002-11-17。4见RobertP.Merges,PeterS.Menell,MarkA.Lemley,ThomasM.Jorde,IntellectualPropertyintheNewTechnologicalAge,AspenLaw&Business,1997,p.123.5然而富有讽刺意义的是,到了18世纪后期,当欧洲大陆国家也开始酝酿工业革命并积极学习英国的技术时,英国人便开始担心起技术外流的问题而且先后在1774年、1781年、1785年明令禁止本国技术工人出国、禁止将国内的机器、图纸运送到国外,这些禁令直到1825年才迫不得已被废除掉。见刘茂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83页(他指出这些禁令被废止的原因是由于技术工人以及出口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又见于RobertP.Merges,PeterS.Menell,MarkA.Lemley,ThomasM.Jorde:IntellectualPropertyintheNewTechnologicalAge,AspenLaw&Business,1997,p.123.(该书指出这些禁令被废止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法令有无法施行的现实因素。因为技术知识存于人头脑之中,而由于人员流动带来的技术流动在一个开放市场中根本是无法禁止的)。专利发展战略张韬略-3-但王室觊觎授予专利带来的额外收入,开始滥用这种特权。专利对象被扩大到一些过时技术甚至日用品上,有时还被用以封赏宠臣。6这严重破坏了市场的竞争秩序,因此在詹姆斯一世继承伊丽莎白一世的王位后,国内反对国王授予专利的呼声渐高,在议会、司法、7商业团体和公众的压力下,1610年詹姆斯一世被迫宣布废除了先前授予的所有专利的效力并在“奖励书”(BookofBounty)中陈述了两个重要的观点:一是垄断违反法律必须加以废止,二是不违反法律、不贻害国家的发明创造可以授予垄断的专利权。8这些思想在14年后的《垄断条例》(theStatuteofMonopoliesof1624)的中(尤其第六条)得到集中明确的表达。《垄断条例》规定,普通法院有权审查国王所授予的发明专利并且可以排除其中不真实以及不合格者。不过,尽管《条例》规定合格的专利权人必须是一项发明的“第一真正发明人”,在司法实践中它却被扩大解释为包括将技术从国外进口到英国的非发明人在内的人。9这种司法政策无疑跟英国一向实施的技术引进策略相吻合。这部被誉为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含义的专利法的《垄断条例》,实际上是当时英国政治经济全面发展的产物,它的出台顺应了当时英国国内外贸易迅速发展、市场力量在政治舞台上逐渐占据重要地位以及技术在经济中作用日益明显的情况,10也表明了英国政府试图协调“抑制垄断以促进竞争”与“授予专利以促进技术”这对矛盾的努力。11《垄断条例》后到1852年间,英国的专利制度经由专利律师和法官之手而缓慢发展,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专利申请时的审查问题。在18世纪初安娜女王统治期间,国王的法律官员开始确立这样的规则,即要求每个专利申请人描述并确立所申请专利的属性和操作的方法。12不过,这样作的目的主要是通过这种类似登记的制度来减少将来可能发生的专利纠纷13。但是,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及专利地位的提高,要求专利申请人清楚详尽地描述其发明的观念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并在曼斯菲尔德法官(JudgeMansfield)1778年Liardetv.Johnson案中得到进一步的确认。14专利制度的这种微妙变化,实际上反映了专利在经济运作中角色正逐渐发生转移:由一种能为社会带来有用的最终产品的技术,转变为一种能带来有价值的6见文希凯,陈仲华:《专利法》,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年版,第15页。7在这一时期的著名的达西对阿联专利案中,法官站在了王室的对立面,法官在判决中指出:应当区分对新发明授予垄断权与对已有商品授予垄断权。前者乃对发明投入的补偿,是合理的;后者侵犯了人民的自然权利和自由。这判决迫使伊丽莎白取消达西专利,并成为以后立法的重要依据。见文希凯,陈仲华:《专利法》,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年版,第15页。8这实际是公共利益原则在早期的专利立法中的体现。见英国专利局英国专利发展的介绍:“Fivehundredyearsofpatents:TudorsandStuarts.”,最后访问时间:2002-11-17。9见W.R.Cornish:“Intellectualproperty:Patent,Copyright,TradeMarksandAlliedRights.”,Sweet&Maxwell(London),1996,p.93.10有关《条例》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意义,见W.R.Cornish:“Intellectualproperty:Patent,Copyright,TradeMarksandAlliedRights.”,Sweet&Maxwell(London),1996,p.93.11这种类似的实践早在15世纪的威尼斯就出现,例如威尼斯1474年法案中就规定共和国可以强制执行任何专利而不必向专利人支付报酬。见RobertP.Merges,PeterS.Menell,MarkA.Lemley,ThomasM.Jorde,IntellectualPropertyintheNewTechnologicalAge,AspenLaw&Business,1997,pp.122~124.12首例被这样要求的专利是1718年JamesPuckle的“MachineGun”。见英国专利局对英国专利发展的介绍:“Fivehundredyearsofpatents:Theeighteenthandnineteenthcenturies”,最后访问时间:2002-11-1713学者即指出这种制度设计最初的目的主要出于专利侵权认定的考虑。见W.R.Cornish:“Intellectualproperty:Patent,Copyright,TradeMarksandAlliedRights.”,Sweet&Maxwell(London),1996,p.93.14见RobertP.Merges,PeterS.Menell,MarkA.Lemley,ThomasM.Jorde,IntellectualPropertyintheNewTechnologicalAge,AspenLaw&Business,1997,p.124;又见W.R.Cornish:“Intellectualproperty:Paten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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