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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公司的诚信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其核心是处理好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规范严谨原则: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的《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等有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公司信息;(二)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者,全面、及时、完整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三)诚信自律原则:严禁信息误导和欺诈行为,如实向投资者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四)量入为出原则:根据企业实际承受能力,在确保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提高信息披露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一)通过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三)增强公司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生产经营、新技术的研发、重大投融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置换、重大关联交易、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各种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信息;2(三)公司文化建设;(四)投资者关心的其它信息。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一)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广告、路演等。(二)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是《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第七条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必须符合公司《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规定。第八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诚信职责和义务。(一)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作为诚信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承担诚信责任和义务。(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应当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相关培训,了解和熟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掌握并具备相关的知识。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下设投资者关系管理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第十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公司应以适当形式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学习。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一)收集整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建议和意见等信息及时传递3给公司管理层;(二)通过电话、公司网站、电子邮件、传真及接待投资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三)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综合查讯公司信息资料;(四)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五)建立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的良好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六)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公司信息;(七)保持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及相关企业良好的交流与合作关系;(八)做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九)在公司发生重大事项、管理层人员变动、股票交易异动等情况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十)做好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工作。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面对的是公司投资者,是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情况;(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三)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诚实信用、有责任心和心理承受能力;(四)熟悉证券市场,得到必要培训,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中报、季报、临时公告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等。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OO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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