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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专题政府统计(3)§3、我国普查制度抽样调查制度普查制度统计报表制度我国的统计调查体系(1994)1994年我国统计制度改革,确定了以必要的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的抽样调查为主体,同时辅之以重点调查、统计报表及科学推算等综合运用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我国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规范统计法第十条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为补充,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进行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进行经常性抽样调查,应当在调查前查明基本统计单位及其分布情况,按照经批准的抽样调查方案,建立科学的抽样框。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限制。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全面定期统计报表。一、普查制度周期性普查制度是国家统计制度的一个类型,是就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由国务院组织,每隔一段时间进行一次普查的统计调查制度1994年我国确立周期性普查制度基本单位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工业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普查项目具体周期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周期性的普查项目包括:人口、工业、农业、第三产业和基本统计单位等。人口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工业普查和农业普查每隔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0、3、5、7年份进行。基本单位普查每隔5年进行一次,在逢1、6年份进行。2003年我国对普查项目及周期安排进行了调整的年份实施、年一次,逢经济普查基本单位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工业普查年份实施年一次,逢农业普查年份实施年一次,逢人口普查普查项目835610010二、工业普查回顾1、普查目的:(1950年第一次,1995年第三次)查清重要国情国力指标的规模和现状,查清工业的所有制结构、行业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经济结构状况,为实施中长期工业发展规划、调整结构、提高效益提供决策依据。2、普查对象:我国境内(除台湾省)的全部工业企业和附营工业单位。对乡及乡以上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和附营工业单位及年产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村办工业、私营工业、合作经营工业、个体工业和生产单位,采取直接发普查表调查的方式。对年产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不足100万元的村办工业、私营工业、合作经营工业、个体工业和生产单位,不发企业普查表,采取布置简易卡片或列一览表的形式,由县级(市)工业普查机构按全国工业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要求上报综合表式。3、普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16个方面)1)工业企业基本情况2)财务状况3)劳动情况4)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库存总值5)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6)附营工业单位生产情况7)工业企业原材料、能源消费与库存8)能源加工转换9)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10)主要工业技术经济指标11)主要工业产品生产能力12)主要工业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已安装设备)13)主要工业生产设备技术状况(已安装设备)14)主要工业产品质量15)主要工业产品销售收支情况16)工业企业部分合资基本经营情况三、基本单位普查制度回顾1、普查目的:1)查清我国各行业的单位底数,为掌握基本国情提供资料;2)全面反映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为制定各项社会经济政策提供基本的统计信息;3)建立完整的全社会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各种调查提供科学的抽样框、为城市规划建设及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提供基本的依据;4)统一规范工业、农业、第三产业等各种普查和各种年报、定期报表的调查单位,为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现代统计制度创造条件。2、普查时间:基本单位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逢年份尾数为1、6时进行。(我国已在1996年与2001年进行了两次)3、普查对象:我国境内除农户和个体经济以外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从事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社会经济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3、普查主要内容:1)反映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所在地、通讯号码等;2)反映单位的主要属性:包括行业类别、经济类型、隶属关系、主管部门、企事业机关划分等;3)反映单位的基本经济活动:包括正式开业时间、营业状态、从业人员数、企业实收资本、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营业收入等;4)反映单位的其他信息:包括执行会计制度种类、产业活动单位数、产业活动单位归属法人情况等。4、普查方式:对全部调查对象采用直接下发调查表式的方法。具体实施时,原则上采取条块结合、分工协作、块块复核的办法。四、第三产业普查回顾1、普查的目的(1993年第一次)1)适应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为国家及各级政府部门的第三产业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全面翔实的第三产业的基础数据。2)规范第三产业统计,为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向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过渡奠定基础。3)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微观经济管理的需要。2、普查范围包括我国大陆内所有的第三产业(包括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全国第三产业普查行业分类及代码》,第三产业包括以下经济活动的部门:1)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地质勘察业、水利业、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电通信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综合技术服务业、金融业、保险业;2)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包括卫生事业、体育事业、社会福利事业、教育事业、文化艺术事业、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科学研究事业;3)为管理国家、管理社会服务的部门,包括国家机关(包括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3、普查内容1)反映第三产业机构和人员方面的指标,如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单位、单独核算单位的单位数和从业人员数。2)反映第三产业经营活动情况的指标,如企业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或费用、销售(营业)税金、经营利润;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包括军队、武警部队)、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下简称事业行政单位)的经费收支、业务(事业)收支、预算外收支和专项资金收支等。3)反映第三产业实物资产情况的指标,如固定资产原值和净值、库存总值等。4、普查的统计单位两种基本统计单位独立核算单位(法人单位)(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独立核算盈亏,并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单独核算单位(产业活动单位):(1)具有一个生产经营活动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生产经营活动;(2)单独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3)掌握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资料。5、普查的方法第三产业普查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辅之以抽样调查方法。除个体经济以外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采用全面普查的方法,由全国三产办统一制定普查表,各级三产办组织填报。城乡第三产业个体经济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以县(区)和直辖市辖区为单位分城乡、分行业等距随机抽样,以5%的样本推断全体。采用抽样调查确实有困难的少数县(区),经上一级三产办批准,可以采用典型调查结合工商税务部门的有关资料进行推算。普查和抽样调查资料由各级三产办逐级汇总上报。注: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与国家编制五年计划更好衔接,推进国民经济核算与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国务院决定,将原定于2003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推迟,与计划在2005年开展的第四次全国工业普查和2006年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今后全国经济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因农业普查周期较长(仍按每10年进行一次),且又非常重要,继续单独进行。五、全国经济普查1、普查目的:(2004年第一次,原计划03年,因非典推迟,08年第二次)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2、普查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注: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以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经营户。3、行业范围:1)采矿业;2)制造业;3)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建筑业;5)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7)批发和零售业;8)住宿和餐饮业;9)金融业;10)房地产业;1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2)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3)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4)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5)教育;16)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7)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8)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确定的。该项标准规定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基本原则和划分行业的基本单位以及行业的编码方法,具有国际可比性。《根据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本条(一)至(四)项属第二产业,(五)至(十八)项属第三产业。4、调查方法: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5、普查主要内容:1)单位基本属性(单位名称、单位代码、单位地址、主要业务活动、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等)2)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总数和按性别、按学历、按专业技术职务分组的情况等)3)财务状况(资产、负债及损益分配等)4)生产经营情况(生产、销售、库存、成本费用等)5)生产能力6)原材料和能源消耗7)科技活动情况(科技活动人员状况、科技活动经费筹集和支出等)六、人口普查人口普查就是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统一的方法、统一的项目、统一的调查表和统一的标准时间,对全国人口普遍地、逐户逐人地进行的一次性调查登记。人口普查工作包括对人口普查资料的搜集、数据汇总、资料评价、分析研究、编辑出版等全部过程。人口普查是当今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搜集人口资料的一种最基本的科学方法,是提供全国基本人口数据的主要来源。通过人口普查,可以查清全国人口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等基本情况,还可以查清人口的社会特征、家庭特征、教育特征、经济特征、住房状况以及普查标准时间前一年人口的出生死亡状况等。目前,世界各国的人口普查在时间、内容、方法上逐渐趋向一致,使人口普查资料更具有可比性。普查目的:为了科学地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制定人口政策,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人口普查的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的人(自然人)人口普查,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常住地进行登记。一个人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人口普查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普遍性。人口普查是按地域性原则进行登记,某个地域范围内的全部人口都要参加普查登记。2.个别性。人口普查登记以人为单位,要按照每个人的实际情况逐人逐项地填写普查表。3.标准性。人口普查必须以一个特定时间为标准,全国同时进行调查。不论普查员实际入户登记时间在哪一天,登记的都是标准时间的人口状况。4.集中性。人口普查工作必须在中央的集中领导下,按照中央一级普查机构的部署去组织实施。5.统一性。人口普查工作要全国严格统一,包括统一的普查方案、统一的普查表、统一的填写方法、统一的分类标准、统一的工作步骤和进度等6.定期性。人口普查总体上是一种静态调查,不能反映人口的变动情况,因此应该定期进行,世界大部分国家规定每隔五年或十年举行一次人口普查。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经成功进行过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分别在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和2000年。(前5次回顾)——53年人口普查1953年,为了配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同
本文标题:政府统计3-普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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