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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陈少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内容提要一、中央颁布《准则》和《条例》的重大意义二、《准则》和《条例》出台的背景和过程三、《准则》的主要内容四、《条例》的主要内容一、中央颁布《准则》和《条例》的重大意义(一)中央颁布《准则》和《条例》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依规治党和依德治党相结合的需要《准则》正面清单立德自律高线《条例》负面清单立规他律底线(二)中央颁布《准则》和《条例》是坚持把《党章》作为管党治党的根本遵循严明和细化党的纪律的需要•《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尊崇党章”。•修订《准则》和《条例》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把党章对党员和党组织的原则要求和纪律规定,进一步转化为党内“次级”法规,转化为党的具体纪律,使之成为约束党员和党组织的行为规则。•转化方式:既有正面倡导,•也有负面清单。•《准则》和《条例》均是党章的具体转化。(三)中央颁布《准则》和《条例》是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体现纪严于法的需要•以往存在一个最突出问题是纪法不分,主要表现在:•一是直接使用《刑法》的罪名来描述和定性违纪;•二是直接引用犯罪行为的语言来描述违纪行为。•后果是把党员的纪律底线与公民的法律底线混淆了。•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一是强调纪严于法。把不算违法的某些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作为违纪;还有《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纪处分”。二是强调纪在法前。坚持“破法者必先破纪”。•对违反刑法的党员必须给予党纪处分,还要依法进行处罚;对违反其他法律的党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三是强调纪法衔接。既可“先纪后法”也可“先法后纪”。对后者,注意《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要注意把握•纪法分开是相对的,纪法之间有着密切关系,党纪处理原理中借鉴了许多刑法学的一些原理:•违纪构成要件借鉴了犯罪构成要件;共同违纪借鉴了共同犯罪;故意违纪借鉴了故意犯罪;数纪并处借鉴了数罪并罚;实质一纪借鉴了实质一罪理论。二、《准则》和《条例》出台的背景和过程•(一)背景。•党的十八大提出“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习总书记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当前腐败问题是严重的,反腐败形势是严峻的,管党治党的任务是艰巨的。•习总书记提出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急则治其标,缓则治其本”。在已查处周永康、徐才厚等140多名副省级以上“老虎”、对腐败形成强烈震慑情况下,着力强化党的纪律建设,修改党的纪律建设标志性两部法规——《准则》和《条例》自然摆上重要议程。(二)修改过程。在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修订《准则》和《条例》的重要任务。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中纪委牵头对这两部法规进行修订,王岐山同志亲自挂帅,亲力亲为。先后召开十几个座谈会,进行了多次调研,向各省委、市委和党的基层组织征求意见,还开了四次中纪委常委会讨论修改,最后形成两部法规送审稿。2015年10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对两部法规审议;10月12日,习总书记又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对两部法规审议,10月18日中央正式审定印发。三、《准则》的主要内容•(一)《准则》的特点。•一是面向全体党员。•二是兼顾重点和一般。总的是面向全体党员,但其中有些内容是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既突出重点,又兼顾一般。•三是坚持正面倡导。老《准则》是“八个禁止、52个不准”,是负面清单,新《准则》是应当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是正面倡导。•四是聚焦“廉洁自律”。从“廉洁从政”到“廉洁自律”,自律的内容要求更集中明确。•五是简洁明了。从3600多字改为281字,形成新时期《四个必须八项规范》。(二)“导语”部分内容•“导语”是《准则》第一层次,对包括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全体党员提出“四个必须”:•“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这是廉洁自律的根本;•“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这是廉洁自律的依据;•“必须坚持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这是廉洁自律的保证;•“必须坚持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这是廉洁自律的内在体现。•(三)“党员廉洁自律规范”部分内容•这是《准则》第二层次的内容,对全体党员提出“四个坚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讲的是“公与私”的关系;•“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讲的是“廉与腐”的关系;•“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讲的是“俭与奢”的关系;•“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讲的是“苦与乐”的关系。(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部分内容•这是《准则》第三层次内容,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四个自觉”:•“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一是不拿主人东西,二是要忠诚于主人;•“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指广义权力,牢记权力是人民给的,决不能以权谋私;•“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一是要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二是要交往有节;三是要一身正气。•“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要按照习总书记要求,“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四、《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共分3编、11章、133条。这3编具体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总则”从第一章到第五章,共44条。这部分是管总的,管方向的,管原则的,把一些最重要的条款写在其中;•“分则”从第六章到第十一章,共85条。这部分是《条例》的主体内容,规定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6大类纪律负面表现及其纪律处分;•“附则”从第一百三十条到第一百三十三条,共4条。这部分规定了本《条例》解释权和生效时间。(一)“总则”的主要内容•1、“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主要内容。•这一章从第一条到第五条。•第二条讲的是指导思想:“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第四条讲的是原则: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第五条讲的是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违反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要注意把握:•第三条规定的党章和党纪的定义及遵章守纪的要求:“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养成遵章守纪的高度自觉;•第四条规定的五条原则中的第一项原则:“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把纪律停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规定的是执纪的政策方式,就是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对轻微违纪的,党组织也要过问,使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做出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那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成为极极少数。2、“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主要内容•这一章从第六条到第十五条。主要讲了违纪的概念、对党员和党组织纪律处分种类,以及处分的具体操作、带来的影响和相关要求等。要注意把握:•第六条规定的违纪的概念:“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应当受到追究”。•第七条规定的对党员纪律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第八条规定的对严重违纪的党组织纪律处理措施:改组;解散。3、“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主要内容•这一章从第十六条到第二十六条,主要规定了纪律处分运用原理,理论性较强,借鉴了许多刑法学的原理。•具体来说,规定了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和从重、加重处分情形,数纪并处、实质一纪的情形,共同违纪以及如何处理情形等。要注意把握:•一是从轻、从重和减轻、加重处分概念。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二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第十六条规定,“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十九条规定,“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强迫他人违纪的;本条例另有规定的”。(续前)•三是数纪并处的情形。第二十三条规定,“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四是实质一纪情形。第二十四条规定,“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定性处理”。4、“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主要内容•这一章从第二十七条到第三十四条,共有八条。这八条大致分两部分:前四条讲的是对党员在纪律审查和处理中,发现其有违法犯罪情形如何处理;后四条讲的是对于党员发生违法犯罪各种情形下如何给予纪律处分。要注意把握:•一是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违反刑法规定涉嫌犯罪的,要追究党纪责任;发现党员有违反刑法规定,但不涉及犯罪的(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犯罪),要追究党纪责任;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视情节追究党纪责任。•二是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续前)•三是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应当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酌定不起诉、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应追就党纪责任;党员犯罪,一般应开除党籍(故意犯罪主刑、剥夺政治权利、过失犯罪3年以上);党员犯罪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要根据生效判决、裁定、决定追究党纪责任。5、“第五章其他规定”主要内容•这一章从第三十五条到第四十四条,对预备党员违纪处理、党员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处理、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划分、计算经济损失的范畴、违纪行为所得利益的处理、主动交代的含义以及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如何落实等做出了规定。要注意把握:•一是有关责任人员的划分。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违纪责任人员有三种:(一)直接责任者;•(二)主要领导责任者;•(三)重要领导责任者。•同时规定了划分要件。(续前)•二是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的落实。第四十二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做出或者批准做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二)“分则”的主要内容•“分则”是《条例》的主干内容,从第六章到第十一章,从第四十五条到第一百二十九条,共计6章、85条。规定了6大类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85项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纪律处分。是我们要把握的重点。1、“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内容•这一章的内容体现了新条例的一个特点,就是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此,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准确归类。对老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进行梳理,将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划到新条例的政治纪律之中;二是增加违反政治纪律条款。如在党内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三是
本文标题: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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