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本章是本办法总则部分,共七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定义、资质认定范围、办法适用范围、管理体制、资质认定基本规定、资质认定基本原则等内容。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一、立法目的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本办法),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是对2006年2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的修订。本办法遵循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为核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从管理更加科学高效、责任更加明确完善、监管更加依法规范、信息更加公开透明等诸多方面,以问题为导向,创新了对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全面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在确保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公正、准确、可靠”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检验检测市场主体微观活动的干预,真正使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使更多的市场主体有机会参与公平竞争,使自主创新活力得以充分迸发,为检验检测作为高技术服务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保驾护航。二、立法依据本办法的立法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根据《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国家由此建立了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制度。2003年9月3日,国务院公布《认证认可条例》,其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根据此条规定,我国建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2006年2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86号令,明确规定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从而使《认证认可条例》确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在计量认证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完善和发展。另外,我国一些法律、行政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资质认定制度、计量认证制度的内容。例如:《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了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机动车安检机构计量认证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了农产品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计量认证制度。与《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等规定资质认定的一般法而言,上述涉及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特殊法律、行政法规即本条规定的“等法律、行政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释义】本条是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定义\资质认定定义以及资质认定与计量认证关系的规定。一、检验检测机构定义。在本办法第二条中,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的定义,即“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理解如下:(一)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它包括从事单一检验的机构,从事单一检测的机构,以及从事检验和检测的机构。1、检验,是一种符合性判断。是通过对产品、过程、服务或安装的审查,或对相关设计的审查,确定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2、检测,是确定特性的一项活动。是按照程序确定合格评定对象的一个或多个特性的活动。检测主要适用于材料、产品或过程。本办法所指的检验检测机构是一个广义概念,它不仅包括检验机构、检测机构(即通常所称的检测实验室),还包括医学实验室、司法鉴定机构、公安机关刑事技术机构、生物安全实验室等。(二)检验检测机构的属性为专业技术组织。《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法》把检验检测机构的属性规定为“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确定了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组织的属性。(三)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依法成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登记主管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编制管理部门)登记后成立或者经所在法人单位批准设立,能够合法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四)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必须有技术依据。检验检测的依据为相关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或者技术规范(如尚未上升为标准的,与检验检测有关的技术文件)。相关技术规范,须经专业技术组织确认。检验检测机构选用的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抽样方法)应当满足客户的需求宁适用于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确保适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检验检测方法包括(1)标准方法:已经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区域标准;(2)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以文件、技术规范等形式发布的方法也可以作为资质认定的方法;(3)检验检测机构制定或者采用的方法。前两种方法的使用应经过证实后才能使用,第三种方法应当经过确认。(五)检验检测机构利用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取得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取得,检验检测机构主要凭借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取得,也可由专业技能的判定取得。(六)检验检测对象是产品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本办法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需要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既包括根据《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等一般法律法规,也包括《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特殊法律法规。上述依法需要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检验检测对象均为产品。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的特定对象。例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司法鉴定(法庭证据/刑事技术)机构,其检验检测对象为司法案件中的专业证据问题(如法医、物证及声像和电子物证等),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适用本办法。另外,一些部门规章,也规定了一些产品之外的特定检验检测对象,如根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通过计量认证的实验室,其检验检测对象为案(事)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如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物品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取得计量认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其检验检测对象为建设工程;根据《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取得计量认证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其检验检测对象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根据《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取得计量认证的机构,其检验检测对象为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七)检验检测机构必须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检验检测机构作为专业技术组织,对产品或者其他法定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收取费用。根据权利与责任相一致原则,应当对其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资质认定定义本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理解如下:1、“资质”是指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2、“资质认定”是一项经过技术评价后的许可制度。实施主体是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包括国家认监委、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该制度是国家的一项行政许可制度,分两级实施,无论是国家认监委实施的,还是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实施的,其许可的效力在全国范围内是相同的。3、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包括:国家认监委、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实施资质认定是一项法定职责,其实施的上位法依据即包括《认证认可条例》、《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本办法以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65号令)等部门规章。4、国家认监委、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实施资质认定,评价许可的依据是统一的标准、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技术规范。本办法第九条对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在部门规章层级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在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中,对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做了更为详尽、可以进行技术评价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资质认定部门准予许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法定要求,主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明确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后,方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例如《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规定。三、资质认定和计量认证的关系资质认定和计量认证是包含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资质认定既包括《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一般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认证,也包括《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特殊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等。因此,计量认证是资质认定的形式之一,资质认定和计量认证是包含关系。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释义】本条是对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情形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五种:(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司法裁决是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就案件作出的判定裁决结果。依照民事、刑事等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等对其受理的民事、刑事案件,或者由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所涉及到的涉案证据,通常以司法鉴定文书形式作为法庭证据。对案件中的专业问题(如:法医、物证及声像和电子物证等领域),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法庭证据/刑事技术)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司法鉴定(法庭证据/刑事技术)涉及法医、物证及声像和电子物证业务的机构,其条件之一是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因此,司法鉴定(法庭证据/刑
本文标题:新《管理办法》释义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9098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