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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手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7月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专家承诺书本人在参加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过程中,将认真执行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的各项要求,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真实、可靠的专业性意见和建议,并对本人提出的意见负责。2.与其他考核专家团结一致,遵守以民主集中原则做出重大决策和决定的规定。3.遵守保密纪律,不复制、抄录和留用被考核城镇涉密材料,不泄露涉密材料内容。4.不泄露其他考核专家在考核过程中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考核公正性的信息。5.考核结束后,将有关资料和考核记录交还。6.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拒绝超标准接待、住宿等。7.廉洁自律,不得“吃拿卡要”,不接受地方的任何礼品和财物。承诺人:年月日考核内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城[2013]48号)文件的要求,考核内容包括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任的落实、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制度落实等。目的是促进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加强城镇供水的管理、全面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建立保障城镇供水安全的长效管理机制。考核程序1.听取汇报专家组听取市、州、贵安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关于规范化管理考核实施情况的报告(一般不超过30分钟)。专家组听取被考核市县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介绍当地城镇供水基本概况、城镇供水管理工作情况(一般不超过30分钟)。2.审阅材料考核组对城镇供水管理及运行的相关材料进行审阅,一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对城镇供水管理综合性法规、专项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计划、相关管理制度等完整性、科学性进行审阅;二是对城镇供水企业落实相关规定、运行管理制度落实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作出评价;三是对照《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对相关考核项目赋予分值。审阅资料包括:(1)城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三定”规定;(2)城镇供水管理综合性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3)当地城镇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4)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及项目档案;(5)供水企业管理考核及政风行风评议制度相关文件;(6)供水企业设施维护及水质管理文件及监督检查报告;(7)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8)二次供水及自备水管理文件;(9)公共供水企业水质检测制度及近一年的台账;(10)水质信息公布及管网检测维护记录;(11)客服及投诉记录等。(12)其他需要地方提供的资料。3.实地查看专家组现场查看公共供水企业的水厂各工艺环节设施运行情况、水质化验室运行情况、计量装置情况、净水材料卫生许可证、安防监控、对外服务场所、应急装备和物资等情况。对照《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的相关考核项目赋值。4.专家问询专家组对城镇供水管理工作进行提问,对照《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供水企业运行管理人员进行询问,根据询问情况对相关考核科目进行打分。5.专家评议及反馈专家组集体讨论打分并形成综合考核意见,并将综合考核意见反馈被查城市。抽查结束后,将该市州规范化管理考核督促检查结果和市县考核意见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考核结束后专家组需要完成的材料1.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报告。(包括:一是基本情况,考核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抽查城市、开展的相关工作;二是考核结果,各市县考核得分、考核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对每省规范化管理考核实施情况进行评价;三是考核效果,各地经过考核后表态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省级主管部门开展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的下一步安排;四是工作建议,针对考核中发现问题提出的建议、对完善考核工作的建议等)。2.各市县考核综合意见。3.各市县考核打分表、扣分原因及整改建议。4.被考核市县基本情况汇总表。以上材料第一批考核组请于8月25日前,第二批于8月3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评分表考核项目得分扣分原因整改建议一、部门职责(4分)1.1落实“三定”规定1.1.1管理部门(1分)1.1.2管理职责(2分)1.1.3管理人员(1分)二、规范化管理制度制定(36分)2.1综合性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1.1城镇供水管理的综合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4分)2.2原水安全2.2.1水源保护制度(3分)2.3规划建设2.3.1城镇供水发展规划(专项规划)(4分)2.3.2年度实施计划(3分)2.3.3建设项目管理(3分)考核项目得分扣分原因整改建议2.4运行监管2.4.1供水企业管理和考核制度(3分)2.4.2服务与投诉监管制度(3分)2.4.3水质监管与信息发布制度(4分)2.4.4应急管理制度(3分)2.4.5二次供水管理制度(3分)2.4.6自备水管理制度(3分)三、规范化管理制度落实(60分)3.1水质管理3.1.1水质检测制度(2分)3.1.2水质检测能力及实施情况(3分)考核项目得分扣分原因整改建议3.1.3水质检测实施(5分)3.1.4水质信息报告与公布(3分)3.2水厂运行与管理3.2.1处理工艺(4分)3.2.2运行质量控制(6分)3.2.3供水设施设备养护(4分)3.2.4安全生产(5分)3.2.5安防监控(3分)3.2.6岗前培训与持证上岗(2分)考核项目得分扣分原因整改建议3.3管网运行与管理3.3.1管网档案与调度系统(3分)3.3.2管网漏损(4分)3.3.3管网维护(3分)3.4供水服务3.4.1服务窗口(3分)3.4.2抄表计量(2分)3.4.3抢修与停水(2分)3.4.4投诉处理及时率与服务满意度(2分)3.5应急管理3.5.1应急预案(3分)考核项目得分扣分原因整改建议3.5.2应急处理专业队伍与物资储备(1分)总计得分注:本表由考核专家填写,每人一份。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综合意见(格式)城市(县)名称主管部门负责人评审意见(对规范化管理的总体评价、存在问题和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专家组组长签字:日期:附件:考核依据摘要目录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城[2013]48号);2.《城乡规划法》3.《建筑法》4.《突发事件应对法》5.《水污染防治法》6.《城市供水条例》7.《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8.《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9.《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10.《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1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1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15.《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16.《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17.《城镇供水服务》(CJ/T316)18.《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19.《冷水水表》(GB/T778);20.《水平螺翼式水表》(JJG258);21.《居民饮用水计量仪表安全规则》(CJ3064);22.《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23。《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送审稿);24.《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28.《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3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附件: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评价依据及说明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评价依据说明一、部门职责(4分)1.1落实“三定”规定1.1.1管理部门(1分)按照地方政府“三定”方案设置城镇供水主管部门。1.《城市供水条例》第七条第3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第一部分第五条: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等方面的管理体制。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考核被考核城市按照评价依据的要求,落实城市供水管理职能部门。考核方式:查阅地方政府“三定”规定。1.1.2管理职责(2分)按照地方政府“三定”方案明确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考核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三定”,在规划建设、水质管理、运营监管等环节的职责细化和落实情况。考核方式:查阅各环节文件与问询相结合。对于建管分离的管理体制的情况,如运营管理部门参与规划、建设,不应扣分。1.1.3管理人员(1分)按照地方政府“三定”方案配置城镇供水管理人员。考核主管部门是否设置专职供水管理人员,以及供水管理人员行政业务熟悉情况。考核方式:以问询为主,问询管理人员对所辖区域供水情况。二、规范化管理制度制定(36分)2.1综合性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1.1城镇供水管理的综合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4分)查阅当地出台的城镇供水管理方面综合性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查看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宣贯情况。1.《城市供水条例》第七条第3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监督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考核当地城市供水管理的法规、规章等的完善情况,以及上级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贯彻情况。考核方式:对于有立法权的城市,查阅城市供水专门性法规设立情况,对于没有立法权的市县,查阅1份转发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和本地出台的关于城市供水管理的文件。询问相关标准的了解情况,如是否有水质标准、管网漏损标准、水厂安全运行标准等重要标准。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评价依据说明2.2原水安全2.2.1水源保护制度(3分)配合环保部门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并掌握当地水源水质情况。1.《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2.《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八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6.《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旨在强调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促进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水源水质情况。考核方式:查阅资料和询问相结合。有正式文件明确当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以得分。询问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了解其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数量、水质情况以及标准的掌握情况。不了解水质情况的不得分、不知道标准的不得分,没有按相关标准要求做过全指标检测的不得分。2.3规划建设2.3.1城镇供水发展规划(专项规划)(4分)查阅地方的城镇供水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成果(规划文本、说明书、图集)和政府批复文件。1.《城乡规划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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