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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并收取租金等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一、甲方将位于桐城市香港广场上下两层门面房,房屋共计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二、房屋租赁期限为:2005年8月31日始至2010年8月31日止(共计五年),合同期满自动失效。三、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房屋租金每年18000.00元,合同签订时乙方一次性缴清当年租金和保证金合计23000.00元。每年9月5日前一次性缴清至次年8月31日一年房租。四、乙方向甲方承诺,承租该房屋仅作为商贸经营活动使用。五、乙方在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对所承租甲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的,事前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但要在不破坏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并且,乙方装修后或改造的房屋各种费用在租赁到期时或因甲、乙双方违约造成终止合同,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补偿。六、甲方收取乙方租房押金人民币五千元(5000.00元),乙方租期未满时停止房屋租赁,甲方则有权不退租房押金,乙方损坏甲方房屋结构将按等价赔偿,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一切损失。该款双方合同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并在隔墙恢复和未欠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此款全额无息返还。七、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必须认真履行本合同,如发生拖欠租金一事,甲方则按每日收8%违约金(在押金中扣)如乙方超出约定支付房租十五日甲方在交涉无果后收回房屋,并有权撬开门锁,终止本合同,押金不退还乙方,并且乙方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八、本合同期满时,甲方则按时收回房屋,乙方应如期退还,如乙方要求续租,必须在租赁期满前壹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重新签订合同,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九、乙方承租房屋后,不得利用甲方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转租。十、合同期内该房屋的水、电、煤气、闭路收视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等经营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缴纳。乙方在合同期满交还房屋时,以上费用未缴清甲方有权在押金中扣除。十一、甲、乙双方在合同约定里,不得单方面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赔偿违约金元,作为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十二、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年房屋租金在2007年3月31日前有效。自2007年4月1日起,在房屋租金上涨的情况下,依据香港广场邻近门面房租赁平均价格双方再行约定。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法律管辖权属甲方户口所在地。甲方(出租人或代理人):乙方(承租人):甲方住址:乙方身份证复印件壹张(交甲方保存)甲方联系方式:乙方联系方式:签订日期:2005年8月19日
本文标题:公司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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