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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件新保合[2009]10号关于下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重大可疑报告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的通知各中心、各部门、各分公司: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按照“合规为先”的理念,进一步推动发洗钱可疑交易的人工甄别工作,特制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重大可疑报告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重大可疑报告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2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重大可疑报告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的安全与稳定,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及操作规范。第二条本规定及操作规范适用于我公司所有销售渠道及各业务处理环节。第三条本规定及操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章重大可疑报告的定义第四条本规定及操作规范所称的重大可疑报告是指可疑交易特征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可疑程度为“重点可疑”、“重点可疑且同时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重点可疑且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五条本规定及操作规范所指的重大可疑是指下列行为:(一)新契约年保费累计100万以上(按投保人统计)。(二)多次重复投保,重复投保的保费累计100万以上(按投保人统计,且含续期保费)。(三)分散投保,集中退保,退保损失率在30%以上。3(四)不计损失坚持退保的大额件,退费金额在50万以上。(五)他人代交大额保费(100万以上),他人代领大额保险赔款(50万以上),或是代领大额保险退保金(含撤保、犹豫期退费)(50万以上)。(六)坚决要求现金领取退保金(含撤保、犹豫期退费)或是理赔款,且金额较大(50万以上)。第三章重大可疑的报告流程及时效第六条报告流程。分公司各业务环节工作人员发现本办法第五条所述的重大可疑交易行为时,应立即上报上级主管,由上级主管按业务管理要求确认调查项目,必要时进行生存调查、财务调查。对已留存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还应通过公安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证系统进行核查。各分公司风控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会商该报告的可疑程度、报告方向(总公司、人行当地机构、当地公安机构)、或放弃重大可疑交易报告。第七条分公司报告时效。分公司各业务环节工作人员发现重大可疑交易后,应在交易发生的3个工作日内,报告分公司反洗钱牵头部门,由分公司反洗钱牵头部门组织会商后,在交易发生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总公司风险管控中心合规管理部。第八条总公司报告时效。总公司风险管控中心合规管理部负责在交易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总公司相关部门完成可疑交易报告的会商,并根据会商结果,向中国反洗4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或放弃保送。第九条总公司风险管理中心负责对分公司的重大可疑报告工作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检查。第十条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保险业重大可疑交易报告另有规定的,按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要求,及时完成相关重大可疑交易报告的信息报送,并同时上报总公司风险管控中心合规管理部。第四章重大可疑交易的判断与处理办法第十一条各业务环节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资金、交易符合上述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的,还要按公司业务管理要求做好相关生存调查、财务调查、退保劝阻及银行转帐的解释说服工作。第十二条重大可疑交易的发生日以财务收取保费或支出保险理赔款、退保金(含撤保、犹豫期退费)之日开始计算。第五章处罚原则第十三条发生重大可疑交易没有按要求及时会商并上报的,要追究当事人及分公司负责人的责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六章保密原则第十四条在履行重大可疑报告、客户身份识别、保存5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则,具体办法参照国家及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附件1-1:重大可疑报告流程图附件1-1:6重大可疑报告流程图重大可疑的报告流程分支公司各作业岗总公司分公司发现重大可疑交易录入系统或系统提取审核、会商、确认重大可疑交易确认并上报总公司审核、会商、确认重大可疑交易上报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上报当地反洗钱监管机构报告归档7主题词:反洗钱管理规定操作流程通知抄报:董事长、监事长、总裁室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校对:郭建英打印44份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印发
本文标题: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重大可疑报告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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