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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二)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三)掌握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四)熟悉劳动合同的内容(五)熟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丙)熟悉劳动争议的解决(七)了解劳动合同特征和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八)了解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劳动合同的特征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二、特征1、主体特定性;(羊羔与狮子)2、内容法定性;(较多强制规范,违反则无效)3、从签订到履行,地位发生变化;签订——你情我愿,双方平等履行——羊羔与狮子,吃你没商量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中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思考:公务员和单位是什么关系??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一、概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学生假期工?)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公平——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一)资格要求劳动者需年满l6周岁(例外:文艺、体育、特种工艺),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分支机构(依法设立+证照)可以订立劳动合同!!!!童工指几岁以下?(二)义务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例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对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1、1个月内,经通知劳动者不签,则单位书面通知解约,单位=报酬,不补偿;2、超一个月至一年(1)单位不签=“双罚【工资2-12月,不包括福利】”+“补签”(2)劳动者不签,则单位=书面解约+报酬+经济补偿3、满一年(1)“单位双罚”(2)满一年当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立即补签四、劳动合同的类型(一)固定期限(二)无固定期限(无确定终止时间)1、协商一致2、法定要求单位必须订立的(除非劳动者欲订固)——连续10年——初行劳动制度或国企改制重订合同时,连续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续订2次固定且无“法定情形对单位严重不利”(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五、劳动合同的效力(一)生效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字、章、字+章)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生效有特殊约定(如延后生效)。(二)无效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三)无效的后果(自始无效)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三节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下根据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的时间,即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也就是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工时制度: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1、标准:每日8,每周40(特殊:每周至少休息1日)2、经协商(工会和劳动者)可延长原则——1日不超1小时;特殊——1日不超3小时,1月不超36小时;例外——紧急救人救钱、抢修公共利益、法律法规其他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不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有工资保障)1、法定假日:新年、春节、清明、劳动节、端午、中秋、国庆。2、年休假:满一定年限,每年保岗带薪休息(1)1——10:年5(2)11—20:年10(3)满20:年15(4)年休:原则不跨年;可分段、可集中。(5)不享受当年年休:寒暑假;事假20天不扣工资;1-10年工,病假累2月;10-20年工,病假累3月;20工,病假累4月。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1、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证券代替)2、按时支付(约定时间)3、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周付一次?季付一次?)工资总额由六部分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班工资——————1、普通加班:150%2、休息日加班且不能补休:200%3、法定节假日加班:300%4、加班不付加班费—罚应付50%-100%5、劳动者过错致损,单位可扣工资。(1)扣不得超过月工资20%(2)扣20%后,低于最低工资,则按最低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一)试用期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3个月—l年,不超l个月——1年—3年,不超2个月——3年以上固、无固,不超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期限内2、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双不得)——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有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在特定情形下,劳动者可以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服务期一般比劳动合同期限长,合同期满,除另有约定,合同期应延至服务期满。(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给予补偿,则该条款无效;不足额支付,劳动者提出要求后单位仍不支付,则劳动者可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违反竟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三、医疗期(3—24个月)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1、工作10年以下,在本单位5年以下——3个月;5年以上——6个月2、工作10年以上,在本单位5年以下——6个月5年以上——9个月10年至15年——12个月15年至20年——18个月20年以上——24个月病休期间、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包括在内;特殊疾病,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3、医疗期内待遇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依法执行。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80%。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与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内合同终止,则合同必须延续至医疗期满,职工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医疗期满尚未痊愈、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派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须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四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一、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1、劳动规章制度(企业内部的“法律”)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拘束力。2、制定程序(三步走)——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方案意见——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应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否则对劳动者不生效。二、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因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主体变更=劳动合同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愿原则:绝对、相对用人单位工作需要调整,可与劳动者协商变更;若因劳动者不能胜任而变更,则用人单位可单方变更(用人自主权)。第五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因出现法定的情形,一方单方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一)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单位可以支付吗??)(二)法定解除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提前通知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非试用期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获补偿,违反程序属违法解除,须赔单位)(2)可随时通知解除。包括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制定的规章损害劳动者权益、或者因其过错而导致合同无效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可获补偿)(3)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包括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可获补偿)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提前通知解除(无过失性辞退),即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未及时补偿应按50%-100%加付;违规解约,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则继续,否则单位按2倍补偿金标准赔付,但不再付补偿金)——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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