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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彭原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村委会:现将《彭原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庆阳市西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维护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基本权益,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安全、完整和封闭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04〕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指由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和政府资助及集体扶持等多方筹集,用于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基本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民办公助性社会基金。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农民个人自愿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收缴、截留和减免。来源包括:(一)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交纳的20元合作医疗基金。(二)村集体经济收入中用于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资金。(三)省、市、区三级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拨付的60元补助资金。(四)中央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拨付的50元补助资金。(五)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六)通过社会募捐、农村医疗救助等其他途径筹集的用于农村合作医疗的收入。第五条基金筹集的具体办法:(一)参加合作医疗的资金按年度在农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由乡(镇)财税部门一次性代收,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二)区财政局根据参加的实际人数和农民个人参合基金到位情况,安排本级补助资金,并会同区卫生局逐级上报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第三章基金管理第六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自求平衡。基金严格实行封闭运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七条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区级统筹,新农合基金分为大病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其中,划转大病统筹基金标准为每人115元,门诊统筹基金标准为每人35元。实施门诊统筹后,我区建立门诊统筹基金,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全部用于门诊统筹,不再提取2元难入大病统筹基金。第八条区财政部门在同级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对财政拨入、社会筹集转入和农民个人缴费统筹部分的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按支出预算,并根据区合管办提交的“资金拨付情况统计表”,向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划转医疗补助资金。第九条区合管办应在同级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合作医疗基金支出专户”,用于基金的日常结算和管理,该专户除用于接收“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外,只支不收。第十条乡(镇)财税部门收缴(代收)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个人缴费,必须在每年12月15日前按规定将统筹部分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不得滞留。第十一条各乡镇合管办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以户为单位,在指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帐户”,存储用于门诊报销的个人帐户资金。第十二条区合管办在每季度末和年底,根据金融机构的对帐单据,按照统一要求分别编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季报和年度财务决算,并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报告,由区卫生局负责汇审,经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季报和决算必须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第十三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按照《西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全额用于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医疗费用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提高开支标准。第十四条区合管办的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列入区财政预算,不得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列支。第十五条合作医疗基金的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第四章资金的申请报销方式和资金拨付程序第十六条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区、乡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申报和集中支付的办法,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花费的医药费用在所属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核报,在区、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在所住医(卫生)院按住院费和门诊医疗费分别核报。第十七条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经医疗机构审核,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比例先由医疗机构负责垫支报销医药费用,在下月10日前报区合管办审核。第十八条经批准转市外住院的医疗费用,由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按规定向负责转出的医疗机构申请报销。第十九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由个人持家庭帐户储蓄卡、合作医疗证、门诊发票或合作医疗专用处方,到当地乡镇卫生院(西街办事处辖区的农民在区人民医院)审核、登记、盖章后在“家庭帐户”设立银行办理报销。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一)违反资金申报程序要求的;(二)擅自改变资金报销内容、报销标准的;(三)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四)未按规定报送季(年)度报表,信息资料失真的;(五)医疗机构检查治疗不认真、乱检查、乱开药、乱收费的。第五章职责分工第二十一条区合管办、卫生、财政、开户银行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协作、主动配合共同做好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一)区、乡合管办负责组织和办理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事宜,向委托收缴的有关机构提供参合对象的具体数据,审核申报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费用,并办理各项基金结算;负责基金收支会计核算,报表编制报送工作;(二)受托收缴的乡(镇)财政所负责代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缴费,并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供征缴情况,办理收缴资金的划转;(三)区卫生局负责指导合管办具体业务,研究制定相关报销比例、起付标准等政策,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四)区财政局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财政专户管理,基金财务制度的制定及财务监督工作;及时归集,划拨资金,同时配合区卫生局制定补偿方案;(五)国有商业银行及其委托代理金融机构负责根据受托收缴机构开具的凭证划转基金收入,并根据财区财政局签发的拨款凭证及时划转款项,按规定办理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门诊报销,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部门提供基金对帐、实时查询、收支情况定期报告等金融服务;(六)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合作医疗制度和各项医疗卫生法规,并建立健全合作医疗基金核算机构,按规定严格核算垫支经费,单独建帐,如实申报。第六章监督和处罚第二十二条区、乡合管办要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三条区财政、卫生和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筹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第二十四条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农民代表共同参加的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第二十五条各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采取张榜公布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及参合人员医药费报销情况等。乡(镇)合作管办应在每季度末把本乡(镇)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医药费报销情况在本乡(镇)和各行政村进行公示。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要根据有关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制度、办法和授权,建立完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的帐户、用途、流程、认证、透明监管,对接收的各类数据进行身份、交易权限和金额权限的合法性审查,切实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要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截留、挤占、挪用、拆借、贪污基金的;(二)将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三)擅自改变基金用途的;(四)擅自改变有关标准的;(五)虚报、冒领、套取基金的;(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西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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