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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学会小企业会计准则培训班一、为什么要进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改革二、如何进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改革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四、小企业会计准则总则和附则五、国家扶持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目录第一讲小企业会计准则改革的总体情况及总则和附则第二讲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第三讲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第四讲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外币业务、财务报表第一讲小企业会计准则改革的总体情况及总则和附则一、为什么要进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改革二、如何进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改革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四、小企业会计准则总则和附则五、国家扶持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一、为什么要进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改革(一)服务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从会计管理方面引导小企业改善其经营管理.规范其会计行为,增强其会计信息真实性和透明度,是财政部门支持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二)完善企业会计标准体系的需要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由适用于大中型企业的企业会计准则和适用于小企业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共同构成的企业会计标准体系基本建成,为今后统一会计标准、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建立良好会计秩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推进会计国际趋同的需要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开始推行差别报告制度目前,单独制定适用于中小企业或小企业的会计标准,减轻小企业在提供财务报告方面的负担,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在国际通行做法下的必然选择,是我们推进会计国际趋同的需要。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我国建成的企业会计标准体系,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允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这些要求比《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高,这也是从小企业需要发展的角度考虑。《小企业会计准则》内容设计既符合我国小企业发展实际,也符合国际倡导的《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结合各国实际加以应用的理念。(四)保证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我国小企业会计标准建设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发布实施分行业会计制度,1992年“两则两制”改革。第二阶段: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4月发布。第三阶段: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年10月发布。二、如何进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改革(一)2009年11月-2010年10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二)两次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三)2010年12月-2011年1月组织抽样模拟测试(四)2011年2月-7月做好发布实施的准备工作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1123’’形成一个体系统一一个范畴服务两个对象协调三大关系(一)形成一个体系基于“内容完整、通俗易懂、便于操作、强化监管”的要求,同时借鉴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经验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应用指南两部分组成。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规范小企业通常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提供具体而统一的标准。采用章节体例,分为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财务报表、附则共十章,规定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全部内容。应用指南主要规定会计科目的设置、主要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的种类、格式及编制说明,为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提供操作性规范。(二)统一一个范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但是,有三类小企业排除在外:一是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二是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三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三)服务两个对象据调研,小企业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为税务部门和银行。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就是要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要求其提供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需求的高质量信息,从而有助于税务部门根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税收决策,有助于银行根据小企业真实的偿债能力做出融资决策。(四)协调三大关系1.协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关系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坚持以税法为导向的原则,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当与《企业所得税法》尽可能协调一致。“协调观”另一种观点坚持会计与税法适当分离的原则,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尊循原有的会计原则,而不应过多的考虑税法规定。“独立观”2.协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关系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独立观,认为《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当作为一套较为完整的、可独立实施的准则,涵盖各类小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另一种是发展观,认为《小企业会计准则》只需规定小企业主要业务或常规业务,非日常业务的会计处理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本准则采用3.协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关系充分借鉴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简化理念。但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与FRSME适用范围不同。具体来讲,我国主要从企业规模角度进行划分,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分别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IASB则主要从公众受托责任角度划分,lFRS和FRSME分别适用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四、小企业会计准则总则和附则(一)总则部分1、本准则的制定目的及法律依据(第一条)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法律依据:1、会计法2、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3、公司法4、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八条中小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本准则的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一是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小企业。二是本准则适用的小企业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序号行业类型从业人员(单位:人)营业收入单位:万元划型关系1农、林、牧、渔业中型500—20000小型50—500微型50以下2工业中型300-10002000-40000两者回时满足小型20-300300-2000两者同时满足微型20以下300以下两者满足其一3建筑业中型资产总额:5000万元-80000万元6000—80000两者同时满足小型资产总额:300万元-300-6000两者同时满足5000万元微型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300以下两者满足其一4批发业中型20-2005000-40000两者同时满足小型5-20l000-5000两者同时满足微型5以下1000两者满足其一5零售业中型50-300500-20000两者两时满足小型10-50100-500以下两者同时满足微型10以下100以下两者满足其一三是小企业中的三类例外情形,这三类小企业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不得执行本准则。第一类是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具体包括以下5种类型:1.已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小企业。2.已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的小企业。3.已经发行企业债券的小企业。4.已经在境外股票上市的小企业。5.预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上市的小企业和预期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的小企业。5.预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上市的小企业和预期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的小企业。主要包括以下5种情况:(1)作出准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上市意图或计划的小企业。(2)作出准备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意图或计划的小企业。(3)正在向证监会报送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材料的小企业。(4)正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在境外上市申请材料的小企业。(5)正在向发改委(或证监会)报送拟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申请材料的小企业等。第二类是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第三类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3、小企业在执行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关系方面的规定(第三条)本条提出了“自由选择、单项标准、一以贯之、从高不就低”的执行原则。(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这款规定实质上体现了“单项标准”执行原则的要求。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对同一项交易规定了不同的会计政策,小企业不得在其中进行选择。(2)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都对同一项交易作出了规定,小企业也不得在其中进行选择。(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这款规定实际上是与本准则第二条的规定相呼应,同时明确了两个问题。(1)明确了应执行的会计标准。(2)明确了转换时点。(四)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同时明确了两个问题:(1)明确了转换的前提条件。(2)明确了转换的时点。(五)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4、由本准则转换为企业会计准则的衔接规定(第四条)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二)附则1、对微型企业执行本准则的要求(第八十九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2、本准则的实施时间(第九十条)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一)本准则的施行时间。(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废止时间。(三)新旧转换的规定。第一,会计科目余额的结转和比较财务报表的编制1.所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从2013年1月1日,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照本书所附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与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对照表》,将企业各个资产、负债和所有权益类会计科目的余额直接结转至本准则所规定会计科目的会计账户之中即可,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是,以下几个会计科目余额的结转应进行特别处理:共4项(1)考虑到本准则规定资产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这三个会计科目的余额应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转后应无余额。小企业执行本准则后不再设置这几个会计科目。(2)“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这两个会计科目的余额继续保留,按照原先规定的期限分摊或使用完毕后,不应再有发生额。小企业执行本准则后,如果小企业认为还需要使用这两个会计科目,也可以使用,但是在编制年度资产负债表时不得有余额,如有余额应结转至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会计科目。(3)“待转资产价值”会计科目如有余额,应与税务机关进行积极沟通协调,如果应当在2013年交纳企业所得税,则将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其余额结转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如果应当在2013年及以后年度交纳企业所得税,则将其全部余额结转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以后年度通过纳税调整交纳企业所得税,不再保留本科目。(4)考虑到本准则对相关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作了改变,应将“资本公积”会计科目的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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