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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201505工程造价典型案例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典型案例分析南京工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申玲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理论及方法发展趋势质量、工期、造价转变管理理念转变项目增值(成本与价值比较分析)施工阶段转变控制对象转变项目全生命期、建设期全过程以人工为主转变工具与手段转变现代化信息技术与管理工具(BIM等)3PARTA工程造价典型案例:常规业务PARTB工程造价典型案例:发展业务主要内容ngdshenling@163.com,密码:12341234环境条件:新型建筑工业化、绿色建筑;PPP模式BIM施工阶段的典型案例一变更、工程量偏差引发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调整——有不平衡单价时二变更、工程量偏差与施工方案调整引发的措施项目费用调整:三其它PARTA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典型案例:常规业务一、变更、工程量偏差引发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调整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或施工图预算计价(无规范定义):以施工图、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计价(1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惯例:①发包时有大致工程范围、内容及要求,但无图纸,采用费率招标或报单价,结算执行预算定额工料机消耗量定额;②发包人仅提供施工图纸,承包人编制预算书,以预算书计价。(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合同类型——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或施工图预算计价——总价合同:定额或施工图预算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一)单价合同案例1基本情况:某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把一位于市区的住宅小区承包给了一家施工单位,该工程为非国有投资项目,合同签订方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外墙保温工程量为480.03m2,实际施工工程量为4800.3m2,该部分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候报价为525.36元/m2,是市场价两倍。2争议焦点:增加的工程量单价是否执行525.36元/m2?3案例处理过程与结果施工单位认为:依据《清单计价规范》(2008)第4.7.3条规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施工单位认为这属于报价策略上的不均衡报价,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属于合同内已有的综合单价,所以新增部分单价也应该执行投标时候的综合单价。发包方则认为:新增部分的工程量给予认可,但综合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应重新核定该部分综合单价。审核人认为:•①对于工程报价中这种极端情况,不能简单判定是不均衡报价。如果执行施工单位的投标价作为新增工程量的竣工结算价的话,仅此一项施工单位就可以获得200万左右的非法利润。•②《计价规范》第4.7.5条“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本工程此项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0%以上且新增费用也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综合以上三点最终审核是按合同内工程量和合同内工程量的10%执行投标单价,剩余工程量执行市场价,甲乙双方对此均认可。(二)总价合同案例1发包人仅提供施工图纸,承包人根据图纸内容自行编制预算,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合同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1)基本情况情况一:施工图纸中设计了此内容,承包人预算书中有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纸减少、取消此内容;或增加此内容。情况二:施工图纸设计了此内容,承包人预算书中无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纸减少、取消此内容;或增加此内容。(2)争议焦点:情况一:——减少或取消时业主:希望根据实际情况结算,将减少或取消内容在结算中全部扣减掉。承包单位:当减少或取消项目多为承包人利润空间多的子项,特别是涉及不平衡报价项目时有较大争议;此外,对于减少或取消的内容是按图纸实际工程量扣减还是按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中工程量扣减,也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增加时此情况对业主与承包单位来说争议较少,一般业主也能够同意在结算中将报价图纸中没有而实际施工图纸中增加的内容给予增加。可能会存在争议性问题就是在单价计取上。•情况二:报价时图纸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预算书中无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纸减少、取消此内容或增加此内容。——减少、取消此内容•业主:认为既然承包单位预算中未计取这些内容,属于承包单位作为优惠主动放弃这些项内容,应按实际情况进行工程量上扣减。•承包单位:可能会认为这些内容当初是作为一种优惠条件,而在工程量上少报,或没有计取,在结算时不能够将预算书中少计取或未计取的内容再扣减。同时,在扣减时如何取用单价也使双方不可避免的产生争议。——增加此内容•工程量:若预算书中工程量比报价时图纸工程量过多,则业主可能不同意在结算中再给予增加;若预算书中工程量比报价时图纸工程量过少,则承包单位可能利用设计变更,要求按施工图纸工程量与报价预算书差值增加。•单价:是延续承包单位预算书报价,还是重新取用新单价也成为不可避免的争议。2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承包人根据清单报价,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合同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1)基本情况情况一:清单中有此内容,承包人报价书中有报价,实际施工图纸减少、取消此内容;或增加此内容。情况二:清单中有此内容,承包人报价书中未报价,实际施工图纸减少、取消此内容;或增加此内容。(2)争议焦点基本同前(三)分析与建议1相关概念剖析1)单价与总价合同定义(1)单价合同——工程量风险由发包人承担•13清单计价规范定义: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定义: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13清单计价规范定义: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提供清单1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定义: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8.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8.2.2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非强条)•——总价合同=?单价合同•8.3.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量风险由承包人承担2013清单计价规范——8.3总价合同的计量(3)工程变更13清单计价规范定义: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1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2调整分析与建议1)发包人提供了图纸及工程量清单,采用清单计价方式2013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此时单价与总价合同基本无差异)9.3.1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9.3.3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调整。——控制了不平衡单价•9.3.4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机会利润补偿单价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2)发包人仅提供施工图纸,承包人根据图纸内容自行编制预算,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合同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1)基于1998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允许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交易惯例选择总价方式时,施工图纸以内的工程造价一般不调整。预算书造价+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的差异“交易习惯,双方协商”情况一:发包时图纸有此项,预算书也有此项,实际施工图纸减少或取消此项、增加此项——确定实际施工图纸与发包时图纸工程量量差。对于预算书中比发包图纸实际工程量多或少均不予考虑。理由:为了使报价在总体上有竞争力,并且赢得合同,承包人对某些分项的工程量计取高于正常水平,一般对其他的分项中工程量的计取偏低。——采用承包单位预算书中单价进行扣减量差。理由同上。情况二:发包时图纸有此项,报价无此项,实际施工图纸减少或取消此项、增加此项承包单位无法证明其漏项错误究竟是工作疏忽、让利行为还是故意留有余地。用发包图纸工程量与实际施工图纸工程量量差进行扣减。单价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2)基于201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0.4.1变更估价原则——控制不平衡报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二变更、工程量偏差与施工方案调整引发的措施项目费用调整1典型案例1)某工程地下室带反梁、承台满堂基础模板措施项目
本文标题:201505工程造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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