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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公司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条公司**部门负责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且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依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规定实施,不得干涉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影响按照程序依法确定中标结果,不得损害招投标人的正当权益。第四条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活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联合监督。第五条对工程招标活动依法进行的联合监督不能免除招标人对招标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可以视自身力量,将招标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具体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办理全部招标事宜。第七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3、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第八条属于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活动开始前将招标公告或邀请函、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情况书面报告、招标文件等报招标站备案。第九条采取公开招标的,应当在国家和长沙市指定的媒介以及政务网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条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公告载明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出售期间,投标人应到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专用窗口购买相关文件。第十一条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第十二条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公告载明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出售日期截止后,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承包商。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前,应当按规定完成立项审批手续或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并落实建设资金。进行施工招标时,应当取得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取得概算批复。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据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按照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测算出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应当将工程量清单、相应的施工图纸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招标人可以将招标控制价在招标文件中公示,或在开标前予以公示。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人工和机械等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调价标准和调价公式。第十六条招标人原则上不得对招标内容设置暂估价并要求投标人计入投标报价。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指定唯一品牌和指定分包人,除非证明这一指定品牌产品和指定分包人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招标人需要在招标文件中通过列举某品牌产品以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列举三个以上品牌的产品型号作为参照,并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下内容:1、投标报价中可竞争费用以及不可竞争费用的内容说明;2、投标人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费用测算标准,测算出安全措施费用和文明施工费用,并在投标报价中单列,此项费用属于不可竞争费用;3、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报价中列出在建设阶段应由中标人缴纳的各项强制性保险、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金额;4、投标人不得以钢筋、水泥等主要材料库存、顶帐等理由进行让利;5、招标人认为应当对投标报价提出的其他合法约束条件。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向投标报名单位收取投标报名费。资格审查文件出售价格不得超过人民币100元,招标文件出售价格不得超过人民币800元;施工图纸押金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图纸拷贝成本,投标结束后招标人应收回施工图纸,并向投标人退还图纸押金。第三章投标第十九条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法人或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法人不能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法人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招标人应保证此类投标人的数量不超过投标人总数的三分之一。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能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第二十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提供。投标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和投标保证金担保等方式,具体担保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担保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并且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属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时必须提交投标担保。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当是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评委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施工招标的,专家评委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专家评委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及长沙市的相关政府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确定。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评标,切实履行评标职责。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第二十四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具体的评标方法及适用条件、评标程序按相关招投标文件执行。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的评标方法和评标程序。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能如实反映招标过程和内容的书面评标报告。第二十六条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三个工作日内(含三个工作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未收到实名投诉的,招标人应当到招标站办理中标结果备案,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开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含十五个工作日)完成。其他招标的评标定标工作应在开标后十个工作日内(含十个工作日)完成。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前收到实名投诉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向投诉人提供正式的书面答复意见。在调查取证期间,招标人应当停止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投诉人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不影响招标人依法办理下一步手续,投诉人可以向其他行政部门投诉。第二十八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第二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三十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或其他形式的工程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供。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招标人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担保方式。具体担保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担保金额应为中标价格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第三十一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与招标人应当在30日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到区合同管理站备案。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法人或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在区内承揽工程的资格。第三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在区内承揽工程的资格。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或不履行合同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在区内承揽工程的资格。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下内容是某公司的招标监督管理办法****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机国际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活动秩序,保障招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公司企业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系统各企业组织承办的招标活动。第三条招标监督活动坚持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第四条招标活动必须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第二章监督职责与范围第五条公司监察部门是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二)对按照国家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应招标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的情况进行监督;(三)对招标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四)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五)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组织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六)建立招标监督工作档案。第六条所有招标活动,均应成立招标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和其他有关人员或上级监察部门指定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监督小组人员不参与具体招标业务工作。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一)检查资格预审人员、评标人员的组成情况;(二)参加与招标有关的各类会议,负责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主要过程进行监督;(三)对违反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四)出具招标监督报告;(五)其他需要监督的有关事项。第七条公司监察局负责:(一)对系统各企业建设工程中属于公司重点监督管理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二)对系统各企业单项技改和检修特殊项目投资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三)对公司组织的重大招标项目进行监督;(四)对本部基本建设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以及物资采购(办公用品)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除上述四款外的招标活动,监察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监督。第八条子、分公司监察部门负责:(一)受公司委托,对有关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二)按照子、分公司规定的范围,对所属企业的相应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三)对子、分公司本部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四)对所在地区关系重大、子分公司认为需要监督的项目进行监督。第九条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监察部门负责:(一)受公司、子分公司委托,对有关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二)对上级监察部门直接监督之外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第三章监督内容第十条招标前期监督招标前期监督是指对招标计划相关的招标形式、招标组织方式、评标委员会构成及人数、招标范围及资格预审等内容进行的监督。(一)法定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将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是否经过研究和上级审批,有无化整为零或违反公司管理要求规避招标的行为;(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公司要求的相应资质和专业经验
本文标题: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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