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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文件皖价服[2004]223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各市计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对各类用户新装、增容用电的,一律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二、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的其余供电回路,供电企业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如下。地下电缆线路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按以下标准的1.5倍收取。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0.38/0.22103563110用户应交纳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元/千伏安)26021016011080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交纳费用(元/千伏安)21016080三、对于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与用户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按上款标准收取临时接电费用。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超出合同约定期限的,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另行约定处置。四、对已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对用户的电气联锁装置和其他安全措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用户用电安全及电网安全运行。当电网一路供电电源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及时提供备用供电,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用户供电可靠率应达到99.89%以上。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供电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由供、用电双方通过合同约定。五、供电企业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到期不再退还的临时接电费用,只能用于增加改善用户用电而必须建设、改造工程和有关业务支出,不得挪作它用。六、本通知自7月20日起执行。在7月20日前已申请新装和增容并经电力部门开出受理回执的,不得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范围、标准及使用的监督检查。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主题词:经济管理价格电力通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本文标题:皖价服[2004]223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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