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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码:1“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新闻出版署出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出版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管理章程》和《新闻出版署学术著作、重点图书出版专项资金管理章程》的通知[失效]【文件号】新出计[1995]987号【颁布部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颁布时间】1995-08-01【实施时间】1995-01-01【时效性】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 各直属单位: 我署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94)财税字089号〕和财政部制定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字(1995)314号〕,结合我署实际情况,制定了《新闻出版署出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出版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管理章程》和《新闻出版署学术著作、重点图书出版专项资金管理章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新闻出版署出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当前页码:2“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94)财税字089号〕的精神,更好地解决新闻出版署直属单位的生产发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科研开发和专业学术著作、国家重点图书出版等困难,支持和促进出版业的繁荣发展,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字(1995)3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版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部按照〔(94)财税字089号〕文件规定,从1994至1997年,以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业上年上交所得税(扣除财税大检查被查补交和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上交部分)的实际入库数相应列入支出预算,并按比例(扣除中宣部集中部分)拨付新闻出版署的专项资金。 二、按照〔(94)财税字089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在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经费。 三、新闻出版署与财政部于1991年按照《关于建立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财文字第537号〕建立的“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结余部分。 四、专项资金存款利息及专项资金借款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专业学术著作及党和国家提倡的重点图书的出版; 二、优秀出版物、优质产品奖励; 三、杰出出版人才的培养和奖励; 四、书刊印刷厂、印刷器材厂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当前页码:3“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五、出版企业的新产品开发和科研项目开发; 六、出版企业流动资金季节性或临时不足的借款; 七、符合资金宗旨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专项资金按照无偿和有偿相结合的原则安排使用,有偿使用的要按期归还。 二、除对专业学术著作及党和国家提倡的重点图书出版的困难补助及优秀图书奖励等,可酌情给予拨款外,其他项目使用该项资金,均采用有偿借款的办法,借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借款期内,按年率百分之三收取资金占用费。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在考虑出版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根据财力可能,重点使用,不搞平均主义。对投资少、效益好、资金回收快的项目,要优先安排。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对社会生产能力已富余的项目或引进、改造后形不成现实生产力的项目不予支持,防止贪大求洋,片面追求设备先进,注意发挥专项资金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为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新闻出版署成立“出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检查、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纠正使用中的问题。当前页码:4“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领导小组下设“新闻出版署学术著作、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资金审议委员会”、“新闻出版署出版技术进步资金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审议委员会的章程另行制定)和“新闻出版署出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用款申请的审核,办理借款或拨款事项,编报年度使用情况表。 二、领导小组由以下成员组成: 组长:于友先 副组长:于永湛、桂晓风、梁衡 成员:杨牧之、吴江江、谢明清 李敉力、石峰、高永清 三、办公室设在新闻出版署计划财务司,由吴江江任办公室主任。 四、经批准借出的专项资金,必须由办公室与用款单位签定合同书(一式三份),注明借款的种类、用途、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还款本息、借款占用费率、还款来源、还款保证、违约责任等,并附借款单位申请书及有关凭证。 五、接受补助或借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拨款或借款,并于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办公室报送使用情况。借款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对逾期不还款的,按天加收万分之三的逾期资金占用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办公室有权催交,收回拨款或借款,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当前页码:5“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六、新闻出版署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开设“出版专项资金”专户,专项资金的拨款、借款和归还,一律采取银行转帐结算。 第六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 新闻出版署出版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管理章程 第一条为了推进新闻出版署直属单位的技术进步,发展出版生产力,特设立“新闻出版署出版技术进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技术进步资金)。 第二条1994年起,新闻出版署每年从“出版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设立“技术进步资金”,同时还可适当吸收其他资金,并在银行专户存储。 第三条技术进步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书刊印刷厂、印刷器材厂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2.出版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3.经财政部和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其他相关项目。 一般仅安排短期借款,使用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在借款期内,按年率百分之三收取资金占用费,对个别投资期较长的项目,可适当延期还款;对少数重点贷款项目可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 其中1、2两项在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业范围内使用。 第四条技术进步资金由新闻出版署出版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管理。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新闻出版署出版技术进步资金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审议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当前页码:6“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主任:于永湛 副主任:高永清、吴江江 成员:单基夫、王俊国、赵东海、王志高 徐志斌、汪轶千、周保中、谢普南 岳德茂 审议委员会负责研究、审定技术进步资金的使用项目,由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条技术进步资金使用项目由新闻出版署技术发展司商计划财务司提出意见,报审议委员会审定;项目实施中由新闻出版署计划财务司对用款单位进行财务监督,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技术进步资金借款由用款单位和领导小组签订借款合同,对不履行合同的借款单位,加收一定的资金占用费,或提前收回借款,以充分发挥资金效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每年由新闻出版署计划财务司向领导小组报告技术进步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报财政部审核。 附: 新闻出版署学术著作、重点图书出版专项资金管理章程 第一条为了支持和保证学术著作、国家重点图书的出版,特设立“新闻出版署学术著作、重点图书出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出版资金)。当前页码:7“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第二条1994年起,新闻出版署每年从“出版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1000万元,作为“新闻出版署学术著作、重点图书出版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同时还可适当吸收其他资金,并在银行专户存储。 第三条出版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代表国家级水平的专业、学术著作及国家重点图书出版的补助;2.为承担学术著作、国家重点图书出版任务的出版社提供短期借款,使用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在借款期内,按年率百分之三收取资金占用费;3.国家图书奖;4.经财政部和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其他出版项目开支。 其中1、2两项在新闻出版署直属出版社范围内使用。 第四条出版资金由新闻出版署出版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管理。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新闻出版署学术著作和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资金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审议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主任:于友先 副主任:桂晓风、杨牧之 成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刘果、孙绳武、吴江江 张惠卿、沈鹏、李侃 何卓云、陈原、金常政当前页码:8“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姜维朴、屠岸、黎章民 戴文葆 审议委员会负责研究、审定出版资金的使用项目,由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报财政部、中宣部备案。 第六条出版资金使用项目由新闻出版署图书管理司商计划财务司提出意见,报审议委员会审定;项目实施过程中由新闻出版署计划财务司对用款单位进行财务监督,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出版资金借款由用款单位和领导小组签订借款合同,对不履行合同的借款单位,加收一定的资金占用费,或提前收回借款,以充分发挥资金效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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