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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包括:(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2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履行管理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颁发、承担所管建设项目相应行政监督管理责任外,还应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许可审批及备案管理等行政行为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法定职责。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一)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和跨省、市的建筑工程及有特殊要求的省直部门直属工程的施工许可,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由建设单位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六条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解建筑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实行招标的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最小单位。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施工或者土石方开挖或者边坡治理;改建、扩建和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第七条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也可以就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或者按标段分别申请施工许可;建设3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但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肢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标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应当领取施工许可的规定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标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建设总规模和工程总投资额一致。第八条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连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上的建筑工程土石方开挖、边坡治理、地基处理、房屋装饰装修等与主体工程不是同一施工企业或者同期施工的,或者单独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单独申领施工许可证。第二章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已签定施工合同并备案。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4要求的工程项目,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并备案。(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领取或在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细则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三)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5(二)建设用地批准证明资料,如《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或《土地预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当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下同)等相关材料;(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四)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备案证明(包括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施工企业的,还须提供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六)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其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七)提供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审查签署的保证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八)《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备案证明,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单位的,还须提供建设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九)建设单位在开户银行存入的资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城市,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6担保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对建设资金属政府性资金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提供财政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属银行贷款的,由贷款银行出具贷款的证明文件;属自有资金的,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出具资金证明文件;属合作投资资金的,由银行及投资方出具资金证明文件。(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建设单位应该通过网络向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施工许可,但应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件供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核查。第十三条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对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城市,应当审查建筑工程是否办理了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未实行双向等额担保的建筑工程,视为建设资金尚未落实。第十四条对接到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申请新开工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第十五条对施工单位提供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等人员、监理单位提供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项目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应当责令改正。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和工期、质量的保证承诺,7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向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备案。第十六条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自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建筑工程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的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现场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区域内地上物是否全部拆除,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是否存在违法提前开工行为。对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实行违法开工行为备案管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除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外,对其违法行为和工程进度等事项进行备案。重新开工时应满足以下条件:符合施工许可发放所规定的前置条件;违法行为各方责任主体已经依法进行处罚;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已上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应认真填写拟发放的施工许可证书。施工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日期应填写至日,备注栏中应填写工程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对实行违法开工行为备案管理的建筑工程,满足第十六条第二款的条件后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在备注栏中注明违法事实和违法时间等内容。第三章施工许可的后续管理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规模标准建设,超出规模的应当有规划部门出具变更文件,其中政府投资工程需要变更的,应由原审批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九条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建设8单位查询有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为无证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该企业行为将纳入全省建设企业信用档案,作为资质检查和升级考核的重点审查依据。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张贴施工许可证或其复印件,公开施工许可内容。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二十二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工现状、停工部位以及现场安全、防火防盗情况和维护管理措施、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发证机关核准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中止施工时间。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在建项目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原施工许可证报原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同意恢复施工的证明,以及银行重新出具的资金证明及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等担保文书。发证机关经审查,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更换施工许可9证,修正竣工期限(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恢复施工开竣工时间);不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收回原施工许可证,待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其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其中法定施工许可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并在新证上注明原因及原证编号;其他内容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二十五条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要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条件发生变更、延期开工、中止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以及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处罚。第二十六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市市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本文标题:施工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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