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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税系统预防涉税职务犯罪讲座之二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各位领导、同志们!今天又一次座在这里,与你们共同探讨职务犯罪问题。感到很高兴,也非常荣幸。上次我们主要探讨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今天受你们杨局长邀请,与大家共同学习一下有关涉税方面的渎职犯罪问题。有些人认为:我只是一名普通税务人员,既不是局长,也不是所长,无职无权,只要把握住不收人家的礼,不贪公家的钱,这些犯罪都与我无关。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公职人员、领导干部收别人的礼,贪公家的钱装进自己的腰包属于贪污受贿犯罪的范畴,俗语称作是“揣腰包”的犯罪。一般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即使没收别人的礼,也没占公家的钱,如果你没有正确履职,或履职过程中没尽到责任,给国家财产、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这是渎职犯罪,称作是“不揣腰包”的犯罪。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不逊色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危害性,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方面,甚至超过贪污贿赂犯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一个例子,就能证明这一点。最近我们县检察院立案查处2的国税局高某玩忽职守案,一起案子给国家造成88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而我们检察院立案件查处的十几起贪污案子,加起来的涉案金额也没这么多。所以渎职犯罪案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是很严重的,而且渎职犯罪扰乱了国家的正常工作秩序,也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扰乱了人民的工作生活秩序,更为严重的是侵害了法律的尊严。下面就渎职犯罪的概念、涉税渎职犯罪的含义;涉税渎职犯罪的特点、表现形式;涉税渎职犯罪产生的原因及易发生的环节;预防涉税渎职犯罪的对策等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下:一、渎职犯罪的概念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或偏离公共职责,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总称。渎职犯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在国际上也称为腐败犯罪。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涉税犯罪的类型很多,包括偷税罪、(立案标准:1、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2、虽未达到一万元,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抗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10余种。这些涉3税犯罪主要是危害税收征收管理,这类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有时少数税务人员也会参与,但对税务人员应以上述犯罪的共犯来定罪量刑,而不应以税务渎职类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涉税渎职犯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严重破坏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程序,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税务人员渎职构成的犯罪,主要有以下五类并涉及8个罪名包括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包括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罪及徇私舞弊不移交案件罪)、泄漏国家秘密犯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这里,我们主要是探讨涉税职务犯罪,涉税职务犯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也就是只有我们税务工作人员才能构成的犯罪:(1)玩忽职守犯罪,即刑法第397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未进行实地调查致使纳税人虚开增值4税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所构成的失职犯罪,就是属于玩忽职守罪。典型案例:发生在我县国税系统的高某、张某玩忽职守犯罪。高某曾任县国税局某分局副局长、张某曾任国税局某分局税管员。2006年3月份,柘城县某木业加工厂与上海瑞源进出口公司签订木柜销售合同,上海公司要求每月供应五六十万元的货物,由于木业厂没有这么大的生产能力,上海公司法人刘某要求木业厂法人施某虚开增值税发票,并按约定比例给其提成。施某同意后,木业加工厂便与另一公司签订虚假委托加工合同,增加其与上海公司的销售额。2006年6-10月份,木业加工厂以该厂生产、委托加工产品的销售额增加为由,向柘城县国税局某分局提出增加增值税发票份数。作为监督管理人员的某分局副局长高某与税管员张某,没有对木业厂的生产、委托加工货物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便在木业厂申请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调查报告上签字确认销售额属实。亦没有对该厂生产与加工的货物,销售给上海公司时核对查验真实,便在上海公司产品购销报验单上签字确认货物属实。2006年7-11月份,木业厂给上海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77份,销售额677万余元,上海公司以此退5税88万余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高某、张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由县检察院立案侦查。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2)滥用职权犯罪,即刑法第397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典型案例:杨贤斌滥用职权罪杨贤斌曾任遂昌县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管理一股股长,2007年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其监管的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提出,通过开设“空壳公司”进行虚假借款,参与集资,以此获取利息差,并答应对获得利息差的25%返还给银泰公司。银泰集团分公司负责人迫于杨的特殊身份答应其要求。同年7月25日,杨委托他人注册了昌龙公司,并于9月5日将银泰集团分公司的2000万元转入昌龙公司,同日又将该款以集资名义转入银泰集团。2007年10月、2008年1月和4月,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给付昌龙公司利息共计人民币290万余元,同时昌龙公司返还给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利息共计人民币230万余元,从而产生利息差人民6币58万余元。杨贤斌将获得的利息差的25%返还给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计人民币14.5万元;杨贤斌个人获得利息差人民币43万余元,并占为己有,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购买汽车及日常开支等。杨贤斌身为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在明知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情况下,仍同意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财务人员何菊青、伍惠华、张亚津、张雪青四人将在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集资所得的利息打入昌龙公司的方式逃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2万余元。杨贤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贤斌身为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判处杨贤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10万元;所得赃款43万余元,予以追缴。(3)徇私舞弊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构成的犯罪主要涉及到3个罪名。(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7一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即刑法第404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税务人员接受纳税人的宴请,将应该征收的税款放弃不征所构成的犯罪。典型案例:刘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刘君,系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天山区分局税务稽查四所工作人员。1998年8月,刘君在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天山区分局税务稽查四所工作期间,受所里指派对乌鲁木齐市第三造纸厂1997年度地方各税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刘君在稽查纳税过程中,告之该厂财务科科长邓刚:乌鲁木齐市第三造纸厂应补交13万余元的税款,并处以一倍的罚。该厂为不交和少交的税款,经研究决定向刘君行贿,刘君在收受该厂贿赂的2000元和吃请后,擅自隐瞒乌鲁木齐市第三造纸厂应当补交税款的真实情况,出具了乌鲁木齐市第三造纸厂1997年度应当补交企业所得税2739.66元,罚款一倍的检查表。1999年6月4日经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天山区分局稽查局对乌鲁木齐市第三造纸厂1997年度地方各税纳税款情况进行专案稽查,查出该厂在1997年度应补交纳税调增税款229377.74元。致使国家少征、不征税款226638.08元。刘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之8规定,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刘君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三年。二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即刑法第405条第1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税务人员违犯规定为自己的亲属或朋友,把不应该抵扣的税款进行抵扣所构成的犯罪。典刑案例:宋新生徇私舞弊出口退税、滥用职权案。宋新生,系山东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局长。1996年11月,济南市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负责人韩钢到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该商贸分公司的名义办理1995年的退税业务,宋新生明知按照国家、省、市国家税务局有关文件的规定,1996年4月15日后不得再受理企业1995年度的退税申报,而仍指使该局综合科科长刘亚宏受理该退税业务,同时该刘将申报退税的时间改为1996年4月15日日以前。另外,宋新生还违反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退税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向报关海关及开出增值税发票的税务机关发函进行调查核实的规定,将盖有济南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公章的空白函交9给韩钢,让韩代填。后由骗税分子陈某伪造了广东省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及文锦渡海关的回函,通过邮局寄给了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该局根据回函,于1996年12月分二次将514万元退税款退到济南市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商贸分公司在中信银行济南分行的账户上。此后,宋新生从1997年6月至12月先后六次以同样的方法为济南市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商贸分公司审批了1995年退税款1266万元。1997年3月至5月,宋新生让济南市进出口公司天桥分公司经理刘昌君为韩钢的公司代理退税,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分四次为济南市进出口公司天桥分公司办理退税911万元,天桥分公司根据韩钢的安排,将退税款全部汇往广东省潮阳华裕公司。宋新生的上述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691.58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宋新生先后多次收受韩钢等人赠送的礼品及应邀到珠海、北京等地游玩。1996年5月,被告人宋新生为解决该局办公经费不足的问题,在无任何出口业务和申报资料的情况下,以给济南市进出口公司天桥分公司“预退税款”为名,通知该公司到10本局填写了两份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并填写了两份税收收入退还书,即1996年5月分两次先后退243万元和256万元,随后到市国税局和国库中办理了有关退税和退库手续。骗取了出口退税款计500万元,转入济南市进出口公司天桥分公司的账户,想提取该款利息作为办公经费。后宋新生又指使该公司经理刘昌君于1996年5月转入济南瀚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佐罗得金店各100万元,1997年12月汇往北京骏贤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00万元。案发后,尚有295万元未追回。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新生身为税务工作人员,在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中,徇私舞弊,严重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置国家、地方法规于不顾,指使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宋新生犯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徐勇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案,1997年7月至2000年4月,徐勇在担任上海市松江区国家税务局仓桥税务所发票审批员期间,经常参与操纵虚假注册公司王国权、彭吉国等人组11织的宴请,接收安排的色情活动,并多次收受钱物;在明知对方有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嫌疑的情况下,仍违反规定,批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实被抵扣税款有180多万元。其间:①1997年10月至1998年4月,王国权(已判刑)利用在上海市松江区大港经济开发区虚假注册的上海洪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勤公司),经徐勇批准,购得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50本,计1250份;利用上海市松江区塔汇经济开发区虚假注册的上海声
本文标题:地税系统预防涉税犯罪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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