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昌乐特师附小在校生违法犯罪问责制度
昌乐特师附小在校生违法犯罪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养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学校必须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创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环境,必须坚持依法治校、从严治校,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第二章问责处分种类第三条对有违法、违纪、犯罪行为的学生,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轻重、认识态度、悔改表现,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第三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相应问责处分第四条(一)触犯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处分。1、违反宪法,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又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举办或参加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观点的沙龙和演讲,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在涉外活动中,有损国格、人格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酌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4、擅自张贴大小字报,制造、传播政治谣言,诬蔑、谩骂、诽谤国家领导人或国家组织,参与宗教、迷信活动,私自散发非法刊物和传单,以上造成较坏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5、利用校园网发表攻击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文章,造谣惑众,泄露国家机密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6、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及组织或参与宗教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分。1、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2、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以警告处罚或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五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或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1、初次作案者,作案价值1元以上,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5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2、对于重犯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一律给予记大过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3、对于冒领他人财物者,类同偷窃情况处理;4、对于拾捡他人有价证件、磁卡等擅自消费使用的,除退赔所消费金额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六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除按有关规定负担一切经济赔偿外,视情节和态度给予以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1、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一切医疗费用。2、参与者(1)凡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伤势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伤势较重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医疗费用;(2)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医疗费用;(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挑起事端,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处分。3、有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以下处分。(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4、不守秩序,用言语或其他形式挑动打架。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5、从校外请人来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并承担相应医疗费用。6、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七条以打扑克、打麻将等方式,用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赌博者或组织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1、初次参与者,且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再次参与者,给予记过处分。3、组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4、容留赌博者与组织者同等处分。第八条在校内、教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严禁抽烟,因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擅自在教室、办公室等其他公共场所抽烟,使用明火,造成火灾者论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九条在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严禁聚众喝酒闹事,聚众喝酒闹事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扰乱宿舍、课堂、会场、体育场管、文娱活动中心等场所秩序者,论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条制作、出售、出租、收看、复印、传播反动书刊、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第十一条在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充当网络“黑客”,从事计算机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运输,贩卖、吸食毒品者,私藏管制刀具、枪支弹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第十三条涂改伪造证件,提供伪证,伪造证明等弄虚作假者,论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第十四条对考试作弊者,由他人代考,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论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五条不听从老师教育,蛮横、顶撞或阻碍老师或学生干部开展工作,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侮辱、殴打教职工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致使老师受伤的承担一切医疗费用。第十六条故意在同学中宣扬或教唆(尤其老生对新生)有关不利于学习、管理等消极思想言论,经查证属实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十七条隐匿、毁弃、乱拆他人信件者,论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第十八条在校期间私自下河、塘、滩洗澡、游泳者,唆使他人参与者论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承担一切责任。第十九条凡在规定学习、休息时间内,打闹、喧哗,进行各种有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又不听劝告者,论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条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加重处分。第二十二条对于学生一般性违纪,除给予批评教育外,须按《昌乐特师附小班级管理综合考核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扣分。第二十三条受处分期间再违纪者,视情节加重处分。第二十四条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相关的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四章问责程序与审批第二十五条违纪事件发生后,应在一周内查清事实并作出处分意见,情况特殊的延期一周。第二十六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要齐全、正确,其中应包括:1、违纪者本人对错误事实的交待材料和检讨。2、事实经过的旁证材料。3、有关的调查材料。4、班主任意见。5、见面材料。6、处分决定。第二十七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由班主任整理材料,提供平时鉴定及处理意见,经年级主任初审,报德育处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生效。第二十八条处分决定必须发文公布,并通知违纪学生本人和家长及有关单位和部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该学期取消三好学生、优秀干部、单项奖的参评资格。第三十条受到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该期操行成绩不能评优、良等级,受过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该期的操行成绩为不及格。第三十一条凡受处分的学生,有显著进步的,按审批权限,可以撤消处分。1、撤消处分程序:学生本人申请,班主任鉴定意见,逐级上报审批。2、撤消处分期限:警告、严重警告处分2个月以上,记过处分3个月以上第三十二条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未能撤消处分者,其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档案。第三十三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德育处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四条德育处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处分决定的,由德育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三十五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六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交申诉的,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三十七条本条例由昌乐特师附小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昌乐县特师附小2011年6月
本文标题:昌乐特师附小在校生违法犯罪问责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9172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