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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曲靖市市级及市级以上政府投资占总投资80%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党政机关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自筹投资、上级政府部门补助投资、财政担保的国内外贷款、外国政府赠款视为政府投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由市代建管理中心,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方式。代建期间代建管理中心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同时,积极培育社会代建中介机构,市场条件具备后,应逐步建立公开招标选择代建机构的机制和办法。本办法所指公益性代建项目,主要包括:(一)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等;(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劳教所、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建设项目。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代建中心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代建管理中心和项目使用单位职责第四条代建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依据可研批复文件,会同使用单位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初步设计;(三)依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组织施工图设计;(四)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五)根据项目建设要求,编制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审定施工计划并组织实施;(六)会同使用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环保、消防、市政等工程施工前的有关手续;(七)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八)按月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九)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十)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并按程序报审;(十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立健全有关工程技术档案,办理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第五条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项目筹划及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报批并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二)负责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五)政府部份投资的代建项目,使用单位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自筹资金部份,与代建管理中心签订自筹资金拨付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按合同约定拨款。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第六条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经市政府决策认可后,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是否实行代建。第七条市代建管理中心行使代建项目在建设实施阶段的投资主体职责。市政府全额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中心按市政府要求和批准计划进行代建;市政府部份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中心与项目使用单位就单位自筹资金落实到位、工作配合等事宜签订代建合同。第八条代建管理中心应遵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10%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须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九条代建管理中心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概算投资、招投标承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廉政合同组织施工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投资。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等变更的,应由代建管理中心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报市政府决策认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后,方可按程序变更。第十条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市级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一条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代建管理中心应在一个月之内交使用单位使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第四章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代建管理中心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经费据实列支,并按基建财务制度规定计入建设成本。第十三条代建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发改委批准该项目正式年度投资计划。市政府全额投资项目,由市财政局按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将政府投资拨入代建管理中心工程资金专户。市政府部份投资项目,在市财政资金按前述程序拨入代建管理中心的同时,项目使用单位要保证自筹资金部分及时足额到位,并按合同规定将建设资金拨入代建管理中心工程资金专户。第十四条代建管理中心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代建管理中心根据财政有关规定,以批准的项目总投资概算为基数,按规定比例分档计提建设单位管理费,上缴市财政。中心管理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款,聘用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从提取上缴的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安排解决。第十五条代建管理中心应每月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项目使用单位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和《项目监理月报》。第十六条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市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第五章奖惩规定第十七条代建管理中心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十八条在代建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过程中,发现代建管理中心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对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财务竣工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批准投资有节余,节余资金部分70%上缴财政,30%转入“建设单位留成收入”。留成收入中,按项目使用单位自筹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返还项目使用单位,其余留代建管理中心作为经费补充。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曲靖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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