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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吴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东吴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健康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控制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东吴期货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东吴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为适当的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第三条业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投资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主动了解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结合自身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第四条公司执行两级审核,由业务部门评估岗或资管部门评估岗作出初评,资产管理部复核岗进行复核评估。第五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实名制销售、实名制管理要求和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要求。第二章适当性管理部门和岗位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负责根据资产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制定资管部的适当性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负责组织资产管理适当性制度环节的落实。第七条资产管理部负责以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日常工作:(一)对业务部门评估岗或本部门评估岗提交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材料、书面承诺、调查问卷等,审查客户提交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合规性。(二)查询或组织查询投资者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和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等多种渠道的投资者诚信信息。(三)接受投资者投诉,根据公司投诉管理办法及时报送合规稽核部并上报公司领导、协调处理直至投诉完结。2第八条资产管理部适当性的管理职能通过资产管理部复核岗的审核、复核和负责人的综合把关来体现,并签字留痕。第九条评估岗。评估岗为公司资产管理部产品销售人员或业务部门具有金融期货开户资格的人员,负责资产管理业务适当性评估工作。第十条评估岗应当认真履行资产管理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严格依据实名制统一开户要求和适当性要求采集投资者实名制统一开户资料及适当性资料,指导投资者签署资产管理合同文本。第十一条评估岗应当根据自然人投资者实际情况指导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4、5),对投资者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第十二条交易结算部负责资产管理投资者有关协助查询职责。第十三条合规稽核部负责公司资产管理投资者适当性工作制度的审核、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工作。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要求第一节了解投资者相关信息及信息采集第十四条业务部门业务人员或本部门向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通过查询、收集投资者资料、调查问卷、知识测试、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填写资管产品投资者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等方式了解投资者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国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3第二节合格投资者标准第十五条资管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单只资管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第十六条资管计划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管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第十七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公司所管理资管计划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管计划的,公司或者公司委托的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资管计划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第三节投资者身份识别第十八条评估岗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本制度及其他市场开户管理要求识别投资者身份,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要求,留取投资者影像资料(头部正面照等)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登记投资者的《资管产品投资者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第十九条评估岗应当验证投资者身份信息,审查投资者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禁止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第二十条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购买一对一资管产品的投资者属于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4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的,资产管理部应当自投资者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邮件形式报合规稽核部,公司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期货公司接受特定多个客户委托的,期货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参与本公司设立的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第二十一条评估岗应当自行或通过公司其他部门查询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和中国证监会网站等多种渠道,查询投资者诚信信息。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不得为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第四节劣后级客户特别要求第二十二条禁止结构化产品嵌套投劣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客户不能购买我司结构化资管计划的劣后级份额。第二十三条提供资产证明:劣后级客户除提供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书面承诺外,还需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证明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单位客户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客户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机构客户净资产时效性: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购买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个人客户金融资产时效性:投资者所提供金融资产证明的开具日期距购买日期间隔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十四条客户购买有投顾的结构化产品劣后级的,根据监管规定:投顾及其关联方不能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公司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结构化产品有投资顾问的,公司应对购买有投顾的结构化产品劣后级份额客户进行特别审查。其次,评估岗应根据该产品投资顾问在投顾遴选申报材料里和产品设立时填写的材料里体现的投顾名称及关联方名称(必要时在工商网站、基金业协会网站等渠道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和劣后级客户进行比对,发现一致的,应拒绝其购买劣后级份额。5第五节专业投资者条件、分类及认定第二十五条公司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并实施差异化适当性管理。第二十六条公司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第二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向公司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业务部门应当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经营业务许可证、登记或备案证明、开户类型证明等身份资质证明材料。公司审核通过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业务部门将认定结果书面(《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见附件3)告知投资者第二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向公6司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业务部门应当要求其填写《专业投资者申请书》(见附件2)。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条件的机构投资者,业务部门应当要求其提供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及该机构投资经历证明材料等;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业务部门应当要求其提供近一个月本人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公司审核通过的,认定其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见附件3)告知投资者。第六节普通投资者分类及认定第二十九条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公司对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适用不同于专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第三十条公司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划分为五类,由低到高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类。第三十一条公司通过制作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以了解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情况,问卷需满足如下要求:(一)问卷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二)问卷问题不少于10个;(三)问卷应当根据评估选项与风险承受能力的相关性,合理设定选项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得分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对应关系。第三十二条资产管理部应当根据了解的投资者信息,结合问卷评估结果,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业务人员在投资者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时,不得进行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自然人投资者应当由其本人填写《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用于自然人投资者)》(见附件4),机构投资者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填写《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用于机构投资者)》(见附件5)。业务部门根据问卷评分表得出投资者填写的问卷相应分值,再根据《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6),认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最后由适当性管理部门进行复核。7资管部适当性操作的相关人员应将审核意见填写在《普通投资者分类内部审核表》(见附件7)第三十三条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经评估为C1类的自然人投资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三)中国证监会、协会或期货经营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七节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的转化第三十四条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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