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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村镇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二)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及以上;(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五)品行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户,可视风险程度和经营现状直接归为良好级:(一)采用合法、足值房地产抵押,且所抵押房地产位置处于市县城区或重点镇、不易贬值、变现能力强的客户;(二)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或从事订单农业,由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客户;(三)由我行认可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客户。第九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二)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十条农户小额贷款单户授信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我行应根据客户的信贷需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担保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贷款额度,但单户最高授信额度应控制在贷款期间该农户家庭总收入的50%以内。第十一条农户小额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农户临时性、短期周转资金需要,具体用款方式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决定。第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收入情况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但对从事林果业等回收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延至5年。第十三条因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市场出现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经批准同意,可以办理展期。展期后贷款形态要相应调整为关注类。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第十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资金成本、信贷成本、管理成本、税负成本、资本成本、目标利润的原则。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我行可根据当地资金供求和同业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第十五条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农户小额贷款,可采取固定利率(贷款执行约定的利率直至贷款到期日)或浮动利率方式(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约定的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贷款执行利率);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浮动利率方式。第十六条还款方式。(一)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二)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分期还款的批次应根据客户现金流量特点确定,最长可按每6个月进行分期还款。第十七条对诚信守约客户,可以采取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担保放宽等激励政策;对违约失信客户,在内部建立黑名单,进行信息通报;对于信用环境恶化的地区,实施区域禁入政策。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十八条农户小额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类。担保贷款采取《**村镇银行“三农”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担保方式,具体包括:(一)保证担保方式。包括法人客户、信用担保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多户联保等保证担保。(二)抵押担保方式。包括房地产、交通运输工具、大中型农机具、荒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抵押担保。(三)质押担保方式。包括贵金属、存单、债券、仓单等质押担保。第十九条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联保小组成员不低于3户。(二)联保小组成员间不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虽为直系亲属但成员间已单独建立家庭且家庭财产能够有效区分;(三)联保小组成员的居所应相对集中。第二十条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的,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出现逾期贷款的,在逾期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第二十一条鼓励将多户联保担保方式应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借款人:(一)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二)我行确定的信用村内村民。(三)建立了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社员。(四)借款人以家庭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向联保小组内其他成员提供反担保的。第二十二条对自然人保证人,在重点审查其担保能力基础上,可不进行信用等级测评。第二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可办理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信用贷款:(一)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优秀级。(二)在金融机构有2次以上完整还清贷款的历史记录,且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三)建立了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我行确定的信用村内社员、村民,且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四)与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或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签订了收购协议,从事订单农业的农户。首次信用贷款后,诚信守约、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客户再次申请贷款时,可将其信用贷款额度最高提至3万元。第二十四条积极引导借款人投保农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贷款和保险“双单作业”。第五章贷款程序和贷后管理第一节基本流程第二十五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流程执行《**村镇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相关规定,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第二十六条信贷业务审批流程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客户申请,客户经理调查,客户部门负责人(或网点负责人,下同)签字同意后,审查岗审查,交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二十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自贷款申请资料完备之日起,老客户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客户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不在我行营业机构覆盖范围的乡镇、边远地区等,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间。第二节贷款申请与受理第二十八条客户应填写《**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向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提出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客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担保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抵押物的权属证明,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三)贷款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收到申请资料后,初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第三节贷款调查第二十九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须采取双人实地调查方式。客户经理要与客户进行面谈,并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等有关途径,认真核实客户信用记录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有条件的,还可借助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老”诚信评议小组(老支书、老村长、老党员、老干部、老组长)等组织对农户进行贷前调查。对于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主要调查以下内容:(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二)客户基本情况,包括家庭基本情况、财产状况、信用记录(必要时可延伸查询配偶的信用记录)。(三)客户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借款期内现金流。(四)借款用途是否合法。(五)客户还款能力和意愿。(六)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意愿、实地调查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地理位置、变现能力等情况,质押财产的权属和真实性。第三十条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依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提出调查结论,明确拟提供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要素。第三十一条我行客户部门审批权限内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客户经理签字后将有关信贷资料移送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负责人签字认可,再将有关信贷资料移送审查岗审查。第三十二条调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负责人同意可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第四节贷款审查、审批第三十三条审查岗负责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在对信贷基本要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信贷风险等方面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后,就是否同意贷款以及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并移送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三十四条审查岗对客户部门(营业网点)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可要求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政策、银行信贷政策的,可终止信贷业务办理程序,将有关材料及时退客户部门(营业网点)。第三十五条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调查、审查结论等因素审批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事项。对审批不同意贷款的,签署意见后退回审查部门,由调查部门及时通知借款人。第五节用信管理第三十六条经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或营业网点根据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第三十七条抵质押登记。采用抵押、质押贷款方式的,在贷款发放前,应办妥抵押登记、出质止付等相关手续。第三十八条贷款发放。客户部门或网点负责人审核担保落实等情况后,客户经理填制借据。放款审核岗审核无误,签发放款通知单,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核签字后,送交柜面人员办理账务处理。第六节贷后管理第三十九条积极发挥村委会、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组织以及协贷员在组织农民生产经营、贷款资金监管、引导农民按时还款等方面的作用,提高贷后管理组织化程度,尽可能降低成本。第四十条贷后管理应坚持有效性原则,综合考虑还款方式、检查成本确定检查频率。管户客户经理要积极利用信息科技手段,采取实地检查、电话访谈、检查还款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对贷款进行检查。第四十一条农户小额贷款不实行首次跟踪检查,管户客户经理可按还款方式不同采用不同的检查方式:(一)对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的,实行逾期催收检查制度。对于能够按期还款的客户,不进行专门的贷款定期检查,以还款记录的监控来代替定期检查;对于未按期还款的贷款,及时进行催收。(二)对采取利随本清、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地检查。第四十二条管户客户经理贷后检查(回访)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重点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是否存在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等违规问题。(二)借款人的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生产经营、
本文标题: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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