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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改对照表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0年9月27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1月23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1996年5月24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改草案)第一章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杭州市从事经营(含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第二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的要求,提供不定点、不定线的运送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运车辆。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2各县(市)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由各县(市)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在市区范围内具体实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各县(市)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具体实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劳动保障、税务、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第四条政府鼓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第四条公民有权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人员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第五条公民有权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人员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有关部门应及第二章第二章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责是:(一)对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依据本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出租汽车管理的具体制度;(二)核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三)配合物价、税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和收费凭证;(四)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五)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六)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中遵守法律、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实施管理,其职责是:(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具体制度;(二)核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三)配合价格、税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和收费凭证;(四)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五)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五)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中遵守法律、3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经营活(七)处理乘客的投诉;(八)检查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六)处理乘客的投诉;(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八)指导、协调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工作。(九)检查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者进行教育和处罚;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记分考核办法,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本条例,公开办事章程,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群众监督。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第八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本条例,公开办事章程,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群众监督。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检查第三章第三章开业、停业管理第七条全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统一下达计划额度,实行总量控制。小型客运出租汽车(九座以下,下同)在市区的经营权通过竞投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所得用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凡需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有偿方式获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应办理下列手续:(一)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领客运出租第九条全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统一下达计划额度,实行总量控制。客运出租汽车在市区的经营权通过竞投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所得用于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和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凡需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有偿方式获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应办理下列手续:(一)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领客运出租4(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三)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向保险机构投保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到物价管理部门核定所经营车辆的出租收费标准;(四)小型客运出租汽车必须安装治安防范设施,并到技术监督部门安装铅封的客运出租汽车收费计价器;(五)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办完上述手续的经营者按其注册客运出租车辆发给营运证;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合格者发给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三)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向保险机构投保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强制保险;(四)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安装治安防范设施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装铅封的客运出租汽车收费计价器;(五)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办完上述手续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按其注册客运出租汽车发给车辆营运证。A方案: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区范围内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核,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优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其延长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等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B方案:不增加该款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应当在取得经营权满两年后方可转让。受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条件。转让双方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第八条每辆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第十一条每辆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三名。第九条机关、学校、团体等单位和工矿企业的自备客车,不得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第十二条未取得本市车辆营运证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5未取得杭州市区营运证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得运活动。本市客运出租汽车实行区域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核定营运区域外的异地营运活动。客运出租汽车自核定营运区域载客至营运区域外时,可以自目的地载客顺路返回核定营运区域,但不得在核定营运区域外以滞留、绕道等方式招揽乘客从事营运活动。第十条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企业单位的自备客车需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应按本条例删除第十条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变更前三十日内分别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后三十日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变更前三十日内分别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后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停业的,应在停业前三十日内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报,办理缴销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及收费凭证的相关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向税务机关结清税务手第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终止经营的,应在终止经营前三十日内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报,办理注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及收费凭证的相关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向税务机关结清税务手续。第四章第四章第十三条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车顶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装置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大客车除外);(二)车身两侧明显位置,标明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标志,注明监督电话;第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除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营运车辆条件:(一)车顶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装置显示空车待租、暂停服务标志;(二)车辆使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规定的6(三)车内应备有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计价器检定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贴有市物价管理部门监制的出租汽车每公里标价签,实行明码标价;(四)保持车容整洁卫生、机械性能完好、消防设施齐全;(五)车内明显部位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车型和标志颜色,车身两侧明显位置标明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标志,注明营运服务监督电话;(三)车内应备有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计价器检定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贴有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出租汽车每公里标价签等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四)车身、车厢、行李厢整洁,座套干净、舒适,车辆机械性能、设施完好;(五)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六)不得在车辆上设置营业性广告,设置公益性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七)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车辆条件的其他要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车辆条件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转为非经营性车辆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清除出租汽车标志灯、标志颜色、计价器和空车待租、暂停服务标志。第五章第五章第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章纳税缴费。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章纳税缴费。第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票据,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法或印制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票据;(二)建立并执行营运交接班制度;(三)不得擅自改变客运出租汽车的车型、标7志颜色和有关标志;(四)与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五)营运中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六)按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要求报送有关经营报表。第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经营方式。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与承包经营者、租赁经营者、受托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并报所在地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内部承包经营的,内部承包经营者应当是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具有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人员。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外部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的,外部承包经营者、租赁经营者、受托经营者应当具备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条件,并
本文标题: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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