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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根据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分离工作的决定》(浙武消党〔2001〕43号)、《关于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复核的通知》(浙公消〔2003〕146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通知》(浙公消〔2003〕15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消防机构警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公消〔2003〕1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分离工作的决定》(杭公消〔2003〕139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建筑设计防火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管理范围应按规范要求认真审核严格管理。第三条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初审、复核、审批或会审制度,遇到疑难、重大问题应集体讨论决定。对城市建设中难以实施的防火标准或国内尚未规定的新技术、新问题,应提请省公安厅消防局建筑防火专家组会审解决。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第二章审核及验收管理范围第五条支队在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之2江旅游度假区、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滨江区的高教园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审核及验收管理范围:一、新建工程项目1、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规定的绿色通道项目及上级指示特事特办的项目;2、高层公共建筑及高层住宅建筑工程;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4、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独立地下建筑及含有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地下建筑工程;5、体育场(馆)、影剧(歌舞)院、礼堂等工程;6、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程;7、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等建筑工程;8、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工程;9、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汽车加油站、易燃气体贮罐、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管道煤气调压站、石油库等工程;10、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库房(含堆场);11、城市隧道工程;12、跨省、跨地区、跨县(市、区)工程项目;13、其他特殊的建筑工程。二、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1、高层建筑及附房的改建、扩建工程;32、体育场(馆)、影剧(歌舞)院、礼堂等改建、扩建工程;3、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大型商场、市场改建、扩建工程。4、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改、扩建工程;5、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的改、扩建工程。三、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项目:1、改变使用性质的高层建筑装修工程;2、支队审核的新建建筑未移交大队的建筑内装修工程;3、高层建筑的整体消防设施改造工程;4、体育场(馆)、影剧(歌舞)院、礼堂等装修工程;5、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大型商场、市场等装修工程。6、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内装修工程;7、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的内装修工程;四、支队列管重点单位所有工程项目;属支队审核及验收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在未竣工验收移交前的所有项目审批。第六条支队在萧山区、余杭区、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滨江区(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范围内的审核及验收管理范围:1、一类高层建筑;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一般建筑(不含丁、戌类厂库房及多层住宅小区);43、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4、属于浙公消〔2003〕146号文件通知需报省局复核的大型建筑工程;5、其他特殊的建筑工程项目。第七条各县(市)消防大队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审核及验收管理,其它区消防大队负责支队审核及验收管理范围外本行政区域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其中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内的所有项目,均由辖区大队负责审核,但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范围内的必须按规定报支队复核。第八条各县(市)、萧山区、余杭区、滨江区(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范围内的下列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及扩初设计审查应事先与支队联系派员参加或写出书面意见,经方案与扩初设计认可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设计,工程审核应提出初审意见,报支队复核后,再按监督程序办理审核手续。1、高层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及改变使用性质的整体改造工程;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一般建筑工程(不含丁戌类厂库房及多层住宅小区);3、体育场(馆)、影剧(歌舞)院、礼堂等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4、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库房(含堆场);55、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地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6、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7、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8、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第九条已经支队审核还未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权限,由支队或辖区大队完成装修工程审核及竣工验收工作,原先由各大队审核还未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继续由各大队完成装修工程审核及竣工验收工作。已经进行方案设计及扩初设计审查还未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工程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权限,支队与各大队做好项目移交工作。第三章审核及验收管理职责第十条支队审核及验收管理职责1、负责对各区、县(市)消防大队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的技术业务指导,参加各区、县(市)需支队复核的项目会审和复核;2、定期组织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研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传达贯彻上级机关对本市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方面的有关政策以及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3、制订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监督管理消防法规;64、负责拟定城市消防总体规划、消防规划、监督检查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工程的实施;5、负责对所审批建筑工程的施工工地监督检查;6、监督在杭的国家、省、市级设计院和外地承担杭州设计的设计院执行国家消防规范情况,并负责对各设计院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业务指导;7、总结推广各设计院、施工单位建筑防火技术上创新、改革经验;8、监督检查在杭施工单位消防中介企业工作质量并进行业务指导;9、参加省、市有关防火建筑专业会议、有关建筑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0、纠正各区、县(市)消防大队的错误审核及越权审核。第十一条各区、县(市)消防大队审核及验收管理职责1、各区、县(市)根据各行政区域范围的具体情况,可制订适应本辖区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有关办法及措施;2、参与本辖区城镇消防规划,督促城镇建设部门加强和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3、监督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设计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等工程项目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对不按消防审核意见施工和落实整改的,及时督促其整改;4、及时查处未经消防审核批准的各种违章施工行为;75、对设在居民稠密区的化学易爆工厂、仓库、码头、集贸市场及缺乏公共消防设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易燃建筑群,应限制其发展,督促落实防火措施,并报告当地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予以搬迁;6、参加本辖区审核管理范围内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7、负责对所审批建筑项目的施工工地消防监督检查。第四章建筑工程项目送审程序第十二条征地(定点)项目送审凡涉及易燃易爆厂房、仓库以及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相关的征地(定点)项目,以及城市规划部门在定点时要求消防部门审查的,应由建筑单位报送地形图,按照总体规划及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在实地察看审核后,在地形图上签署意见。第十三条勘测总图送审建设单位应报送项目总图(1/500)一式两份,地形图、计经委立项批文、城建规划部门勘测红线图各一份。按照消防车道、周围防火间距、功能分区、消防供水等要求进行审核。在总平图上签署意见。第十四条方案扩初设计送审建设单位应送方案、扩初设计图纸、资料,经会审后填发方案、扩初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第十五条桩基施工送审在办理桩基施工送审时,建设单位应送下述资料:1、经审核同意的建筑总平面图一式两份;2、已落实扩初设计消防审核意见的平面、立面、剖面施工图纸;83、经市城乡建委签署同意先行桩基或地下室施工的意见书;4、设计单位保证±0.000以上部分结构不再变动的文书;5、消防设施可靠落实和衔接的技术说明,高层民用建筑应填写《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自审专篇》,其它项目填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自审表》。第十六条建筑内部装修项目送审1、填写《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份;2、装修平、立、剖面的设计图纸,装修节点详图、水、电及消防系统图纸。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院标及设计人员、审定人员的签名。3、原建筑物总平面图、楼层平面图、消防设施布置和经消防部门审批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94年以前竣工建筑,可用建筑合法性证明替代原建筑消防审验意见),改变其使用性质的项目应另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书;4、应附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由产权单位申报,并应由大楼物业管理部门签章认可;5、有自动消防设施的装修项目,应填写《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及消防设计专篇;6、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及有关许可证明;7、图纸设计必须有经过消防自审制度登记备案的单位进行,并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自审表》。第十七条自动消防设施送审9建设单位应送下列图纸和资料:1、填写《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份;2、建设单位关于增、改自动消防设施的报告(含消防部门发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3、由消防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自动消防设施图一套,消防设计专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自审表》;4、原建筑物总平面图、楼层平面图、《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第十八条新建、扩建项目施工图送审建设单位应送下列图纸和资料:1、填写《建筑消防设施防火审核申报表》(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项目还应填写《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及消防设计专篇),高层民用建筑应填写《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自审专篇》,其它项目应填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自审表》;2、建筑工程设计立项批文、方案、扩初会审批复,规划红线图及已经消防审核的总平方案图或扩初总平图;3、设计任务书、说明书,甲、乙类危险项目应有消防设计专篇,工业建筑应有工艺流程、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成品的理化性质、数量、运输、贮存方式等资料;4、实测1/500总平面图,总平面图必须标明所建工程项目的具体位置及周围50米建(构)筑物布局情况。全套土建、水、电、暖通及消防系统图纸。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院标及设计人员、审10定人员的签名;5、按消防要求修改的变更设计联系单及修改图纸;6、图纸设计必须有经过消防自审制度登记备案的单位进行,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法定资格单位承担。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7、属于下列项目的,设计单位应提供刻录光盘送支队存档;(1)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2)省(市)政府行政中心、体育中心、文化中心、医疗中心、剧院、大会堂等性质重要、人员密集的场所;(3)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的高层民用建筑;(4)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00000平方米的多层民用建筑、厂房、库房;(5)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的地下建筑及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6)单台装机容量超过300MW的水电厂、火电厂和抽水蓄能电站,电压为500kv及以上的变电所;(7)主体结构为钢结构的一类高层建筑;(8)长度超过1千米的城市隧道;8、《浙江省公安消防机构警务公开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按照该《办法》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建筑(装修)工程消防验收项目送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消防验收组提交下列资料,并按11类别装订成册。验收资料目录清单如下:(一)要求组织消防验收的报
本文标题: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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